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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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英国的一句法谚说英国的一句法谚说: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联系实际举例联系实际举例,谈谈为什么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谈谈为什么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初一学生王某是一个比较调皮的学生,一天,他在教学初一学生王某是一个比较调皮的学生,一天,他在教学楼的走廊上踢球,打破了教室窗户的玻璃,被班主任狠狠地楼的走廊上踢球,打破了教室窗户的玻璃,被班主任狠狠地批评以后,当场赔偿了修复窗玻璃的款项,并表示,今后一批评以后,当场赔偿了修复窗玻璃的款项,并表示,今后一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可是,当其他任课教师听到这个学生又犯错误时,纷纷可是,当其他任课教师听到这个学生又犯错误时,纷纷到学校领导处要求,不可如此轻饶他,应新账旧账一起算,到学校领导处要求,不可如此轻饶他,应新账旧账一起算,抓住机会,给他严厉的处分,好好地抓住机会,给他严厉的处分,好好地“教训教训”他一下。
于是,他一下。
于是,学校领导在教师的一致要求下,给了这个学生记过处分。
学校领导在教师的一致要求下,给了这个学生记过处分。
这个学生本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可没想到第二天这个学生本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可没想到第二天一进校门就看到了关于处分自己的布告。
他突然感到老师欺一进校门就看到了关于处分自己的布告。
他突然感到老师欺骗了自己,学校领导也在对自己发动突然袭击,于是怒火万骗了自己,学校领导也在对自己发动突然袭击,于是怒火万丈,冲上去一拳打碎布告栏的玻璃,撕掉了布告,然后,飞丈,冲上去一拳打碎布告栏的玻璃,撕掉了布告,然后,飞奔到办公楼,闯进校长的办公室大骂起来。
他犯了更大的错奔到办公楼,闯进校长的办公室大骂起来。
他犯了更大的错误,受到一个更大的处分,被学校校长以严重违反校规为由,误,受到一个更大的处分,被学校校长以严重违反校规为由,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请问:
请问:
1.该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时候存在哪些过错或不当?
该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时候存在哪些过错或不当?
2.这个学生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否妥当?
如果不妥当,你认这个学生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否妥当?
如果不妥当,你认为该学生应该通过怎样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或者申请哪为该学生应该通过怎样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或者申请哪些法律救济?
些法律救济?
常见的救济渠道v和解:
一方做出让步或者双方都做出让步,和解:
一方做出让步或者双方都做出让步,没有第三方参加没有第三方参加v调解:
第三方介入调解:
第三方介入v仲裁:
主要是劳动仲裁仲裁:
主要是劳动仲裁合同仲裁和海事仲裁合同仲裁和海事仲裁v教育申诉教育申诉v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v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v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本章节的重点和难点v重点:
v1、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和途径;v2、教育申诉;v3、教育行政复议;v4、教育行政诉讼v难点:
v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v2、教育申诉的程序;v3、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程序;v4、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v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和特征v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v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和特征v1、法律救济的涵义v是指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程序和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v2、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v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或的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为法律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教育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不告不理不告不理”的原则的原则)为前提;
(2)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管理纠纷教育管理纠纷(其他纠其他纠纷不受理纷不受理)存在为基础;(3)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是要维护教育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用:
v
(1)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v
(2)促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法管理;v(3)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教;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v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涵义v是指教育管理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我国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即教育行政救济和教育司法救济教育行政救济和教育司法救济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v2、教育行政救济v
(1)概念v是指教育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途径。
v
(2)类型:
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两类。
v(3)特点vA、简便性;vB、监督性;vC、职权性;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v3、教育司法救济v
(1)概念v又称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了教育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教育纠纷的活动。
v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教师、学生及学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得到解决。
v
(2)特点vA、是一种诉讼活动;vB、是针对教育管理行为所进行的诉讼;vC、是法律上对教育管理活动的最后救济最后救济;第二节教育申诉v一、教育申诉的涵义v二、教师申诉v三、学生申诉一、教育申诉的涵义v1、申诉的涵义v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有权国家机关申述诉说理由申述诉说理由,请求进行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v2、教育申诉的涵义v是指教师、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一种权利救济性行为。
v教育申诉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类。
二、教师申诉v
(一)概说v1、涵义v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v2、意义v有利于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v有利于监督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v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二、教师申诉v
(一)受理机关v1、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为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v2、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门:
门:
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受理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门;
(二)程序v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受理申诉处理申诉处理申诉提出申诉v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应写明如下内容:
v申诉人。
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v被申诉人。
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v申诉要求。
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v申诉理由。
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并就其陈述理由。
v附项v能不能为一名被无故停课的教师写一份申诉书?
能不能为一名被无故停课的教师写一份申诉书?
对申诉的受理v予以受理。
予以受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v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v要求重申。
要求重申。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对申诉的处理v维持结果。
维持结果。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的,可以维持处理结果;v限期限改正。
限期限改正。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v重新处理。
重新处理。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变更不适用部分或责令重新处理或撤消原处理结果;v撤销规定。
撤销规定。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依照职权撤消该内部管理的规定,并撤消原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v
(一)概述v1、涵义:
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诉说理由,申请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v2、申诉范围。
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v不服处分不服处分侵犯人身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财产v
(二)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v1、申诉人v在学生申诉中,学生学生是当然的申诉人。
但是,如果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人,则其申诉行为由其监护人监护人行使。
v2、被申诉人v可以是学校或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学校或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教职员工。
以是教职员工。
v(三)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
学生行政申诉的处理程序可以比照教师申诉的程序进行。
提出受理处理v
(1)提出申诉v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教师申诉不同,教师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
)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
v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
申诉人申诉人被申被申诉人诉人申诉要求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过v
(2)申诉受理v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的处理:
v予以受理。
予以受理。
对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不能申诉;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告知学生不能申诉;v重新申诉。
重新申诉。
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v按时答复。
按时答复。
主管机关对于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主管机关都应对申诉的受理时间限制做出明确的规定。
v(3)申诉处理对申诉的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v维持结果。
维持结果。
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处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v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如果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v重新处理。
重新处理。
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v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定;v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进行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v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v二、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构v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v四、教育行政复议程序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v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v1、行政复议的涵义v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
v2、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v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领域中的行政复议,其含义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的教育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
v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v1、是一种有着严格程序严格程序的法律制度;v2、针对的对象是教育行政争议教育行政争议;v3、以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为原则;v4、不适用调解方式;二、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构v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的机构有v1、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v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v3、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v
(一)涵义v是指学校、教师、学生的等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救济的范围。
四、教育行政复议程序v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复议程序主要有以下五个步骤:
v1、申请、申请v2、受理、受理v3、审理、审理v4、决定、决定v5、执行、执行v1.申请v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间限制。
法定时间是60天天,除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可以顺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书面申请的内容与前述相似。
2.受理v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对申请人进行:
v资格审查v条件审查v答复v
(2)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内分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v决定不予受理v告知v直接受理v3.审理v4,决定v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v5.执行v复议决定做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加盖印章的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v一、教育行政诉讼概述v二、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v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v四、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v五、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教育行政诉讼概述v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v1、涵义v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职权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于法律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法律救济活动的总称。
2、特征
(1)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学校教师学生
(2)内容具有特殊性:
教育管理方面的内容(3)案件的诉权有特殊性:
教育管理相对人具有起诉的权利(4)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5)审查依据的特殊性:
依据教育法等相关的教育法规二、教育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v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v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v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v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v5、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v6、辩论原则v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v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三、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v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
v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v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v3、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v4、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许可证和执照以及其他产权证的;v5、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v6、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案件;四、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v1、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诉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v2、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诉行政机关侵犯其受教育权案件;v3、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诉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案件;v4、教师诉学校或行政机关资格授予、职称评定的案件;v5、教师诉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教育权、进修培训的案件;v6、学生诉学校侵犯其公正评价权案件v7、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诉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办学的案件;v8、学校诉学生家长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案件;五、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v
(一)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v1、除法律规定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v2、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
其一,对国家教育部及其它部、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气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其二,在本级法院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
v3、全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v4、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复杂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六、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v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大体有以下步骤:
v1、起诉;v2、受理;v3、开庭审理;v4、判决;v5、执行;起诉v起诉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直接起诉的案件,应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受理v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v审理的准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v审理的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
判决v维持判决v撤销或部分撤消判决v变更判决执行v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马上就要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第五节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国家赔偿法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赔偿的组成部教育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赔偿的组成部分之一。
分之一。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1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教育行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
违法行政。
4承担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承担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有损害事实存在。
有损害事实存在。
(二二)有明确的侵权行为主体。
有明确的侵权行为主体。
(三三)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四四)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果关系。
目前,我国将教育行政赔偿目前,我国将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局限于侵犯了的范围局限于侵犯了“人身权人身权”与与“财产权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为。
v案例分析:
1997年年11月,当时正在深圳某小学月,当时正在深圳某小学读读3年级的龚丽娜在楼梯口摔倒。
马虎的校医检查认年级的龚丽娜在楼梯口摔倒。
马虎的校医检查认为腹部没有异常,就让龚丽娜自己回教室上课了。
为腹部没有异常,就让龚丽娜自己回教室上课了。
下午回家后,母亲带她到医院诊治,方知为脾脏破下午回家后,母亲带她到医院诊治,方知为脾脏破裂,并于当天做脾脏切除手术。
深圳市公安局法医裂,并于当天做脾脏切除手术。
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龚丽娜的伤情构成鉴定,龚丽娜的伤情构成5级伤残。
但是校方以龚丽级伤残。
但是校方以龚丽娜这次事故为意外伤害事故,拒绝给任何赔偿。
娜这次事故为意外伤害事故,拒绝给任何赔偿。
v请问:
v1、谁将为龚丽娜龚丽娜的受伤承担责任,为什么?
v2、家长可以通过哪些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获得赔偿?
v3、假如龚丽娜父母对学校处理不服要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提出申诉,你能否代龚写一份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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