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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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2008年度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书甲方:
县(市、区)民政局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增强农民抵御灾害的能力,缓解政府救灾压力,提高政府救助水平,积极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湖北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政策性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我省境内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居住的以下对象(被保险人名单由甲方提供):
(1)享受义务兵优待金的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庭;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农村残疾军人(含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伤残民兵、民工)家庭;(3)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人员、农村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家庭;(4)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5)农村低保户。
以上被保险对象统称为农村“两属两户”(下同)。
2被保险对象如同时拥有多重身份的,只投保一份,只享受一份政策性农房保险。
二、保险房屋
(一)以下房屋属于保险房屋范围:
被保险人所有且坐落于乡村、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
(二)以下房屋不属于保险房屋范围:
1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且无人居住的简陋屋棚;与保险房屋主体不直接连成一体的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2与保险房屋主体不直接连成一体的单独房屋或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3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4协议签订时尚未建成的房屋。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
3四、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乙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四)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乙方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六、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为每户每年的保险费为人民币¥9元;
(二)农户共户,保险费共计元(被保险人名单由甲方提供)。
七、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按7:
3的比例由省财政与县级财政分别承担。
4八、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共壹年。
九、赔偿处理
(一)乙方在各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本协议服务和理赔工作的执行单位。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直接拨打95518电话服务专线(365天24小时开通)向乙方报案。
(二)乙方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调度出险地分支机构的理赔人员赴事故现场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三)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乙方应成立专门的理赔工作组,并立即启动大灾理赔工作预案,积极主动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理赔工作进度,协助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保险赔款计算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及实务规程的规定为准。
(五)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对同级保险理赔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代替被保险人向乙方报案,也可以对辖区内发生的大范围灾害性事故集中收集索赔资料向乙方索赔。
(六)保险赔款无论是被保险人直接索赔,还是由民政部门集中索赔,均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赔款支付采取一卡通转账方式办理。
十、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51负责核实并向乙方提供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数量和名单(被保险人明细清单)。
2负责协助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拨保险所需资金,确保全部保险费按时全额缴付到位。
3单独或配合乙方进行保险宣传、解释、理赔查勘,并与被保险人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
4对乙方的分支机构履行保险合同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并向乙方提出改进建议。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做好保险有关内容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出具保险单、保费发票和送达保险凭证的相关工作。
3按照协议和保险条款履行赔偿责任。
4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
5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保险赔款。
6对甲方协作保险工作的人员进行保险业务知识培训。
7兑现三大优惠政策:
一是不按照比例赔付,而按照农房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据实赔付;二是不设定免赔额;三是对事故原因清楚,保险责任明确的案件,实行现场决赔。
十一、其它事项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6务规程和政策性农房保险投保单、保险单、分户投保清单、保险凭证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内容和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前期已开展了农房统保业务的县、市、区,如果已保农房与政策性农房保险业务有交叉的,应将政策性农房保险业务剥离出来。
剥离出来的政策性农房保险业务按前述规定执行,其他业务仍按原保单执行。
(三)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进行补充或修改。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协议期满,双方提前三个月商议续签事宜。
(五)本协议正、副本各贰份,双方各执正、副本壹份。
甲方:
县(市、区)民政局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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