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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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格培训班主讲:
王永其(重庆安全工程学院工程师),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建国以来,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了安全立法工作,近几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它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三是省、自治区、一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
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安全生产方针及其含义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确立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这些制度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
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与经验总结,我国提出了“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国民经济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完整表述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认识论,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它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也体现了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
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
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二,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
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
安全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得不到保证,就谈不到上系统的有效运转。
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
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
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
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
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
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因此,应把事先预防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
在生产活动中,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生产的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也只有安全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而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
“综合治理”是从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的高度概括的方法论,“综合治理”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生产环节、各个相关部门和所有相关人员。
因此,不是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环节、个别人就能搞好的,必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事故发生后追究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往往不可逆转。
事故源于隐患。
防范事故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人、机、物、环境各个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一)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量、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
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即使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相对而言安全生产就有保障。
“装备”是人们向自然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仅可以提高效率,同时还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
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用好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
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总)体推进”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上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消除职业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
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
(二)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责任制落实到位,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守土有责,为官一任必须确保一方平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广泛监督,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1、加快法制建设步作、依法治理安全2、坚持科教兴安战略、加快科技创新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4、加大安全投入力度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体系7、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8、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9、强化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0、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律制度和措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是单纯为安全而安全。
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使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健康地进行,将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l)从业人员的权利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这一规定包含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2)从业人员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
煤炭法要内容涉及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煤炭开发方针、国家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国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对乡镇煤矿的十字方针、安全生产方针、矿工劳动保护、煤矿科技政策、经营管理、矿区保护、环境保护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等基本规定。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妥全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动煤炭工业建康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有法可依,初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任制建设的里程碑。
(二)事故等级的划分和事故报告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巧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培训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环节,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和职业危害预防等方面的培训和训练,安全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防范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有效途径。
(二)安全培训的对象和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第二章开采安全技术,一、采煤方法和采煤安全操作注意事项采煤方法采煤的基本工序是:
破煤、装煤、运煤、支柱和回柱放顶。
由于使用的采煤工艺和支护设备不同,采煤工作面分为三种类型。
1炮采工作面:
炮采工作面指的是使用煤电钻打眼、放炮落煤、人工装煤的工作面。
2普采工作面。
普采工作面指的是使用采煤机破煤和装煤的工作面。
3综采工作面。
综采工作面指的是使用液压自移支架的工作面。
其采煤工序为:
割煤降柱移架一升柱一移溜,全部实现机械化作业。
综采工作面安全好、产量高、效率高、消耗低,是实现煤炭工业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途径之一。
二、采煤安全操作注意事项1操作前首先要检查顶板和支架;严禁空顶作业,进行“敲帮问顶”处理。
2使用煤电钻打眼时要注意输送机运转情况,防止后方拉出材料、大块煤(矸石)伤人;电钻电缆不准放在输送机上。
3打眼与装药不准在同一地点平行作业。
4装煤时要随时注意顶板和煤帮,防止掉矸或片帮砸人;不要将柱底掏空,以免倒柱砸人或引起冒顶。
5装煤时发现瞎炮、丢炮不能用镐刨或用手拽雷管脚线,以防发生意外爆炸;拾到炸药雷管要及时交给爆破工。
6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来运送材料时要防止顶人和碰倒支柱;移动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措施;机头、机尾的压柱要打牢靠。
7支柱要迎山有劲,严禁退山;不准提前摘回基本柱;歪、倒支柱要及时处理;支柱不得打在浮煤(矸)上,如果底软,要“穿鞋”。
8回柱放顶要做到:
顶板没维护好、浮煤不清扫、支柱不完整、超前特殊支架未打齐、回柱绞车不稳固、钢丝绳道不畅通等,不准放顶。
9人员在采煤机反向时要离开牵引钢丝绳或大链,以免其弹起伤人:
割煤时要远离滚筒,以防煤(矸)割落时伤人。
10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内。
三矿井通风煤矿“一通三防”:
“一通三防”指的是加强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煤尘和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重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
(一)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1供给井下人员呼吸所需要的氧气。
2稀释和排除井下的各种有害气体和矿尘。
3调节井下气候条件,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二)矿井瓦斯防治广义上讲,矿井瓦斯是矿井所有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由于其中沼气的含量占80以上,所以,习惯上又把沼气叫做瓦斯。
在有的场合,沼气也叫做甲烷,瓦斯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首。
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
(三)瓦斯的性质1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
2瓦斯密度为0.554。
3瓦斯扩散性很强,是空气的1.6倍。
4瓦斯微溶子水。
5瓦斯不助燃,但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火源可燃烧、爆炸。
6瓦斯本身无毒,但空气中瓦斯浓度增加,氧含量棚应减少会因缺氧使人窒息。
(四)瓦斯涌出形式(l)普通涌出,普通涌出是指瓦斯从采落煤(岩)层的微小孔隙长时间地、均匀地放出的形式,它是矿井瓦斯涌出的主要形式。
(2)特殊涌出。
特殊涌出包括喷出和突出。
在短时间内,大量处于高压状态的瓦斯,从采掘工作面的煤岩裂隙中,突然涌出的现象叫喷出;如在突然喷出的同时,伴随有大量的煤(岩)抛出,并有强大的机械效应,则叫煤(岩)与瓦斯突出。
(五)瓦斯爆炸及其预防措施1瓦斯爆炸的条件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l)瓦斯爆炸浓度。
瓦斯爆炸浓度界限为5一16%,当浓度达9.5时爆炸威力最强。
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有其他可燃气体和粉尘混入,或者混合气体的压力和温度升高都会使瓦斯爆炸浓度界限扩大。
(2)引爆温度。
在一般情况下。
瓦斯引爆温度为650一750。
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吸烟、撞击和摩擦火花等都能引爆瓦斯。
(3)足够的氧气。
瓦斯爆炸时氧浓度必须达到12以上。
(六)瓦斯爆炸的危害(l)产生高温。
瓦斯爆炸产生的高温,可达2150一2650,这样的高温会烧伤、烧死井下人员、烧毁设备和资源。
(2)产生高压。
瓦斯爆炸产生的高压,形成强大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
(3)生成大量有害气体。
瓦斯爆炸后的空气成分发生变化,氧含量下降到6%8%,二氧化碳增加到4%一8%,特别是一氧化碳高达2一4。
会造成大批人员因窒息死亡。
(七)预防瓦斯爆炸措施(l)防止瓦斯积聚加强通风。
加强检查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的瓦斯抽放瓦斯
(2)杜绝引爆火源。
严禁携带烟草和火种下井;井下禁止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不得从事井下焊接作业:
不准穿化纤衣服下井;电气设备做到完好和防爆。
(3)防止瓦斯事故扩大1无声预兆(l)煤层结构变化、层理紊乱、煤层变软、煤层厚度变化,倾角由小变大,煤层由湿变干、光泽暗淡,顶底板出现新断层、波状起伏。
(2)工作面压力增大,煤壁外鼓。
(3)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工作面气温变冷。
2有声预兆(l)响煤炮(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掉碴、支架折断声。
(2)有时还听到气体穿过含水裂缝的嘶嘶声。
四矿尘防治矿尘(又叫粉尘)是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细微颗粒的总称。
悬浮于空气中的矿尘叫浮尘,沉落下来的矿尘叫落尘。
(一)、矿尘的危害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工人长期在有矿尘的环境中作业。
吸入大量的矿尘,轻者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导致尘肺病,严重地影响人体健康和寿命。
2煤尘爆炸具有爆炸性的煤尘,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设备破坏,甚至毁坏整个矿井。
煤尘爆炸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
3污染劳动环境井下作业现场矿尘浓度过高,不仅影响劳动效率,而且由于遮挡作业人员的视线,影响操作,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容易发生人身事故,对安全生产不利。
(二)煤尘爆炸1煤尘爆炸的条件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l)具有能够爆炸的悬浮煤尘浓度。
煤尘有的具有爆炸性,有的不具有爆炸性。
一般认为煤的挥发分大于10时基本上届于爆炸性煤尘。
具有爆炸性的煤尘只有在空气中呈悬浮状态,并且浓度达到45一(1500一2000)g/m3才能发生爆炸。
爆炸力最强的煤尘浓度为300一4009g/m3。
(2)引爆温度。
煤尘引爆温度因煤尘性质及所处条阵不同,变化较大。
在正常情况下,煤尘爆炸的引爆温度为610一1050,一般为700一800。
其引爆火源种类同瓦斯引爆火源。
(3)空气中氧浓度大于8。
但必须注意,空气中氧浓度即使减至18以下,并不能完全防止瓦斯与煤尘在空气中混合物的爆炸。
2预防煤尘爆炸措施(l)采取降尘措施。
生产过程中减少煤尘产生量和避免煤尘悬浮飞扬,是防止煤尘爆炸的根本措施。
煤层注水。
在采煤前向煤层打眼注水,使压力水将煤体预先湿润,以减少开采时的煤尘。
湿式打眼。
使用水电钻打煤眼以湿润眼内煤尘。
喷雾洒水。
对井下集中产尘点进行喷雾洒水,有效地捕获浮尘和湿润落尘。
通风除尘。
通风可以稀释和排除作业地点浮尘,防止过量落尘,其关键是控制风速。
净化风流。
使井巷中含尘空气通过水幕等设施、设备,将矿尘捕获,减少浮尘。
水封爆破。
使用专用水炮泥爆破,水的汽化可以降尘。
清扫积尘。
指必须及时清除巷道底板上、支架上和巷壁上的沉积煤尘,以免为煤尘爆炸提供尘源。
(2)杜绝引爆火源。
(3)防止煤尘爆炸事故扩大。
以上
(2)和(3)与预防瓦斯爆炸措施相同。
往往瓦斯爆炸引起煤尘飞扬并提供热源,其结果引发煤尘爆炸。
而煤尘爆炸有时又为瓦斯爆炸提供热源。
五矿井防灭火矿井火灾按引火热源不同,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一、矿井火灾的特点煤矿井下火灾比地面火灾危害更大。
除了烧伤人员、烧毁设备和煤炭资源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煤矿井下空间有限,人员难以躲避,机械设备难以转移,灭火救灾困难。
2煤矿井下空气有限,发生火灾时往往因缺氧产生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这些有害气体很难冲淡和排除,蔓延时间长,波及范围大,受害面广。
在火灾造成的高温气流所经过的巷道中,会使人员中毒死亡。
3井下火灾特别是内因火灾,很难及早发现,也不易找到火源准确地点,有时发火点难于接近。
火灾延续时间长,难以扑灭。
4在井下发生火灾时,有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其后果更加惨重。
所以,发现火灾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尽快扑灭,以免引起更火事故5发生在并下倾斜巷道的火灾,还可能产生局部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使火烟灾害出现在发火点的进风侧,使灾情扩大,给救灾工作造成困难和危险。
(二)矿井外因火灾预防措施煤矿新工人下井前必须认真学习防火灾知识,做好预防矿井外因火灾的有关措施。
1井下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并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4加强放炮管理,使用安全炸药,禁止违章放炮。
(三)井下直接灭火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上要采用直接灾火法,特别是火灾沙及范围不大,灭火人员能接近发火点或火灾初始阶段,直接灭火法被广泛应用。
灭火方法:
1用水灭火2用砂子或岩粉灭火用砂子或岩粉直接掩盖火源,3挖除火源将已经发热或者燃烧的煤炭以及其他可燃物挖出、清除、运出井外,这是扑灭矿井火灾最彻底的方法4干粉、泡沫灭火干粉灭火就是粉末在高温作用下,发生一连串的吸热分解反应,将火灾扑灭。
六煤矿水害煤矿水害防治煤矿在建设和生产中,都会在井下出现渗水和漏水现象,在一般情况下,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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