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全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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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全集
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渠道业务管理办法》、《营销团队及营销序列人员基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授权范围内,为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以下简称“代理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代理人经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二条代理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以及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代理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代理人的招募、培训、合同管理等事项均依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不适用于其他营销序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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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展业管理部是个人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个人代理业务管理规章,培训、指导、推动、帮助、考评、监督分公司展业管理部的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工作。
总公司展业管理部承担的个人代理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修改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二)规划与设计个人代理业务管理方案;
(三)监控个人代理人队伍的规模与品质;
(四)制定个人代理人总体培训方案;
(五)个人代理业务统计分析;
(六)其它代理业务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分公司展业管理部为个人代理业务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分公司地方特点的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展业管理部备案,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分公司所辖代理人团队的组建、培训、指导、推动、帮助、考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分公司展业管理部承担的个人代理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办法》、《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准则》、《个人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制度。
并上报总公司展业管理部备案;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标准,并上报总公司展业管理部备案;
(三)组织安排个人代理人的招募、培训、转换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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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集个人代理业务的客户资料,作好客户资源的管理工作;
(五)协调处理个人代理业务纠纷和法律纠纷;
(六)其它个人代理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负责对所在机构个人代理业务的直接管理工作。
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根据代理人营销团队和代理人的数量,设置组训岗位,负责日常的业务咨询、辅导、陪访、例会主持、培训组织等服务工作。
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承担的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所属个人代理人团队;
(二)管理本办法所要求的个人代理人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计算与审核个人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四)落实个人代理人的招募、培训、转换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五)协助个人代理人团队主管对个人代理人的日常管理;
(六)其它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营销团队为代理人管理的基本单位,所有代理人必须编入营销团队。
每个营销团队标准保费规模:
二级机构下设团队不低于300—800万元/年,三级机构下设团队不低于200—600万元/年,四级机构下设团队不低于100—300万元/年,团队人数不低于8人。
营销团队应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代理人担任团队长。
第十条营销团队的组织体系采取扁平化管理体制。
团队长下不再设任何管理岗位。
严禁采取传销或准传销的以增员为主的组织形式及计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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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代理人招募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支持各分支机构对代理人的招募工作,分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实施招募计划。
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代理人招募计划须报分公司展业管理部审核,经分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分公司代理人招募计划经分管总经理批准执行,并报总公司展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代理人招募要与公司员工招聘分开进行,且不得明示或暗示招聘公司员工,不得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第十三条代理人品质良好,工作能力较强,业绩优秀,具备良好发展前途的,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后,经本人申请,所在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推荐,分公司审批同意,可参加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招聘,按员工招聘流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代理人招募基本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2、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4、无严重经济违法犯罪记录或其它不良记录;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较强的公关能力;
7、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8、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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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募:
1、有严重经济犯罪记录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4、曾被吊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分公司或其它保险机构解除代理合同的;
6、有高额到期未清偿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者;
7、有长期拖欠保费、误导消费者投保或退保等不良从业记录者;
8、其它不适合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人职业的。
第十五条代理人招募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公司代理人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本人最高学历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应聘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应提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应认真核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最高学历、身份证及《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参照“代理人招募基本条件”对应聘人员基本资格进行审核和筛选;
(四)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组织面试并在《公司代理人申请审批表》中填写面试意见;
(五)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将拟录用人员的《公司代理人申请表》、《公司代理人申请审批表》(附表2)及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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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备份后汇总,交至分公司展业管理部审核;
(六)分公司展业管理部于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相关材料上报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代理人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是否同意应聘人员参加培训”意见,并及时通知相关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
(七)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展业管理岗是代理人招募工作定点联系人,负责上述相关材料的报送及与分公司展业管理部日常联络、咨询工作;分公司展业管理部指派专人与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定点联系人对接,负责报送材料的收取、审核、各项通知的传达及日常协调工作;
(八)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参训人员,由分公司展业管理部上报签约材料,经分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后,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编入营销团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章代理人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代理人培训由分公司培训部或专(兼)职培训讲师承担。
没有设立培训部或专(兼)职培训讲师的分公司,培训工作暂由分公司展业管理部负责。
第十七条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直接参加分公司统一组织的新人培训和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先参加分公司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培训,并应在一个月内取得资格证书。
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及组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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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暂由分公司展业管理部统一安排,报名费、购买教材和相关参考书费用由参考人员自行承担。
参考人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参加新人培训和上岗培训。
第五章代理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新人培训和上岗培训合格的人员,经2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担保(担保书见附件3),由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与之签订《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4)。
签订《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代理人由分公司统一在省(市)保险行业协会注册后,发放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并在分公司系统中设置代理人代码。
第二十条分公司展业管理部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营销团队及营销序列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为代理人建立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使用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文本(详见附件4)。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一式三份,分公司展业管理部、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和代理人本人各执一份,《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次签约期限一般为一年。
凡在第一个合同期限完成约定业务定额、工作表现突出者,经本人申请,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推荐,分公司展业管理部批准,在第二次签约时签约期限可延长到三年。
凡在第二个合同期限完成约定业务定额、工作表现突出者,经本人申请,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推荐,分公司展业管理部批准,在第三次签约时签约期限可延长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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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与代理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按规定要求编号、书写并签章,且保证人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保证合同》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名义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担。
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或在《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追认以外,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解除保险《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一)违反有关规定或《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从事保险代理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四)代理人年满65周岁,且不能继续胜任代理业务工作需要的;
(五)不符合培训有关要求或未达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维持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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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二)代理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应将代收的保险费等相关款项全额解付至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
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法律手段)清收相关的应收保费。
第二十八条代理人提前终止或解除《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向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交回《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领用的展业用品、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展业证书和相关的客户资料等。
代理人提前中止《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应及时向分公司展业管理部报备。
个人代理人的解约流程:
(一)解约人递交解约申请书,由所在业务部门、展业管理部、财务部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办理解约;
(二)个人代理人解约时必须在资金、单证、业务遗留问题上做到三清,团队长是个人代理人解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部门严格审核;
(三)个人代理人在解约时存在应收保费的,必须及时清理,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担保人对其担保的个人代理人的应收保费负连带责任;
(四)个人代理人解约手续齐全的,应同意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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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展业管理部在业务系统中对其做解约处理。
第六章代理人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寻找准客户,销售和递送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完成各项约定考核指标;
(二)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进行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理赔、投诉等事宜;
(三)按代理合同约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和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积极参与活动量管理并填写有关表格,认真使用销售工具,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进展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认真填写客户资料,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六)为公司产品改造、新产品开发,理赔、客户服务政策的制定等提供信息与改进建议;
(七)在公司委托下,推荐、介绍和辅导新人;
(八)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应于5日内向分公司展业管理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
(二)受到保险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处罚的;
(三)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严禁将空白有价单证发放给个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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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个人代理人业务不允许出现应收保费。
第三十二条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部)展业管理部(岗)或营销团队应协助个人代理人落实续保工作。
第三十三条个人代理人的保费结算、手续费支出及代理业务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流程和要求操作。
第七章代理人佣金
第三十四条代理人佣金在分公司向各支公司、业务部下达的各险种销售费用之中核算、列支。
第三十五条代理人佣金发放标准由分公司制定,报总公司财务部、展业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代理人佣金发放方式参照合同制营销人员薪酬发放流程执行,具体办法由分公司规定。
第三十七条代理人所得佣金,应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八章代理人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个人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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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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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任何条款与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有抵触,则抵触部分自动失效,但不影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展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
公司代理人申请表
分支机构:
编号:
年月日
13
姓名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
原工作单位
原任岗位职务
是否持有资格证书
起止时间
性别
学历
民族
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保险从业年限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一
寸
标
准
相
片
任何职务(岗位)
专业
在何单位工作
学校名称
培训项目名称
所受奖励
工
作
经
历
教
育
经
历
培
训
经
历
奖励
情况
家庭成
员和主
要社会
关系
姓名
起止时间
起止时间
时间
主办单位
颁发单位
性别与本人关系工作单位职务年龄
附表2:
公司代理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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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格
审核结果
审核人:
年月日
相关测试
结果
审核人:
年月日
团队主管
意见
年月日
支公司
年月日
意见
分公司展
业管理部
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分公司主
管总经理
意见
附件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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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保证合同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证合同(公民适用)
债权人:
公司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保证人姓名:
(以下简称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电话:
邮编:
工作单位名称:
电话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手机:
Email:
保证人详知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证号:
)与债权人于年月日
16
签订的编号为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第一条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个人保险代理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条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
债权人因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享有的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前述三项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债权人与个人保险代理人协议变更《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延展《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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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本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有权在与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两年内,要求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债权人与保证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债权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18
保证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19
附件4: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证合同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证合同(法人适用)
债权人:
公司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保证人(公司全称):
(以下简称保证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
公司地址: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保证人详知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证号:
)与债权人于年月日签
20
保
证
人
(
法
人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粘
贴
线订的编号为
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第一条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个人保险代理人追偿。
第二条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
债权人因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享有的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前述三项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债权人与个人保险代理人协议变更《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延展《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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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有权在与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两年内,要求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债权人与保证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债权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2
附件5: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编号: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名称:
地址:
邮编:
乙方(个人保险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
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构成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办法》、《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准则》、《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制度。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若附件相关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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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行政区域从事以下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1)有偿或无偿地使用由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
(2)以甲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客户接洽;
(3)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4)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其中的免责条款;
(5)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及时如实告知甲方。
2.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1)进行客户回访;
(2)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协助客户及时通知甲方理赔部门处理。
(二)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在行政区域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保险费收取方式等事项见甲方相关规定。
(三)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组织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四)甲方书面特别授权的其他代理活动。
(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统一
进行调整。
第四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应引导或帮助客户办理银行自动转账授权,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缴交保险费,
或引导客户到甲方柜面交纳保险费。
(二)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后,乙方通过现金方式代收保险费的,乙方须在收到保险费给客
户开具甲方规定的保险费收据,并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
(三)除不可抗力或因甲方原因外,乙方应在以甲方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收取保险费的1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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