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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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结婚的条件二、结婚的程序三、无效婚姻四、可撤销婚姻,返回,1、必备条件,2、禁止条件,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王老大的祖父与张小小的外祖母是同胞兄妹,二人已达结婚年龄,亦无结婚禁止的疾病。
二人青梅竹马,家长也希望他们能够早日完婚。
二人是否可以申请结婚登记?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智力低下者,不得结婚。
躁狂抑郁症患者以及痴呆症患者;性病(梅毒、淋病)患者未治愈;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的传染病,如艾滋、麻风、甲肝、开放性肺结核。
结婚,患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方正式确立。
(以登记为准),结婚登记流程,必带证件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表、相片登记必经程序:
初审受审审理登记登记机关:
户籍所在的区、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老版证件,2004年1月1日新版,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含义
(2)无效婚姻的原因类型(3)无效婚姻的程序性问题(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含义,无效婚姻是指已经缔结、但因为严重违反法定的结婚所要求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形态。
无效婚姻的类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未到法定婚龄的。
确认无效的程序,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财产和子女问题可调解、可上诉收缴结婚证,判决书寄送至原登记机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婚姻无效再继续审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无效婚姻,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
禁止撤诉;不告不理。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一审终审。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2)可撤销婚姻的种类(3)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性问题(4)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撤销的程序,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经查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财产及债务的,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法院审理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可撤销婚姻是指虽然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双方或一方结婚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出于双方利益考虑,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婚姻形态。
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可撤销婚姻,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一年内;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结婚时,双方通过隐瞒的方式骗得了结婚登记。
婚后,王某一直没有参加工作,依靠李某经商收入维持家庭生活。
疾病经过治疗也已经痊愈,并于2002年育有一子李甲。
后李某因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关系渐渐恶化。
2004年,李某以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
1、该婚姻是否有效?
2、无效与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有何不同?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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