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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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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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安)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制,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性;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的内容、程序等。
第二章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第四条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派工地现场代表对开工条件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达到合格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后施工单位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建设单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第七条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步骤,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前提条件:
(一)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图纸。
(二)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各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审图,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在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出席,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应在工程开工10天之前进行。
第九条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的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要求、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和施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
(三)设计单位答疑。
(四)建设单位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五)建设单(或监理单位)位负责写出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并经各方签字。
(六)图纸会审纪要应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存档。
第十条图纸会审重点内容
(一)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按图纸划分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
(二)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三)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四)预制构件、设备组件及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
(五)各专业之间及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协调,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洞孔及预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六)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有无矛盾。
第十一条对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第四章施工组织总设计编报与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会审(专项方案还需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总设计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公司相关部室参加,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共同参加。
会审后,由建设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签字后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具体条件,从技术、设备、机械化程度、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得当,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
(二)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三)符合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如有必要要求设计进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时,应有充分论据,并征得建设单位和设计方代表的同意。
(四)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五)符合现场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艺流程,设计与设备特点等。
(二)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点。
(三)施工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计图纸交付计划。
(四)主要施工机具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五)施工综合进度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日期、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网络图。
(六)施工场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七)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八)新工艺和新材料新方法的使用。
(九)费用估算及工作量进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安排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
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费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
(一)设计图纸有差错。
(二)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三)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五)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六)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以及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按其性质与大小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般小型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增减预算费用,不改变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美观,如图面尺寸差错、材料等代换、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
这类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核签、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较大设计变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变化,但不涉及初设审定的原则,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费用,要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这类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签核、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三)重大设计修改(5万元以上),涉及原初设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结构布置的修改,或涉及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概算需要调整,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应按其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之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形成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二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第二十七条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第二十九条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拒绝违章作业。
第三十一条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设计方案,技术交底要详细,验收手续要齐全,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第三十二条大型机械、塔吊、电梯安装要有设计和详细交底,司机、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未经五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会审,不准开工。
第三十五条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
第三十六条对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予审批实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抽检、或化验的,不准开工。
第三十八条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并重新验收。
第八章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约用地、文明整齐。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
如有必要,应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不得随意乱堆乱排。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生活,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并予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连接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内取土或弃土,应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
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施工单位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第四十六条设置在施工场地的测量标志或永久测量标石,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所建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借故拖延。
第九章监理和项目班子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监理和项目班子执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监理和项目班子执业人员,应正确履行各自职责,不得串岗、代岗、或不到岗执业。
第五十条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在执业项目中从事材料、劳务和其他与执业有利害关系的经营、承包、介绍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监理执业人员应按专业分工,做好监理施工日志,正确履行检查、审核、旁站、验收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职责。
第五十二条监理执业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企业规章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实施有效监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和项目班子人员实行现场签到或指纹打卡制度。
第五十四条对监理人员和项目班子人员处罚标准和办法:
(一)现场项目班子人员、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或未签到的项目经理、总监处罚200元/次;技术负责人、专监100元/次;五大员、监理员50元/次。
重要结构部位施工监理未按照旁站制度规定实施旁站的500元/次,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二)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先行确认是否达到验收条件,导致验收不合格的,处罚500元/次。
(三)施工单位擅自更改设计,现场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或未向业主现场报告,处罚监理1000元/次,施工单位5000元/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故意隐瞒擅自更改设计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四)现场监理人员未按图纸、现场实际和相关规定进行签证的,发现一处处罚500元;工程竣工后,隐蔽工程一次性补签证的,经查实,该签证视为无效,一切损失由监理方承担。
(五)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安全严重监理不到位,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全面完成公司下达工程项目的各项考核指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实现,认真履行施工合同。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实行压证施工,并在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
第五十六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五十七条未经我司书面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必须常驻工地,做好签到考勤,同时不得兼职、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其职责。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请假,得到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请假天数不超过4天。
第十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建立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
第六十一条高层或多层建筑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必须搭设封闭或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第六十二条水泥和其他易飞物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不得露天随意堆放,运输时防止遗撒飞扬。
第六十三条建立撒水降尘制度,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易产生扬尘的季节,要采取撒水降尘措施,拆除旧有建筑时,应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
第六十四条搅拌设备上,应安装喷雾降尘设备,降尘装置如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六十五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并及时清理,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
污水严禁流出施工区域。
第六十六条施工中易产生强噪声的施工机械应做封闭式遮挡,安装消声设施和限制作业时间降低噪音污染。
第六十七条晚22、00至6、00禁止进行超过国家燥声限值的作业。
第六十八条严格控制人为噪声,夜间卸料要轻拿轻放严禁大声喧哗。
第六十九条现场存放的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用措施。
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第十一章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七十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个操作工人的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使工程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第七十一条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工作,一般验收项目如下:
(一)工程建设工序进行中间环节验收。
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等。
(二)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
验收内容有:
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及制作质量、入土深度、最后贯入度等。
(三)埋入结构或地下的防水工程。
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及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第七十二条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
第七十三条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自行隐蔽,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返工处理,不按要求返工处理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七十四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文件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七十五条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二)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
(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第七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签证单,内容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
(四)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五)隐蔽工程记录。
(六)主要建筑及设施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第七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整理移交全部验收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地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二)单位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结果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十八条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一)竣工验收申请审批表。
(一)确定验收日期。
(二)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三)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四)检验或抽检。
(五)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六)验收成员签字。
第七十九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搞好工程决算。
第八十条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应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手续或代保管手续。
第十三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项目招标完成后必须按规定时间、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施工单位购买保险。
第八十二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司财务部门登记签章。
第八十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办法和自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三)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式。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五)设计变更。
(六)结算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十)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八十六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
(四)合同专有条款。
(五)合同通用条款。
(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图纸。
(八)工程量清单。
(九)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八十七条允许分包的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八十八条工程承包单位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完毕并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安装的准备工作,对各种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各种图纸齐全。
(二)具有设备清册及出厂合格证。
(三)熟悉安装指南。
(四)仔细参阅国家和企业规定的设备安装质量和验收规范。
(五)有厂家和厂家委托试验单位对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性能调试结果的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七)基础强度与尺寸要符合规定,环境要满足安装和运输起吊要求,要有能满足安装要求的中间验收。
(八)有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
以上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九十条安装的经济技术要求:
(一)必须遵守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按计划组织施工。
(二)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设备,如机电设备、升降设备安装、运输设备安装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与记录。
(四)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安全、快速、经济的要求,重大安装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技术优化。
(五)必须严格按安装技术规范及设备质量标准要求施工。
第九十一条设备调试管理程序。
(一)根据具体设备确定调试要求。
(二)找出该设备运行的基本环节和基本元件,确定调试项目。
(三)按照被调试设备出厂说明及使用要求,确定调试参数,以确保误差允许值。
(四)制定调试方法、程序和使用设施。
(五)编制调试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
(六)检查各项调试准备工作准备完善后,方可实施计划。
(七)整理数据、编写调试报告。
报告应包括对设备性能的评价及使用后的意见。
并向使用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第九十二条试运转程序及要求。
(一)对安装调试的设备初次验收合格,方可批准组织试运转。
(二)为检查和鉴定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以及设备之间、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综合能力,在设备与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试运转和试生产。
在运行前,应检查、核对电源、通讯、水源、风源、气源情况,然后进行空负荷运行。
空负荷调试正常后,再带负荷调试。
在设备和系统试运行时,首先制定具体的试运转细则,同时还要精心组织,认真检查,严明程序,密切配合,统一指挥。
(三)设备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办理交接验收手序。
第九十三条交接验收程序
(一)验收组织。
为评定设备安装质量,划分其责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与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其主要职责是:
1)检验单位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及设备清册。
2)对工程标准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与复验,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编制试运行计划,检查试运转情况。
4)对安装质量进行评定,填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验收终结后,对下列资料应归档:
1)设备出厂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
2)固定资产清单,包括未安装设备和已订未到设备。
3)装配图和随机配件图。
4)基础图。
5)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6)隐蔽工程记录及实测图。
7)系统图。
8)施工预算及决算。
第十五章奖惩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对单位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一)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甲方代表责令整改连续通知两次而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二)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审定的开工报告规定的日期开工,延期10日以内,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10日,每延期1天,增加罚款500元;延期90日以上者,处以10万元罚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四)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计划,处以1万——5万元罚款。
(五)未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对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影响的,除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外,另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六)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500——5000元以下罚款。
(七)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1000——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单位整改外,处以5000——5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外,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十)工程技术资料和质保资料未能及时编写和完善,或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除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补上或整改外,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十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5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十二)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对违者第一次教育、第二次罚款5元、第三次以上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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