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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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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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的成立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概念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二)一般成立要件1、存在双方当事人2、当事人须对合同的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一般是指足以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基本法律关系的条款,也称为合同的要素。
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合意的范围必须包括标的和数量。
(三)特殊的成立要件特殊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必须具备成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般包括:
标的、数量和价款。
5、要约应标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例:
甲对乙声称:
“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行20万元”。
问: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例:
甲对乙提出:
“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问: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属于要约邀请的几种典型行为1、商品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注意: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
某商铺在网上登载广告,称某品牌MP3举行优惠活动,原价399元,特价199元,售完为止。
某甲见到该广告后,立即赶到该商铺要求购买该品牌MP3,商铺老板称该品牌MP3性能很好,现价为399元,某甲遂提起诉讼。
法院应如何处理?
()A、该广告是要约邀请B、该广告是要约C、商铺老板有权撤销其意思表示D、商铺老板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看到这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
无货可供。
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其他两种典型行为的性质1、商品标价陈列2、悬赏广告(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争议很大,一般认为是单方允诺行为,不是要约,也不是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买乙的某种商品。
3月5日到达乙处,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
问:
该要约何时生效?
(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无拘束力,在例外情况下才具有拘束力。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四)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1、要约存续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自行确定。
2、法律也有直接规定要约期限限制的,如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当然在30-60日内,要约人还有权利决定具体期限。
3、未确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非对话方式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
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
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前到达乙公司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
(二)要约的撤销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具备的条件: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属于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8条和第19条,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买乙的某种商品。
3月5日乙收到要约,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
问:
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买乙的某种商品。
要约函末称:
“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
”3月5日乙收到要约,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
问:
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买乙的某种商品。
要约函末称:
“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
”3月5日乙收到要约,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日基本备齐,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
问:
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五、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拘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变更下列哪项的内容,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的变更,该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为新要约?
A合同标的、数量、质量B合同价款或者报酬C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D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函,称:
“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
”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
“同意发货,款到交货。
”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
问:
乙之回函是否为承诺?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
“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
()A.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已经达成合意。
B.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
C.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
中国XX公司:
贵公司1996年11月20日第XX号电传收悉。
我公司愿意接受,但货物包装应适合海运。
韩国XX公司1999年12月20日,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做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到的处理:
例1:
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
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
甲未置可否。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例2:
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
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
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例3:
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
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
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
但于3月15日,邮件才到达甲处。
经查,由于特快专递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
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子信函、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承诺通知生效采到达主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邮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例4:
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
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
3月9日到达甲之信箱,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方看到该邮件。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何时成立?
为什么?
四、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撤回一般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
下列选项中哪些导致承诺不生效的事由?
A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B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人要求承诺的特定方式C承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但在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D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
“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
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大学回函:
“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幅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
”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幅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
在这一过程中,()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D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
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五、强制缔约情形中的法定承诺义务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强求而与之缔约的义务,对于对方提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从事公共运输业的承运人等公共事业单位负有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缔约请求。
第四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一、概述二、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广义)2、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适用时间的持久性,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1)最基本的含义
(2)较为广泛的含义(3)最广泛的含义三、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中,必须遵守特别的要求。
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释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3、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关于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通常含义的解释不利于制定者的解释按非格式条款的解释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31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
吴某与张某于200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
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5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
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
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
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
问:
1、彩色扩印公司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是否有效?
2、吴某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节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一、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对方当事人彼此不知对方有要约的现象。
一般在异地的非对话人之间,且要约的时间几乎为同时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但学理上一般持肯定态度。
二、同时表示同时表示是指当事人采取直接对话的方式,在时间上无先后之分同时做出相同内容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即告成立。
解释第2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四、依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或国家订货计划缔约第38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六节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二)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三、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一)合同书
(二)信件(三)数据电文(四)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四、默示形式以行为表示意思而成立的合同,为默示形式的合同。
默示合同是与明示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用语言、文字为意思表示的合同为明示合同。
黙示形式分为作为的黙示(推定形式)和不作为的黙示(沉默形式)。
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
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不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往常一样交租金,乙照收不误。
问:
甲、乙的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甲为轻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
甲乙约定:
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1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
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
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处,乙异议,表示合同未成立,拒不收货,遂生纠纷。
问:
乙的异议有无依据?
为什么?
设例1中甲乙从未有过商业往来,亦未有此约定。
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函,函尾特别申明:
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予理睬。
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遂生纠纷。
问:
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五、合同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七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需要通知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做出承诺行为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完成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需要通知要约人所在的地点承诺不需要通知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第34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4、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三、违反形式要求但法律例外地承认其成立的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以接受对方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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