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行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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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刘恒中山大学法学院,内容框架,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编行政法的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四编行政程序第五编行政救济,内容概要,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理论学说二、依法行政原则三、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一专题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一)国外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1.英国伦敦大学的哈罗教授(C.Harlow)在法律与行政(1997年伦敦出版)一书中划分的红灯理论、绿灯理论、黄灯理论。
红灯理论-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靠外力,司法权保证约束行政权,行政权不可能自我约束和控制。
特点是法律至上,司法审查,正当程序。
绿灯理论-法治的模式很多种,司法权约束成本高,对行政权自身设计一套运行规则,使其很好的运行。
靠“行政程序”。
特点是政府模式,法律作为工具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政府管理。
黄灯理论-单纯靠司法审查不行,单纯靠行政程序也不行,还要把两者有机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运行。
2.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马丁洛克林教授(M.Loughlin)在公法与政治理论(1992年牛津大学出版)一书中划分的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
(1)规范主义模式,源于对分权理想以及使政府服从法律的必要性的信念;强调法律的裁判和控制功能;关注法律的规则取向和概念化属性;反映了一种法律自治的理想。
(2)功能主义模式,将法律视为政府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关注点是法律的规制和便利功能,并因而注重法律的意图和目标;采取一种工具主义的社会政策路径;体现了一种进化式变迁的理想。
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对比表,
(二)国内行政法的理论学说,控权论:
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管理论:
保证政府权力依法行使。
平衡论:
在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其他相关学说:
公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论、利益代表论等。
德国的奥托麦耶在1895年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中,首次揭示此原则,就行政与法律的关系而言,应当包含以下三个内容:
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法律对于行政权的运作能够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效力。
依法行政的界定,依法行政的原则,法律优越原则消极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积极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要求任何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授权的基础。
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要素。
依法行政的界定,法的内涵(良法、恶法)法的外延(实体法、程序法和法的范围),依法律行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被误读,表现在:
一是口号式的注解法治的区域化,依法治某地,自上而下,政治话语,法治被曲解。
二是分解式的实施依法治民,法治的本质被异化,形式化、表面化。
2、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自己不能为自己设定规则;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侵权必定有救济,有损害必定有赔偿。
依法行政应当处理的关系,
(1)依法行政与能动行政的关系能动行政与被动行政的关系法律规则主义的利弊,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
美国最高法院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审查适用“独断专行”和“反复无常”的标准。
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公益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借口。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行政与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保护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应当确立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它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
19世纪80年代20世纪30年代,完成了行政法学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构建,表现在:
宪法从政治学和法哲学中分离出来行政法学从宪法中分离出来。
关键步骤。
确立行政法与其边缘学科公共行政学的边界,美国学者古德诺政治与行政。
法学的二级学科,经历了几个阶段:
三、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解决方法,实行跨学科的开放式的研究公共选择理论博奕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机制设计理论,二、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
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就是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形成独立的法院系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
行政法关注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
日本是两大法系的融合。
早期其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二战后英美色彩比较浓厚。
(一)国外的行政法历史发展,二、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
在英美国家,公民与政府的纠纷仍然是通过普通法院解决政府的侵权问题,政府与普通的民事主体相比没有什么优越之处。
英国的贡献:
自然公正原则、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裁判所,
(一)国外的行政法历史发展,我国的情况:
在普通法院设立行政庭美国-承袭英国的传统近年来的趋势:
政府的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发展行政程序的改革,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法治可以分为私法意义上的和公法意义上的。
公法意义上的法治。
归属公法的法律直接关涉的乃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公法领域讲求法治有两种:
一种法治重在治民,另一种法治重在治官。
西方公权-法律没有授权的便是禁止的;私权-法律没有禁止的便是自由的。
私权本位-公权本位,中国公权-法律没有禁止的便是自由的;私权-法律没有授权的便是禁止的。
私权本位-公权本位,中国法治的发展渊源于中国的改革,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必须从改革中寻找方向.中国法治发展的20年也就是中国社会主体不断分化的过程,由行政组织向其他组织分化。
在一元社会里,整个社会就是一个行政组织,社会资源由政府掌握,中国社会由一元向多元结构发展,由集权向分权发展。
纵向分权: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横向分权:
行政机关其它国家机关实质分权:
政府组织社会组织,行政权的分权路径:
政治,经济,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1990年12月24日颁布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1月1日生效实施。
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年10月1日生效实施。
1999年4月29日行政复议法颁布,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
中国的行政法治的发展,中国的行政法治的发展,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生效实施。
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颁布,2004年7月1日生效实施。
2007年1月27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于2008年5月1日生效实施。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己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上述行政法律规范构建了中国行政法体系,全面推进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中国行政法体系构建,1.主体立法-救济立法-程序立法。
2.先程序,后实体,程序推动实体。
先地方,后中央,地方推动中央。
3.学者主导立法,立法构建制度,制度推动现实。
(三)WTO与中国行政法,1、WTO对会员国法律制度的三项普遍性要求,法律的制定要公开透明。
执法要公正,统一。
司法审查要独立、客观。
2.WTO对我国行政法治产生的重要影响,深刻:
WTO影响到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中国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全面:
WTO影响到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都必须和WTO保持一致。
强烈: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审查机制,及WTO其他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外在的推动法治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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