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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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第三节第三节破产案件中的特别主体破产案件中的特别主体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一、破产一、破产
(一)概念:
我国的法学大辞典中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P100的4点破产的特征注意:
1、区别法律上的破产(是一种程序)与经济学上的破产(是一种状态)2、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即需由法院进行),但与民事执行程序不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只是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二、破产法二、破产法
(一)概念指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除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但不包括事业法人。
)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3、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n2006年年2月,某省某市华卫实业公司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月,某省某市华卫实业公司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公司。
在李负责经营期间,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公司。
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2007年年9月,该月,该公司停止经营,并于公司停止经营,并于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n运输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运输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清册。
该公司在提供的资料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清册。
该公司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公司现有资产中说明,公司现有资产100余万元,但负债已达余万元,但负债已达200余万元。
余万元。
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坏帐,收不回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坏帐,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
公司提供的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
公司提供的2007年年8月的资产负债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公司的应收款为人民币表表明,运输公司的应收款为人民币200余万元,但应收款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70余万元,其余约余万元,其余约130万元应收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
款没有明细记载。
n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运输公司的破产申请。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运输公司的破产申请。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n【几种观点几种观点】n1、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不能由债务人提出。
n2、该运输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可以宣告破产。
n3、并非所有资不抵债的公司都要宣告破产,是否破产要看实际情况。
n4、国有企业宣告破产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能宣告破产。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重点一、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重点P101P10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练习n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为了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
nA、申请破产清算n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n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n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n【答案】ABD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引引导导案案例例n某农用机械公司,成立于某农用机械公司,成立于1986年。
到年。
到2007年底,该企业实有年底,该企业实有资产还是资产还是50万元,而所欠的到期债务已经达到万元,而所欠的到期债务已经达到100万元。
甲债万元。
甲债权人多次催讨债务未果,即向本企业所在地和红旗厂所在地的权人多次催讨债务未果,即向本企业所在地和红旗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该案后,确定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该案后,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45天,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且发天,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且发出了公告。
债权人乙、丙接到通知,分别在公告之日后出了公告。
债权人乙、丙接到通知,分别在公告之日后15日和日和50日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丁、戊没有收到通知,分别于公日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丁、戊没有收到通知,分别于公告之日后一个月和三个半月时向法院申报债权。
而债权人己一告之日后一个月和三个半月时向法院申报债权。
而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
债权人庚得知红旗厂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后,直没有申报债权。
债权人庚得知红旗厂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后,非常着急。
因为它是红旗厂最大的债权人,而且在法院受理该非常着急。
因为它是红旗厂最大的债权人,而且在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前,已经与红旗厂进行了一场诉讼并最终胜诉,红旗破产案件前,已经与红旗厂进行了一场诉讼并最终胜诉,红旗厂已经开始分批偿还其欠庚的大量货款。
因此,庚要求红旗厂厂已经开始分批偿还其欠庚的大量货款。
因此,庚要求红旗厂加快还债的进程,争取在破产案子结束前清偿全部债务。
而其加快还债的进程,争取在破产案子结束前清偿全部债务。
而其他债权人则不同意红旗厂继续对庚还债。
在此同时,红旗厂对他债权人则不同意红旗厂继续对庚还债。
在此同时,红旗厂对法院受理该案也有意见,认为甲债权人先向甲所在地法院申请,法院受理该案也有意见,认为甲债权人先向甲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该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该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n【几种观点几种观点】n1、破产案件,由先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破产案件,由先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
理。
n2、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都、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都有参与分割破产财产的权力。
有参与分割破产财产的权力。
n3、债权人庚已经打赢了官司,可以先获得、债权人庚已经打赢了官司,可以先获得清偿。
清偿。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重点)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重点)1、破产清算的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针对金融机构破产)2、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3)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针对金融机构破产)3、和解的申请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债务人: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务人: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
重整、破产清算债权人:
重整、破产清算清算人清算人: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1、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P102P10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的受理P10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1)形式审查。
即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对破产申请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合法性审查。
(2)实质审查。
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有无恶意,如债务人有无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是否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有意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等。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破产程序开始
(1)通知和公告P103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P104
(1)个别清偿无效的效力(已担保部分的清偿除外)
(2)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3)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4)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效力5、管理人对未履行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案例n债务人A欠债权人B100万债务到期不偿还,B向甲法院起诉要求A给付。
n
(1)若甲法院正审理中,债权人C向乙法院申请A破产,乙法院受理。
n
(2)若在
(1)中,D和E为A的100万债务提供了担保,而B通过A破产分配得到了30万清偿。
n(3)若甲法院已判决执行A财产用以清偿欠B的100万债务,并且已通过执行清偿了30万元。
n请分析以上三种情况下的结果。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练习n、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有权决定()。
)。
nA、一律解除合同、一律解除合同n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一律继续履行合同n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nD、变更合同、变更合同n【答案答案】Cn、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未履行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支付违约金。
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是()。
)。
n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nB、作为破产债权清偿、作为破产债权清偿n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nD、不予清偿、不予清偿n【答案答案】D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三节破产案件中的特别主体第三节破产案件中的特别主体一、管理人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任免
(一)管理人的任免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免。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管理人的组成
(二)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职责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二、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引引导导案案例例人民法院受理某市某公司破产案后,在人民法院受理某市某公司破产案后,在22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33个月),法个月),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二、第三次债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
经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
经过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讨论产生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第五次过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讨论产生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第五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会议上,经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方案。
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
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
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同意甲担任债权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同意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其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债权人戊、己人会议主席,认为其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债权人戊、己认为乙的债权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参加债认为乙的债权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必经债权人会议讨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必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只需由法院决定;债权人辛则认为第七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论,只需由法院决定;债权人辛则认为第七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程序有错。
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程序有错。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概念、概念是全体债权人为参与破产程序而共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自治机构。
22、组成、组成所有的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的和无担保的。
分为两类:
(1)完全表决权债权人(拥有无财产担保债权份额的债权人)
(2)不完全表决权债权人(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它们对以下两事项不拥有表决权:
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决议会议的决议办法:
(1)普通决议:
“双过半原则”。
(2)特别决议:
人数过半+债权过2/3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需特别决议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分组表决。
每一组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各表决组需均通过。
和解协议草案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练习n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nA、通过重整计划nB、通过和解协议n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n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n【答案】AD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三、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组成:
9人。
债权人会议选举的债权代人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一、重整一、重整
(一)重整申请
(一)重整申请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并称为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本程序。
重整的条件:
(比破产清算条件更宽,可以给予更多生的机会)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练习n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nA、债务人nB、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n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n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n【答案】AD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二)重整期间
(二)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为债务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以帮助其摆脱破产。
P109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三)重整计划(三)重整计划1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四)重整的终止(四)重整的终止11、提前终止、提前终止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效力: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22、正常终止、正常终止效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二、和解二、和解
(一)和解的提出
(一)和解的提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与重整不同的是,和解只由债务人提出。
(二)和解协议的表决和批准
(二)和解协议的表决和批准P113P113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三)和解协议的无效和终止(三)和解协议的无效和终止11、无效、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2、终止、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条件:
条件: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和解和重整被完全否定了,或和解和整顿被提前终止时。
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P116P11611、概念、概念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拥有的财产,即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22、构成、构成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二)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概念:
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需经过债权申报才能参加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p120注:
包括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三)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三)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了解)(了解)11、取回权、取回权P117P117
(1)一般取回权: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给予取回。
(2)特殊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22、抵销权、抵销权P118P118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如果抵销会产生不公平结果的,则不能抵销。
33、别除权、别除权P118P118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44、撤销权、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撤销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外,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55、追回权、追回权
(1)因本法规定的撤销或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第四章企业破产法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2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n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n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n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四、破产财产的分配(重点)四、破产财产的分配(重点)
(一)分配顺序
(一)分配顺序:
P122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3)职工的法定费用;(4)特定保险费用和税款;(5)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二)追加分配:
(二)追加分配:
P123P123n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练习n2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
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2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该期间为()。
nA、206年6月1日至208年5月31日nB、206年6月1日至207年5月31日nC、205年12月1日至207年11月30日nD、205年12月1日至206年11月30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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