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专题研究(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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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生效要件一、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拥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拥有的法律约束力。
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要求。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关系的干预。
(1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有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当事人有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共利益违反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等概括性条款与法官造法。
等概括性条款与法官造法。
概括性条款的好处不仅可以弥补成文法概括性条款的好处不仅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且其解释可以随着社会意识的的不足,而且其解释可以随着社会意识的变化而变化。
变化而变化。
案例:
泸州二奶继承案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民事主体之民事行为进行内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法律具体规则适用之效力。
在确定“公序良俗”原则中“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具体法律适用时,必须也只能通过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具体规定所体现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加以确定。
因此,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必然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为无效民事行为。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永彬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有所有;民通意见第170条规定: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强制性规定与合同生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4条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规定其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须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即为有效”。
对外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合同,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3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4保证合同。
如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5房地产转让合同。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6房屋买卖合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7、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既应报审批,又应办理过户登记。
8、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列入国家计划等三类合同须报审批。
9、技术引进合同。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引进合同须报审批。
10、运输工具转让合同。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规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主管部门登记。
一、合同法解释
(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土地转让城市房地产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城市房地产法商品房销售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效力性强制性制性规定。
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是不一样的。
【王泽鉴:
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第234页。
】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
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
一般来说,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
法院要考虑的核心是:
为达到禁止规定所要达到的规范目的,是否有必要使合同无效。
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法院认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与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房屋租赁纠纷案(最高法院2001)本院认为:
消防支队使用的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用途为市政公用设施,用作建盖消防培训大楼,消防支队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建盖房屋作为酒店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起出租给垫江总厂用于租期长达25年的商业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无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消防支队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租赁协议书即为有效。
但是由于消防支队的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因此,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合法有效。
三、当事人故意拒绝办理批准的后果: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2010)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
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物权法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1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22、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降低交易成本。
、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降低交易成本。
33、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
要么接受,要么离、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
要么接受,要么离开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设定不合理的条款,侵害向对方的利格式条款中设定不合理的条款,侵害向对方的利益。
益。
11、格式合同的告之义务:
、格式合同的告之义务: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
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司法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合同的解释格式合同的解释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约定高空作业导致原告投保雇员死亡的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投保雇员李xx在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死亡应属于上述免责范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雇员因高空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不在承保范围。
但在合同中并未对“高空作业”予以明确约定,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争事实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
由于该合同属格式条款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在双方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原告认为买车辆损失险,就能赔偿所有车辆损失,被告认为买车辆损失险时,再买附加自然损失险,才能赔偿自然损失险,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应当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500元予以支持。
格式合同的内容审查格式合同的内容审查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第九条第2款约定“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由于淘宝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
经审查,当用户进入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网注册页面时,并没有直接显示协议的具体内容,用户不需要点击和阅读协议的具体内容就可以直接点击“同意以下协议并注册”选项完成注册。
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淘宝服务协议中也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用户注意到上述协议管辖条款。
淘宝服务协议第一条第2款提示用户“对于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你应重点阅读”,但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却没有用加粗字体显示,使用户难以注意到该协议管辖条款的具体内容。
另外,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原审认定,2009年10月24日,沈某等人到马术俱乐部的马场骑马,并在马术俱乐部出具的松声马术俱乐部登记单上签名确认,该登记单上载明“本人意识到骑马是一项危险性的运动,若在马场内受到任何损伤,本人谨此免除上海松声马术俱乐部一切责任,本人须服从马场的安排及规章制度”等事项。
沈某在骑马过程中从马上坠落受伤。
法院认为,马术俱乐部作为马场经营者,应对在其马场骑马的人员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至案件法庭审理辩论终结前,马术俱乐部仍未提供为沈某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合格专业人员的证据,马术俱乐部作为经营者,应知晓骑马活动具有的高危险性,应由符合资质的专业人员指导骑马者,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控制危险的发生。
马术俱乐部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对其所称沈某已在登记单上签名,因而免除一切责任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仍在于,赔偿金额应当依照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特别约定条款还是按照王乙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所运输的货物承担较大的风险,收取的运费与货物价值通常相差甚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双方在风险承担上的公平,在运输合同中设定赔偿限额,既是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同时也为法律所确认。
佳吉快运在货物运单正面比较醒目位置,采用加大或者加深的字体印制了特别约定条款,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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