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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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资法律制度,第一节工资概述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第三节最低工资制度第四节工资支付保障第五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节工资概述,一、工资的概念、特征和职能二、工资分配的原则,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种。
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报酬泛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
狭义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履行劳动义务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一、工资的概念、特征和职能,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物质补偿,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工资量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依据,即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以法定方式,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工资的职能,
(二)工资的基本职能,分配职能,杠杆职能,激励职能,保障职能,二、工资分配的原则,工资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同工同酬,一、工资构成二、工资形式,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工资构成是指构成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约定或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资的基本组成部分。
一、工资构成,
(二)辅助工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1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是对基本工资的补充。
2津贴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3补贴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资形式是指职工基本工资的计量方式。
目前,我国的基本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年薪三种。
(一)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即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个人报酬。
计时工资标准一般分为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在一定技术条件下,根据职工完成合格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企业计件工资制有以下六种形式:
全额无限计件工资、超额无限计件工资、超额有限计件工资、累进计件工资、间接计件工资以及集体计件工资。
(三)年薪年薪是指以企业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
在我国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
二、工资形式,一、最低工资概述二、最低工资的立法概况三、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四、最低工资的效力五、最低工资标准,第三节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理解最低工资,应注意以下三点:
计算最低工资的时间必须是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而不包括延长的工作时间。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制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的双方自愿协商的。
劳动者必须提供了正常劳动。
一、最低工资概述,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第一,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二,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而发放给职工的防护用品,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特别困难补助,因住房改革发给的职工住房补贴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第三,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二)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最低工资的特征,(三)最低工资的特征,保障性,强制性,宏观调节功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最先实行的是澳大利亚于1896年颁布试行的最低工资法令,该法令规定在6种行业中委托产业委员会决定最低工资率。
它于1903年经修改后被州议会通过为正式法律,之后,其他各州也相继通过了最低工资法。
1909年,英国也制定了最低工资法。
随后,德、法、瑞士、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最低工资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最低工资立法开始在各国盛行。
我国也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劳动法中设“工资”专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权、制约因素和法律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作了更加具体和完善的规定。
二、最低工资的立法概况,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2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但一般下列范围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
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农民、军人、残疾人等。
三、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出现下列几种情形则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是本人原因造成,则可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最低工资的效力,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劳动法第48条规定: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了两种最低工资标准形式,即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这是为适应发展灵活就业形式,促进就业的需要而设立。
我国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初步拟定,(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程序,征求意见,批准、发布和备案,调整,公示,一、工资支付一般规则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三、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四、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五、欠薪支付保障,第四节工资支付保障,支付一般规则,一、工资支付一般规则,货币支付规则,直接支付规则,全额支付规则,定期支付规则,紧急支付规则,优先支付规则,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工资支付2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3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5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6其他情形的工资支付,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但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允许扣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代扣工资2扣除赔偿金,三、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近年来,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
广大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
1申请调解2提起申诉3申请仲裁4提起诉讼5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第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并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就已发放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恶意欠薪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索赔优先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
(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明确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欠薪保障项目的支付和追偿等,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
(三)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填写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
五、欠薪支付保障,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及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三、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四、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第五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
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及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确定工资水平主要参考下列因素: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一)代表的确认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选派。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二)提出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三)磋商企业与工会双方就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磋商。
协议双方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准备,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
(四)审议经过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五)审查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六)公布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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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劳动法 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