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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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3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4
第四章干部任职 4
第五章考核评价 6
第六章监督约束 6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7
第八章其他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院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考
核制度,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频KXXΛ^=F¾^f≡TOI
示靓,制定初法。
第二条选拔任
用院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院管中层干部的范畴为:
医务专科部长/IU部长/主任/副主任、护理部主任
/副主任、院长助理/总执行长助理、行政职能部门部处长/副部处长。
第四条人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院管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院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担当。
(二)清正廉洁,敬业奉献,作风民主,以身作贝!
1.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
(三)具备岗位要求的学识、学历、职称和专业。
(四)糠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系统掌握医院总、体发展规划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政策水平、大局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院管中层干吾B任职资格
(一)提任院管中层干部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学历:
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
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工作经历:
原则上,在上一职级岗位工作2年(含)以上,科(副)主任须同时具高级职称。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其他条件
1.院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亥域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颉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组织设置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通邮陪陀须A严豹屋对颗娇条例第六题定的^条件。
不微螂级瞰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院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院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由人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
1.飒。
D人资部门按照干吾B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人资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报职务聘任暨队ffi≡设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工作方案。
2.考察对象确认。
1)拟任院管中层干部人选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聘上岗、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
2)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通过组织选拔方式,由人资部门提出推荐建议,并与党政负责人沟通后,报职务聘任暨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确定考察对象。
3)竞聘上岗方式包括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基本程序和方法(含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竞聘甄试1.
4)公开选聘方式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完成。
3.考察。
1)组成考察组,每组不少于2人。
2)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深入、全面地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重要岗位的干部晋升任用需由审计办公室、纪检办公室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4.讨论决定。
1)对拟任人选进行沟通酝酿。
在讨论决定前,人资部门将考察情况与医院党政负责人沟通,酝醐以任人选;汜砥各方意见,提交职务聘任K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酝酿,确定院管中层干部拟任人选。
2)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在听取人资部门汇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3)党政联席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4)根据党政联席会决定,行政干部由院长签发干部任职通知。
人资部门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任职
第八条实行院管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E嫩蜂讨论坛后,应当缶卷S围内的讼示公示期不
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实行院管中层干部任期制度。
院管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四年,任职时间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条院管中层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例居,以日常管理为基础,突出工作翊。
考核评价工作由人资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人资部门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院管中层干部考核内容。
1.德,主要考察中层干部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坚持原则等方面的情况。
2.能,主要考察中层干部政策水平、工作思路、组织协调、决策与推动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3.勤,主要考察中层干部工作投入、联系基层群众的情况。
4.绩,主要考察中层干部在工作中完成年度任务、取得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5.廉,主要考察中层干部廉洁自行□履行廉政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院管中层干部年终考核。
第烤核包括干部小棚、卷考绩i用亥藏主管评核、干部S语口衽测i平。
1.干部述职:
述职报告主要内容为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创新工作以及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2.年终考绩评核、院级主管评核、干部互评和民主测评。
D年终考绩评核采客观评量指标评核。
2)院级主管评议,由人资部门统筹,于干部述职会现场评核。
3)干部互评,由人资部门统筹,于干部述职会现场评核。
。
4)群众评议,由人资部门统筹,于各部门内部述职期间现场评核。
第六章监督约束
第十五条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人资部门、分管院级主管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七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措施,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免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3.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储触电^野雌期胭曲蜩≡襁直担田感覆期勺,应当翱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工作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人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院党委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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