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培训-环境保护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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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及责任环保法及责任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二零一五年四月二零一五年四月环保法学习环保法学习一、当前环保现状及高压态势一、当前环保现状及高压态势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三、不环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不环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环保工作我该做些什么四、环保工作我该做些什么五、环保工作常态化五、环保工作常态化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
2014年1月4日,国家首次将雾霾天气纳入2013年自然灾情进行通报,2月20日开始,全国五分之一国土遭遇雾霾。
兰州、佛山、河北等地无人机空中盘旋,违法排污无处遁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后,以“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姿态呈现在众人面前,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当前环保现状及高压态势一、当前环保现状及高压态势2015年01月28日,清华大学校长陈吉宁被任命为环保部党组书记。
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任命陈吉宁为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5年2月28日时长约104分钟的穹顶之下通过视频网站、社交网络等共同的力量,引发热议。
3月15日,李克强:
治理要抓住关键,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
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环保问题就在我们的生活里环保问题就在我们的生活里新环保法:
处罚从“罚票子”到“蹲号子”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对于新环保法的实施,从心里到行动、软件到硬件,都需要做好准备与落实:
一是原本企业是地方政府的“座上宾”,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政府难免会对企业开一些“方便之门”,企业必须“断奶”;二是技术准备,企业时不时出现超标排放,理由是治污设施检修或者损坏而临时停工等,按新环保法要求,只要不达标排放就严惩,因此企业“该技术改造的就赶快技术改造”、“该上环保设备的就赶快上设备”。
新环保法突出“环境保护优先、损害担责”,日前环保部已将环境保护按日计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还将设立“黑名单”制度,企业的环境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
在上市、融资、贷款等环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
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长期试生产不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偷排排污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行台帐不健全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环境管理人员与制度缺乏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不到位阻扰执法人员检查排污申报数据不实信息公开不全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缺乏演练三、不环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未批先建未批先建环保法: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评法:
可处520万元的罚款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未批先建未批先建环保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政拘留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未环保“三同时”未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未环保“三同时”未环保“三同时”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超标排放环保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超标排放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超标排放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2014年12月23日,重庆市环保系统执法人员到紫光精细化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该市环境监察总队于12月25日向紫光精细化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2015年1月5日,执法人员再到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同时,该公司在收到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也未在告知的期限内申请听证、陈述,重庆环保系统决定对该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该公司的丰都“蛋氨酸”项目擅自开工投产,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外排废气严重扰民,在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后,该公司拒不改正,重庆市环保局遂对其从2013年4月1日至5月19日、5月26日至5月30日、6月20日至9月14日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按日累加处罚,共作出按日累加处罚决定20次,累计罚款2860万元。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行为: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环保法:
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拘留办法:
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按日计罚办法:
按日计罚。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偷排偷排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拘留办法:
第五条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非法经营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非法经营危险废物:
非法经营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非法经营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发生污染事故发生污染事故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二)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事犯罪的情形:
刑事犯罪的情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刑事犯罪的情形刑事犯罪的情形第二条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事犯罪的情形刑事犯罪的情形第五条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二)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典型案例:
紫金矿业集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紫金矿业集团下属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防渗膜破裂,人为打通观察井与排洪涵洞),继而发生危险废物(含铜酸性废液)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质受到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万斤,放生鱼类3084万斤,直接损失2220万元.
(二)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事判决:
紫金山金铜矿罚人民币3000万元林文贤(湿法厂厂长),有期徒刑3年,罚金30万元;王勇(分管环保副厂长),有期徒刑3年,罚金30万元;刘生源(车间主任),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万元;陈家洪(铜矿矿长);黄福才(环保安全处处长)缓刑.
(二)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环保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四、环保工作我该做些什么四、环保工作我该做些什么正确的环保意识正确的环保意识规范运行设施规范运行设施做好台账记录做好台账记录妥善应急处理及报告妥善应急处理及报告
(一)正确的环保意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人人有责: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人人有责: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保工作原则:
环保工作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损害担责的原则。
杜绝侥幸与麻木:
杜绝侥幸与麻木: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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