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保险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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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保险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根据2002年年10月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修正2009年年2月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章条,分别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章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保险之范畴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缘起保险的缘起一、危险一、危险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其特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其特征如下:
征如下:
1客观性。
客观性。
2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可测定性。
4损失性。
损失性。
个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个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收入收入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责任责任实物资产实物资产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长寿长寿死亡死亡伤残伤残老年老年失业失业汽车汽车住宅住宅汽车汽车住宅住宅小船小船其他其他船只船只电器电器股票股票债券债券企业风险的主要类型企业风险的主要类型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纯粹风险输入价格风险输出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财产风险法律责任员工伤害雇员福利二、危险的处理二、危险的处理
(一)预防危险,是在危险发生前采特定
(一)预防危险,是在危险发生前采特定方法,以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所致损方法,以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所致损失。
失。
(二)自留,也称
(二)自留,也称“自担危险自担危险”,简称,简称“自留自留”,指自己承担危险。
,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抑制,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三)抑制,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五)中和,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分散危险,是一定数量危险单位的疏散(六)分散危险,是一定数量危险单位的疏散或复制或复制。
(七)转移危险,将自身承载的危险转移于他(七)转移危险,将自身承载的危险转移于他人的危险处理方法。
人的危险处理方法。
将危险转移、分散与集合,以一定技术手段将危险转移、分散与集合,以一定技术手段集于一种商业性的制度中便形成了保险。
集于一种商业性的制度中便形成了保险。
通过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就投保人而言,通过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就投保人而言,将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转移给形式上的保险人,将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转移给形式上的保险人,实质上是由保险人作为中介人,将危险分散实质上是由保险人作为中介人,将危险分散于投保人组成的保险团体。
收取保险费是为于投保人组成的保险团体。
收取保险费是为集合危险而采用的技术方法,用以分担少数集合危险而采用的技术方法,用以分担少数危险单位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实际将损失危险单位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实际将损失分散于各个加入保险团体的危险单位。
分散于各个加入保险团体的危险单位。
第二节第二节可保危险可保危险一、可保危险的含义一、可保危险的含义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人转移。
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人转移。
保险人只接受可保危险。
保险人只接受可保危险。
所谓可保危险,系指能够被保险人所谓可保危险,系指能够被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可向保险人转移的承保的危险,或可向保险人转移的危险。
危险。
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1、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
、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
2、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
、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
3、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
、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
4、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危、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险。
5、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可能性的危险。
6、可保危险须为未来危险。
、可保危险须为未来危险。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三、可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
纯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
纯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可能性。
可能性。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道德危险,乃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道德危险,乃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损失发生或扩大损失的可能性。
致损失发生或扩大损失的可能性。
其有广狭两义。
广义上,包括积极道德危其有广狭两义。
广义上,包括积极道德危险与消极道德危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险与消极道德危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或者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种种行为或企图。
发生的种种行为或企图。
消极的遭德危险,又称为心理危险,指投消极的遭德危险,又称为心理危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或疏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或疏于施救被保险标的而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于施救被保险标的而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保险法对道德危险的法律控制,表现在如下方保险法对道德危险的法律控制,表现在如下方面:
面:
(一)对故意行为所致的危险,保险人不负保
(一)对故意行为所致的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险给付义务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7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投保人、被保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第43条前半段规定:
条前半段规定: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
”
(二)保险法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一定义务
(二)保险法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一定义务以控制危险以控制危险1、保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险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险义务。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51条第条第1款规定:
款规定:
“被保险人应当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减损义务。
为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减损义务。
为减少损失,保险法令义务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履行对保保险法令义务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履行对保险标的的施救义务。
保险法第险标的的施救义务。
保险法第57条规定:
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三)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三)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勘查权以控制危险状况的勘查权以控制危险保险法保险法第第51条第条第2款规定:
款规定: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该条第该条第4款规定:
款规定: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措施。
”第三节第三节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的法律含义一、保险的法律含义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条规定:
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二、保险与相关概念(一一)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1、保险的目的是谋求个人生活的安定,同、保险的目的是谋求个人生活的安定,同时亦是除去社会全体的不安,其手段是利己利人,时亦是除去社会全体的不安,其手段是利己利人,其结果是共存共荣;与此不同,赌博的目的在于其结果是共存共荣;与此不同,赌博的目的在于侥幸获利,其手段是损人利己,其结果是损人损侥幸获利,其手段是损人利己,其结果是损人损己、两败俱伤。
己、两败俱伤。
2、保险的结果,变无定、保险的结果,变无定(偶然事件偶然事件)为一定为一定(获得保险金获得保险金),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原有的赌本原有的赌本)为无定为无定(或赢或输或赢或输),创造危险。
,创造危险。
3、保险形成为一种必要的经济制度,由国、保险形成为一种必要的经济制度,由国家大力推行,而赌博则常属于违法行为,为法律家大力推行,而赌博则常属于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所禁止。
(二)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储蓄1、储蓄由个人单独进行即可,而保险则须多人参、储蓄由个人单独进行即可,而保险则须多人参加组成共同团体才能实现。
储蓄原则上对储蓄人无特别加组成共同团体才能实现。
储蓄原则上对储蓄人无特别条件的要求,而保险对其参加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条件的要求,而保险对其参加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2、在单个合同上,储蓄的给付与反给付之间是对、在单个合同上,储蓄的给付与反给付之间是对等关系,储蓄者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而保等关系,储蓄者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而保险人与相对人的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
险人与相对人的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
3、储蓄作为确保经济安全的方法,可以应付多种、储蓄作为确保经济安全的方法,可以应付多种需要;而保险一般只针对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需要;而保险一般只针对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导致补偿的需要。
导致补偿的需要。
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三)保险与保证(三)保险与保证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同是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四)保险与共同海损(四)保险与共同海损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分散危险的制度,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分散危险的制度,共同海损是分担损失以及费用的制度。
共同海损是分担损失以及费用的制度。
其差异之处在于,保险权利与义务是根据保其差异之处在于,保险权利与义务是根据保险合同来决定,共同海损则是根据法律的规险合同来决定,共同海损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保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共同海损损失保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共同海损损失或费用出于船长的故意处分;或费用出于船长的故意处分;保险在事前要交纳保险费,共同海损仅于事保险在事前要交纳保险费,共同海损仅于事后分摊损失。
后分摊损失。
三、保险的功能三、保险的功能(一一)保险本身的功能是分散危险、分摊保险本身的功能是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损失、经济补偿(二二)保险的派生作用保险的派生作用保险的派生作用是在其主要作用基础上保险的派生作用是在其主要作用基础上产生的附属功能。
由于保险业已成为国产生的附属功能。
由于保险业已成为国际性的事业,其能向国外吸收很多保户,际性的事业,其能向国外吸收很多保户,可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可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第四节第四节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意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
狭义保险法,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
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险公司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的总称。
形形式式意意义义上上的的保保险险法法,指指以以保保险险法法命命名名的的规规范范性性法法律律文文件件,如如19951995年年公公布布的的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保保险险法法。
实实质质意意义义上上的的保保险险法法,指指调调整整保保险险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总总体体,包包括括形形式式意意义义上上的的保保险险法法以以及及包包含含在在其其他他法法律律中中的的调调整整保保险险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有有时时还还包包括括保保险险的的惯惯例例、判判例和法理。
例和法理。
本课中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商本课中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包括调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包括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以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为进行监管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
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法的体例结构二、保险法的体例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1将将保保险险法法纳纳入入商商法法典典中中,主主要要有有法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22制制定定单单行行保保险险法法律律,主主要要有有德德国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3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保险险法法的的调调整整对对象象限限于于商商业业保保险险关关系系,不不包包括括社社会会保保险险关关系系。
主主要要包包括括:
保保险险私法关系:
私法关系:
(一)保险合同关系;
(一)保险合同关系;
(二)保险中介关系;
(二)保险中介关系;(三)保险监督管理关系;(三)保险监督管理关系;另外,还有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与保另外,还有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险中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第二章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沿革第一节第一节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现代意义的保险制度形成于欧洲中世纪,现代意义的保险制度形成于欧洲中世纪,并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完并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完善。
其历史轨迹是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海善。
其历史轨迹是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
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
一、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一、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概括现代保险的历史,海上保险是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概括现代保险的历史,海上保险是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是与海上通商贸易的发展相适应的。
其早的一种,是与海上通商贸易的发展相适应的。
其中,海上贸易的共同海损是形成海上保险的前提条中,海上贸易的共同海损是形成海上保险的前提条件,而海上借贷(一般称其为冒险借贷)则是海上保件,而海上借贷(一般称其为冒险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险的前身。
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一般认为产生于意大利,即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一般认为产生于意大利,即13841384年意大利比萨为从法国阿尔兹到意大利比萨的货物运年意大利比萨为从法国阿尔兹到意大利比萨的货物运输所制作的海上保险单。
输所制作的海上保险单。
海上保险成为保险人专营事业,则蔚成于英国。
海上保险成为保险人专营事业,则蔚成于英国。
16011601年成立保险法庭法律的签署,确立了独立的保险年成立保险法庭法律的签署,确立了独立的保险业的形成,孕育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业的形成,孕育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一伦敦劳合社。
伦敦劳合社。
二、现代保险成长于火灾(陆上)保险二、现代保险成长于火灾(陆上)保险(1717世纪)互助保险组织世纪)互助保险组织“火灾基尔特火灾基尔特”火灾救灾协会制度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661666年年99月月22日)英国伦敦大火日)英国伦敦大火(16671667年)牙科医年)牙科医生尼古拉斯生尼古拉斯巴蓬独资承保房屋的火灾保巴蓬独资承保房屋的火灾保险险(16801680年)其又创设火灾保险公司,年)其又创设火灾保险公司,开创现代火灾保险的差别费率开创现代火灾保险的差别费率(16761676年)汉堡火熔炉保险社年)汉堡火熔炉保险社(1818世纪世纪2020年年代)太阳火灾保险公司、伦敦保险公司、代)太阳火灾保险公司、伦敦保险公司、皇家交易保险公司皇家交易保险公司三三、现代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现代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12世纪至世纪至16世纪的基尔特制度(互助共世纪的基尔特制度(互助共济性质的行业组织)济性质的行业组织)1515世纪后期欧洲世纪后期欧洲16931693年第一张生命表(英国天文学家年第一张生命表(英国天文学家埃德蒙埃德蒙哈雷)哈雷)1818世纪中期保险费率表世纪中期保险费率表(英国的托马斯(英国的托马斯辛普森)辛普森)17621762年其与年其与詹姆斯詹姆斯多德森创办了相互组织性质的公多德森创办了相互组织性质的公平人寿保险公司(首次将人的死亡统计平人寿保险公司(首次将人的死亡统计运用到人寿费率计算上,标志着现代人运用到人寿费率计算上,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寿保险制度的形成)四、现代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四、现代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的工业保险五、当代保险的繁荣和国际化发展五、当代保险的繁荣和国际化发展1、保险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2、人寿保险和责任保险发展速度最快,、人寿保险和责任保险发展速度最快,信用保险日益受到重视信用保险日益受到重视3、保险运营机制不断完善、保险运营机制不断完善4、保险业趋向于国际化、保险业趋向于国际化第二节第二节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保险立法的产生一、保险立法的产生现代意义的保险法产生于现代意义的保险法产生于1414世纪。
世纪。
13691369年年热那亚法令热那亚法令14681468年年威尼斯法令威尼斯法令15231523年年佛罗伦萨法令佛罗伦萨法令二、保险立法的发展二、保险立法的发展16811681年法国年法国海事条例海事条例17011701年德意志汉堡市海损及保险条例年德意志汉堡市海损及保险条例19061906年英国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一)法国法系
(一)法国法系海上贸易编入海上贸易编入18071807年年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的海的海商编;商编;陆上保险适用陆上保险适用18041804年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有关有关“射幸契约射幸契约”的规定;的规定;19301930年年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规定在保险业法规定在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属于法国法系。
属于法国法系。
(二)德国法系
(二)德国法系海上保险制度纳入海上保险制度纳入1897年年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陆上保险制度适用陆上保险制度适用1908年年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1901年年保险业监督法保险业监督法1931年年再保险监督条例再保险监督条例日本、瑞士、奥地利、瑞典、意大利等日本、瑞士、奥地利、瑞典、意大利等国的立法亦采取了德国式的保险合同法国的立法亦采取了德国式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并重的体例。
与保险业法并重的体例。
(三)英美法系(三)英美法系19061906年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19231923年年简易人寿保险法简易人寿保险法19581958年年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法(19821982年修订)年修订)19751975年年保单持有人保险法保单持有人保险法19771977年年保险经纪人法保险经纪人法第三节第三节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保险业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保险业1805年年“广州保险公司广州保险公司”(第一家保(第一家保险机构)险机构)1929年年保险法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简易人寿保险法简易人寿保险法(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政府)1935年,外商保险公司年,外商保险公司166家,民族保家,民族保险公司险公司48家。
家。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保险业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保险业
(一)初步形成时期
(一)初步形成时期1951年年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令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船舶强制保险条例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等等1952年年2月月3日日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决定1953年年关于强制保险投保范围的通知关于强制保险投保范围的通知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1958年后,保险业务停办,保险立法亦相应年后,保险业务停办,保险立法亦相应搁置。
搁置。
(二)恢复时期
(二)恢复时期19781978年后,我国开始恢复保险业的发展。
年后,我国开始恢复保险业的发展。
19811981年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
对财产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31983年年99月月1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险合同条例19851985年年33月月33日日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31993年年77月月1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三)发展时期(三)发展时期19951995年年66月月3030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1996年年77月月2525日日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已停止执行已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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