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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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教学内容: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估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责任,本章要求:
配套法规学习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590号公布;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
3.1房屋拆迁典型案例分析,3.1.1各地频发拆迁纠纷
(一)湖南嘉禾拆迁事件(03年7月拆迁启动,因政府滥用权力强制拆迁而于04年5月被央视等媒体曝光,被调查处理。
),居民李会明的5层楼房被强行拆除,李氏夫妇因“暴力抗法”被拘留,对联,1.县委县政府出台“四包、两停”措施:
03年7月,嘉禾县为发展经济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
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
即:
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
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者,将实行“两停”处理,即:
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
“对纵容、默许亲属拒不拆迁、寻衅滋事、阻挠工作的,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
”,2.强拆恶果:
引发一对姐妹同日离婚(新京报);160多名公职人员被调离、开除;3名被拆迁户被拘留并转逮捕;民众集体上访。
3.曝光:
04年5月13、14日央视时空连线连续报道;5月25日央视社会记录:
湖南嘉禾拆迁之痛。
迫于压力,之前的5月11日,嘉禾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通知,宣布取消“四包”“两停”政策。
撤销对因拆迁受牵连公职人员的处分。
4.调查结果:
该商贸城是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开发项目。
项目审批中存在大量违规操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
定性为:
“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事件”5.处理结果:
县委书记、县长等数名党政领导受到撤职等处分;被捕人员获释;继续调查处理。
(二)重庆市“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拆迁事件。
04年8月31日,鹤兴路张贴出拆迁公告.06年9月,拆迁片区只剩吴苹一家,此后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因补偿差异太大而无法达成。
后拆迁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7年4月2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最牛钉子户”达成协议,采取“拆一还一”方式进行异地安置,地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价格为3068847元)。
被执行人杨武位于鹤兴路片区17号的房屋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中的评估价为2477547元,另补偿其旧房设备费2222元、搬家费2万元、装饰补偿费10万元。
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升百老汇项目部在未与杨武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前,即对拆迁片区进行施工,给杨武造成了营业损失,同意赔偿其损失人民币90万元。
4月2日20:
36,该房屋被顺利拆除。
(三)成都拆迁自焚事件1996年8月建房胡昌明与金华村签用地协议,一直未办手续。
2007年8月拆迁成都建污水处理厂决定拆迁,胡要价800多万元。
2007年10月限期拆除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向胡下达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
2007年12月行政复议胡昌明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08年2月维持决定成都城管执法局经审查维持原决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4月一拆受阻城管执法局拆除,唐福珍倒汽油威胁,拆除终止。
2009年11月二拆自焚城管执法局再次实施拆除,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导致严重烧伤。
11月29日,离世。
(四)2010年3月,武汉“拆迁钉子户母亲疑遭活埋,家属指责警察见死不救”事件。
当地官方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不存在活埋”、“不存在警察见死不救”。
涉案的一名现场拆迁负责人和铲车司机被警方刑事拘留,死者遗体已火化安葬,有关方面已与家属达成善后协议。
死者儿子陈永发说,惨剧发生前一天,坚持了一年的陈家,已准备签拆迁协议。
(五)江苏东海拆迁自焚事件2010年月日,东海县黄川镇拆迁工作人员在对陶惠西、陶兴瑶家养猪场进行强拆时,被拆迁人在院内点燃汽油自焚,陶惠西死亡,陶兴瑶受伤。
陶惠西家养猪场位于国道改线施工线路上,双方对补偿款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强拆。
东海县拆迁自焚事件已和死者陶惠西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日进行火化,死者家属获赔万元。
(六)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2010年月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
事件发生后,三人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
月日凌晨时左右,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舆论的密集关注下,江西抚州宜黄“910”拆迁自焚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9月17日,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的常务副县长被免职。
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新闻称,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已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去县长一职,此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敏军已经被免职。
(七)湖南株洲拆迁自焚事件2011年4月22日,湖南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横石村上于家组11号的主人,58岁被拆迁户汪家正站在自家楼顶点燃身体,被在场群众拍下自焚全程,目前仍在株洲中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4月22日凌晨5时许,一两百人的执迁队伍破门进入,把屋里睡觉的汪家人强行拉出去,当晚并未宿在此处的汪家正和儿子汪红宇闻讯后赶到现场,双双爬上房顶,其中父亲汪家正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汽油瓶。
但拆迁并末因此而停止,直至自焚事件发生,烧伤面积达百分之七十八,已成为植物人。
汪家所在的横石村,是株洲“职业教育城”建设项目的一期工程,占地近两万亩。
其中横石村涉征地农户194户。
汪家面临拆迁的两栋连体两层楼住房,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
3.1.2针对拆迁事件频发已采取的措施
(一)03年9月,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央领导批示切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中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二)建设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修订和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高度重视拆迁上访工作;及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推广拆迁典型经验。
(三)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指出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的三个突出问题:
(1)地方政府为政绩盲目扩大拆迁规模;
(2)拆迁补偿安置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3)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通知强调了11点具体要求。
(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1、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2、修订背景:
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01年的拆迁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应当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建议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征收与补偿条例由此出台。
3、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拆迁事件频繁发生带来的思考?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补偿主体问题;政府为何热衷暴力拆迁?
如何避免?
如何维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
如何做到公平补偿?
估价机构的责任问题;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如何做到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知识点: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的区别: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消灭。
三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3.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一、我国城市拆迁的演变历程1.城市拆迁主要动因城市拆迁主要动因是城市基本建设和旧城改造,前者包括修建马路、地铁、大桥等,后者主要是危棚简屋、城中村改造。
这两个因素都跟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以及民众居住水平的提高有关。
2.拆迁的发展状况:
第一阶段:
1950年-1978年,缓慢发展期。
第二阶段:
1979年-1991年,快速发展期。
第三阶段:
1992年-2003年,高速发展期。
第四阶段:
2004年以来,调整期,拆迁规模有所下降。
3.相关立法进程1991年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次把拆迁纳入法制化轨道,但在地方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的背景下,主导拆迁工作的开发商在政府的支持下,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
2001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加注重对于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
从实践来看,由于2001年之后全国房地产开发开始形成热潮,拆迁规模偏大,有些地方野蛮拆迁的现象突出。
于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5年的“国六条”中也强调: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2007年10月物权法生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失效,拆迁法规出现真空时期,各地拆迁难度加大,规模减小。
2007年12月14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草案)是第一项议题。
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起施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行为。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念的理解,应把握三点:
1.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2.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公平补偿原则,2007年3月,物权法4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
增加了第6条,其中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列举了公共利益的内涵。
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除为了以上公共利益之外,不得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该条规定将政府征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这限制了政府滥用职权、强制征收土地、房屋的可能性。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体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条),四、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1、决策民主原则所谓决策民主,是指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策前,必须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经过民主程序,最终做出决策。
该原则在条例的具体规定中都有体现。
第十条、第十一条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都是决策民主的体现。
2、程序正当原则所谓程序正当,是指政府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必须正当合法,有法可依。
房屋征收与补偿作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第九条第十二条,3、结果公开原则所谓结果公开,是指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策做出后,应当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包括做出的程序与依据。
这是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实践中,多数政府在征收、补偿时,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征收依据、补偿标准制定依据等,无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在以上两个原则的基础上,结果公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1房屋征收论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房屋征收事项公告与听证或征询意见第十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4.异议处理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征收补偿主体政府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该条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除此之外,其他单位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二、征收补偿对象为了保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补偿的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方式与标准1.方式:
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2.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特殊情况的征收补偿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征收,如果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如果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估价,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的概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是指为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价格进行的评估。
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征收估价机构的选择1、必需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征收估价实务1.坚持的原则征收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估价基本事项
(1)估价目的: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估价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实地查勘: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提供。
(4)计价货币和精度: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3.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性质,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3.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的处理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的类型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形成的纠纷。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形成的纠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的处理方式1.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纠纷处理方式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搬迁)。
强制执行前,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纠纷处理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征收主体的违法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过多年的实践,同时随着新法物权法的推出,其自身的弊端和矛盾不断地暴露出来,本章根据最新出台的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编写,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原则、程序、补偿对象与补偿办法、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事宜,将最新的法律应用于本章之中。
可以通过本章的学习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管是制订的过程还是新的条例草案文本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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