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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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03.24
·【字号】市科发〔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
第六章 附则
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推荐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要求以多种方式,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功能定位明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配备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七)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八)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15%以上为有效知识产权;
(九)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数3家以上。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单家企业使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米。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若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围绕基本情况、孵化绩效和孵化服务能力等方面,采取自评与专家评分、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8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不按要求参与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孵化器除每年度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外,每月需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孵化数据,由区县、开发区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如下奖励支持: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
(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3万元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于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获得决赛名次的,按照所获奖金总额10%给予孵化器奖励。
(四)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本市企业(非股东公司)收购,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的1%对孵化器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五)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未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
输出时需先向市科技局备案,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补助输出方10万元,每年补助输出方总额不超过30万。
(六)单个孵化器每年获得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额外分档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市科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综合性孵化器考核指标.docx
2.专业性孵化器考核指标.docx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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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最高分值
基本情况
孵化场地情况
≥5000㎡
≥3000㎡
<3000㎡
5
5分
3分
0分
在孵企业情况
≥30家
≥20家
<15家
5
5分
3分
0分
当年新增孵化企业情况
≥5家
≥1家
<1家
5
5分
1-4分
0分
孵化成效
当年毕业企业情况
≥10家
≥5家
<5家
20
20分
10分
0分
当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5家
≥3家
≥1家
15
15分
10分
5分
说明:
此数据以当年度文件为准。
当年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
≥15家
≥10家
≥5家
15
15分
10分
5分
在孵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情况
≥500万
≥300万
≥100万
5
5分
3分
1分
当年孵化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10
≥5
<5
5
5
3分
0分
说明:
专利权属于在孵企业,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记1分,1件发明专利按5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
孵化服务能力
创业导师行动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建立了创业导师队伍,每年举办一次创业导师行动相关的活动(创业诊断、创业沙龙、创业导师接待日等)为合格;定期举办活动或“一对一”结对辅导规范,成效显著,为优秀。
5
孵化服务与孵化能力建设
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具备在孵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功能;建立了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设有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资金,形成了为在孵企业解决融资难的投融资体系;管理团队强,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5
推进孵化工作情况
积极贯彻落实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规定与要求,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积极参加孵化器主题活动,主动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孵化企业各项工作。
每月至少开展2场投资路演活动。
5
加分
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加分由考核专家组集体讨论决定。
加分条件包括:
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5年内上市,加5分;孵化器通过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5分;孵化工作特色突出,产生较大影响,加1-5分;孵化器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加1-5分。
10
附件2
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最高分值
基本情况
孵化场地情况
≥5000㎡
≥3000㎡
<3000㎡
5
5分
3分
0分
在孵企业情况
≥20家
≥15家
<10家
5
5分
3分
0分
当年新增孵化企业情况
≥3家
≥2家
<1家
5
5分
3分
0分
孵化成效
当年毕业企业情况
≥6家
≥3家
<3家
20
20分
10分
0分
当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5家
≥3家
≥1家
15
15分
10分
5分
说明:
此数据以当年度文件为准。
当年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
≥15家
≥10家
≥5家
15
15分
10分
5分
在孵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情况
≥500万
≥300万
≥100万
5
5分
3分
1分
当年孵化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10
≥5
<5
5
5
3分
0分
说明:
专利权属于在孵企业,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记1分,1件发明专利按5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
孵化服务能力
创业导师行动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建立了创业导师队伍,每年举办一次创业导师行动相关的活动(创业诊断、创业沙龙、创业导师接待日等)为合格;定期举办活动或“一对一”结对辅导规范,成效显著,为优秀。
5
孵化服务与孵化能力建设
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具备在孵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功能;建立了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设有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资金,形成了为在孵企业解决融资难的投融资体系;管理团队强,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5
推进孵化工作情况
积极贯彻落实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规定与要求,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积极参加孵化器主题活动,主动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孵化企业各项工作。
每月开展至少2场投资路演活动。
5
加分
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加分由考核专家组集体讨论决定。
加分条件包括:
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5年内上市,加5分;孵化器通过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5分;孵化工作特色突出,产生较大影响,加1-5分;孵化器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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