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特许经营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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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法案例及分析,案例一,丁某将一件九成新、价值元的羊绒大衣送至某洗衣设备公司的特许加盟店干洗,日后丁某到加盟店取大衣,谁知加盟店的工作人员却告知丁某大衣已被洗坏。
丁某遂要求加盟店按原价赔偿其大衣,可加盟店却称赔偿可以,但不能按原价赔偿,只能按洗衣收费的倍赔偿,考虑实际情况最多可以赔偿元。
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于是丁某就向该加盟店的特许人某洗衣设备公司提出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余元的要求。
某洗衣设备公司在得知丁某的赔偿要求后,经咨询律师后答复说:
“我们与加盟店之间无投资隶属关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后,丁某没有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明确某洗衣设备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某洗衣设备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商业关系属于特许经营方式的一种。
因此在特许合同中,应保证受许人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盈亏的企业,特许人不保证受许人的企业一定盈利,对受许人企业亏损、倒闭不负法律责任。
某洗衣设备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特许人与受许人的系,是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仅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范围内互相承担责任,而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明确某洗衣设备公司与加盟店之间应承担的责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是以合同为依据,由当事人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在于受许人的所有权是完全独立的,与特许人没有所属关系,而受许人的经营权也并非来源于这种特许权,其特征仅仅体现为特许人与受许人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协作服务关系。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或伙伴,其在法律上和财务上与特许人分离并独立的行使。
特许人与受许人通过合同规定受许人的对外独立责任,由受许人自己对第三人另行承担责任,即受许人以自己的名义行动并在其能力范围内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某洗衣设备公司与加盟店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丁某要求某洗衣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由于特许权利的转让和授予发生在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特许人与受许人没有所有权权属关系,受许人有独立性。
同时在特许合同中,应保证受许人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而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或合作伙伴,受许人在经营中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责任向第三人承诺承担责任,这样第三人就应当具有更加准确的判断识别能力,并负担基于对受许人的信赖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特许人事实上是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也不对第三人负任何法律义务。
所以,在本案中,某洗衣设备公司作为特许人因不对丁某负有法律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李女士于2003年10月加入某知名餐饮企业的特许经营体系,主营欧式特色小吃,特许方和受许方约定,李女士经营的小吃的原来必须向特许方采购,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采购,李女士加盟该品牌后经营的头两个月效益还不错,根据这两个月的经营状况,眼看04年3月基本可以收回投资成本,但是04年2月,李女士发现有不少客户提出食品中有异味,口感没有原来的好。
很多常客因此也不来光顾了。
李女士立即组织员工对产品做了初步检查,发现是从特许方采购的原料有问题,03年的原料配方和04年的原料配方明显存在不同,04年的原料明显存在配方不足及质量问题导致食品异味,而从特许方进货价格却没有变化。
为此,李女士多次打电话和总部沟通,希望就原料问题取得总部的支持,,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希望得到一定的补偿,但特许方对此置若罔闻。
最后导致双方因:
李女士于2003年10月加入某知名餐饮企业的特许经营体系,主营欧式特色小吃,特许方和受许方约定,李女士经营的小吃的原来必须向特许方采购,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采购,李女士加盟该品牌后经营的头两个月效益还不错,根据这两个月的经营状况,眼看04年3月基本可以收回投资成本,但是04年2月,李女士发现有不少客户提出食品中有异味,口感没有原来的好。
很多常客因此也不来光顾了。
李女士立即组织员工对产品做了初步检查,发现是从特许方采购的原料有问题,03年的原料配方和04年的原料配方明显存在不同,04年的原料明显存在配方不足及质量问题导致食品异味,而从特许方进货价格却没有变化。
原料问题产生分歧,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加盟店的经营也每况愈下。
分析,特许经营体系特许方和加盟者之间建立的实际是契约式关系,那么特许经营合同或者说加盟协议成为约束双方的纽带,一切有关的权利义务均应依据合同处理,同时运营手册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据查,李女士与加盟方签定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原料的供应中是这样约定的,加盟商必须每月根据销售情况从采购特许方原料,具体的采购方式参照运营手册中原料采购的内容;同时,根据运营手册的约定,特许方向加盟商提供的原料必须是从委内瑞拉进口的原料。
本案中,李女士可以根据附件约定的内容,要求特许方提供关于原料采购地的证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特许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李女士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对因原料提供有瑕疵造成损害的,也可以主张合理的赔偿。
建议,目前,我国还没有特许经营法和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只有2005年2月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对具体。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许方应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因而对于物品的供应实际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而物品的供应又是特许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
建议加盟者1。
选择好的经营品牌加盟,因为好的品牌,会注意维护品牌形象,在原料提供能保证质量;2。
合同是特许经营的灵魂,加盟商一定要注意:
向特许方采购的原料应有一定的标准,防止花钱采购的原料有质量瑕疵影响产品的经营。
案例三,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
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分析,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
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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