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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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养殖场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养殖场的饲料须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领、用料制度。
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不能饲喂促生长剂。
5、饲养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自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
批准的饲料厂必须能证明其生产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9、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10、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11、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设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12、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
养殖场用药管理制度
1、养殖场所用药品应符合农业部下发的《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禁用药物、限用药物名录》的规定,并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由出口企业统一采购、发放。
2、养殖场每月向当地农牧渔业部门了解动物疫病、农兽药使用情况,调查了解当地市场农兽药流通情况。
发现疫情和违禁农兽药销售使用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
3、养殖场采购的药品须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违禁药品。
饲养场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疫苗。
4、饲养场免疫不得违背国家相应要求,按正确的剂量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进行免疫,并定期进行免疫监测。
5、养殖场对药品、疫苗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出、入库记录。
6、药品存放按照药品说明注明的保存条件进行存放。
7、养殖场应实行兽医处方用药制度,所有使用的兽药必须由专职兽医处方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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