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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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对象和薄弱环节,加大风险排查和执法查处力度,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切实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从源头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整治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利剑1号”行动。
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牵头股室:
农安股。
种植业股、法规股、执法大队、乡村产业发展股、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各乡镇(街道)农安监管站等按职责分工)
(二)“利剑2号”行动。
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农业农村局法规股、执法大队、乡村产业发展股、农安股、各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站、农安监管站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利剑3号”行动。
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牵头单位: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农业农村局法规股、执法大队、农安股、乡村产业发展股、各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站、农安监管站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
一是依法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
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
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要求,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
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是指导督促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
各地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力度,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切实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监管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
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严密防控,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及时查漏补缺,控治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
要组织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力度,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切实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
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不合格产品通报,每个月至少通报1次。
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将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四)建立飞行检查制度。
通过飞行检查、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暗访暗查。
要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
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
在飞行检查和暗访暗查中发现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部门要将“利剑”行动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
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上旬)。
各部门紧密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动员,突出整治重点、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排查整治(6月至11月上旬)。
各部门组织力量,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指导督促(8月至9月)。
加强检查督导,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地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整治成效。
(四)总结提升(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
对“利剑”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组书记同志为组长,局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为副组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副主任、总畜牧师、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长为成员,局属相关股室和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负责。
3个“利剑”行动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发挥主体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要加强统筹协调、信息报送,组织开展督导考评;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产业行业管理职责,积极参与配合整治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渔政、新闻宣传等机构要共同参与,形成整治合力。
各部门要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加大经费投入,充实工作力量,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及时查处、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紧密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渔政、乡村产业发展、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植保植检等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
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本辖区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12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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