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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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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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一、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
【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
】1.“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解释
(1)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严重纠纷或者分歧,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正常法律程序作出决策,公司业务处于显著停顿状态,而股东对打破这种僵局又无能为力,为此公司正在遭受或者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
(2)公司股东在表决权上陷入僵局,而且在连续两个年度会议日期的期间不能选出任期届满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继任者。
(3)公司的资产正被滥用或流失,如董事不当挪用、处分公司资产,危及公司的存续,而股东对此无能为力。
(4)股东遭受不当行为侵害,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公司成了侵害股东的工具。
(5)其他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原因。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如何认定重大损失】
(1)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2)分红大量减少。
(3)股权价值大幅贬值。
(4)公司财产被少数股东控制并滥用,财务状况不明,严重危及公司存续。
(5)公司业务显著停顿,公司面临破产边缘。
(6)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能遭受巨额违约金的索赔。
(7)公司少数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当业务,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是否需要穷尽其他所有途径】
(1)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先行和解,就股东的退股、除名、转让股权或者表决解散等事宜进行协商。
(2)在公司决议违法的情况下,通过公权力救济的方式,提出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之诉。
(3)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侵权之诉。
(4)在公司拒绝分红或者非法转让公司财产的情况下,提出收购股权之诉。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二、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1.原告公司法第183条: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单独持有表决权不足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的股份表决权累计超过百分之十,起诉时应视为“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低于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在特定事由发生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原告可否基于该规定起诉?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2.被告公司法183条没有明确列出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被告。
观点:
(1)被告应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
因属于变更股东间合同关系的诉讼。
(2)被告应当是公司。
因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公司。
(3)被告是公司,应列控制股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被告为公司】
(1)公司法律人格面临消灭而进入清算状态均直接作用于公司本身。
(2)公司契约理论并不能否定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3)公司解散所解散的是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全部法律关系。
(4)被告为公司能够赋予公司举证申辩的机会,便于法官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3.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是否每案都需要其他股东全部参与诉讼?
】
(1)每个股东都参与诉讼可能导致诉讼过程被延长,影响纠纷解决。
(2)控制股东必须参加诉讼。
公司僵局大都由于控制股东压制中小股东引起。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三、受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费的性质及收取标准按照非财产案件每件收取50-100元。
(二)限制滥用诉权的措施日本公司法:
当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后,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过在提出担保请求时,公司要说明股东提起解散之诉是处于恶意;当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可以判决原告对其恶意诉讼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四、公司司法解散之诉实体审理问题法国:
法庭根据一个股东基于正当理由,尤其在一个股东不履行其义务或股东之间因不和致使公司管理陷于瘫痪的情况下提出的请求而判决提前解散公司。
德国:
如果公司所追求之目的不可能达到,或者存在由公司其他情况决定的应予解散的重大理由时,公司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而解散,而在这其中,股东相互之间存在的根深蒂固的、难以消除的而且直接威胁企业存续的冲突就是其中一个因素。
日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事由是
(1)在业务执行上处于严重困难的状况,对于公司产生不能恢复的损害或有产生不能恢复的损害危险的;
(2)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并危及公司存立的。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美国:
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董事在公司事务管理的问题上陷入僵局,股东对打破这种僵局无能为力,而且由于这一僵局,公司正在遭受或者将要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已经无法根据股东的利益要求进行下去;
(2)董事或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曾经实施过、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非法、压制或者欺诈行为;(3)股东在表决权上陷入僵局,而且在至少包括两个连续年度会议日期期间内,不能选出任期届满董事的继任者;(4)公司的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减损。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案例:
京宝龙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光学眼镜片毛坯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2001年5月29日成立。
因京宝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某于2002年12月4日将工厂强行拉闸断电至工厂彻底停产,时至今日达4年之久。
现京宝龙公司负债千余万元,这样一直久拖,只会将损失扩大,最终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期间,公司股东之间采取诉讼或非诉讼形式发生争议数起,来解决各方之间的分歧都未能将矛盾解决。
原告张某、程某是京宝龙公司的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记载分别享有公司全部股东20%、40%的表决权及股份。
被告王某也是京宝龙公司发起人之一,按照公司章程记载享有公司全部股东40%的表决权及股份。
现公司实际名存实亡,公司再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已无法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
根据公司法第183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解散京宝龙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由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生产光学玻璃在1400度以上高温,非常危险,生产处于混乱状况,拉闸断电是为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案例: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1日,经营期限到2009年6月11日止;注册资金是人民币200万元,昌某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赵某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各占50的股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赵某担任,副总经理由昌某担任;经营范围是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公司成立后,因赵某在乙有限公司任职,故甲公司长期以来由昌某负责经营。
2005年下半年,赵某决定撤销昌某的副总经理职务,而另外委任他人为公司经理,并要求昌某交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但昌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甲有限公司己另案起诉要求返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该案因本案的审理而被中止审理之中。
2006年1月18日,昌某诉到本院,要求判决公司解散。
专题十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案例:
2007年3月,王某、梁某、陈某、李某四人商定注册成立中海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梁某占出资总额的51%;王某占47%;陈某和李某各占1%,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5月,梁某前往派出所报案称其任董事长的中海公司的办公室柜子内的若干公司证照、印章等相关物品丢失。
庭审中,王某承认其现持有公司的财务章、梁某的人名章、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007年年底,王某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无法达到公司成立的目的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散中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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