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讲课稿(教育局).ppt
- 文档编号:18782726
- 上传时间:2023-11-11
- 格式:PPT
- 页数:57
- 大小:530.50KB
学生伤害事故讲课稿(教育局).ppt
《学生伤害事故讲课稿(教育局).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伤害事故讲课稿(教育局).ppt(5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学生伤害事故基本法律知识业务培训,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法通则(198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2006)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在校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既从时间上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从空间上要看事故是不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在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中,界定学校管理的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从空间上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围,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是指学校门卫、保安和值班教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附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
此外学生校外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属学校管理范围。
2、从时间上看,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等,如果是住校生,则包括全部在校期间。
学校组织的课外教育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属学校管理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归责的含义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2、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3、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四个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责任的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普通运用的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那么与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例外,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举证制度上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指双主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失的原则。
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过错行为:
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
在认定事故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所形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一),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注:
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注:
10周岁到1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与苏某均系某中学的学生。
2009年4月28日上午,李某与苏某等几个同学在学校上电脑课期间,经向电脑课老师请假并得到准许,到学校舞蹈室排练舞蹈,舞蹈室里当时没有老师在场。
排练了一会舞蹈后,李某和苏某等同学就在舞蹈室一起玩“过山羊”游戏,在轮到苏某蹲下弯腰让李某跳过去时,李某碰到了苏某的头,两人均摔倒在地,李某因摔倒而致左上肢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组织送原告到医院医治。
后经鉴定,李某所受之伤属十级伤残。
李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65979.72元。
本案系上课期间发生在学校设施内的学生伤害事故。
被告学校的当课老师在没有其他老师在场指导和管理的情况下仍准许李某与被告苏某等同学到舞蹈室排练,虽然玩“过山羊”游戏系李某与被告苏某等同学的自行行为,但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的课室或其他活动场所仍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范围,被告学校对此存在相应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李某与被告苏某、被告学校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某、被告苏某和被告学校分别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50%、30%和20%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06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19岁村民白宁阳手提两个装满汽油的塑料桶,闯入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一所幼儿园教室内。
当时,该教室共有21名幼儿在上课。
白宁阳将教室门反锁后,把汽油泼洒在数名幼儿身上和教室地面,然后用打火机将洒在地面上的汽油点着。
顿时,整个教室内突发大火,两名幼儿当场被烧死,另有14名幼儿和1名教师被烧伤。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明确学校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责任也是过错责任的一种,核心是举证责任倒置。
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之外的侵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义务,负担补充赔偿责任。
1、校园环境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开放性,对其安全性,学校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学具等设施设备,前提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即需要学校做出决定或行为后才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因此,学校对其安全性的责任是限定在向学生提供之后。
公共设施的范畴包括学校校园范围内学校所有或者负责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道路、下水道、电力、消防、运动器械以及树木等等。
学童教学楼栏杆摔下致残学校被判赔43万元案情2000年10月16日,湖北随州一9岁小学生小涛在学校二楼阳台栏杆边玩耍时,不慎翻下栏杆,头部受重伤,导致一级伤残。
因赔偿一事协商不下,小涛的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学校教学楼栏杆未按国家中小学教学楼强制性规定修建,与小涛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方作出适当赔偿。
经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获赔43万元。
一些地区的学校校舍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令人担忧!
如此学校,怎经风雨!
教堂?
学校?
!
2、安全管理事故,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的管理者,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到,由于自身行为特点所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保证将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学校没能对风险给予必要的注意,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风险的制度,则学校在管理上就存在过失。
学校要建立的制度包括:
门卫制度;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学生日常与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案例:
湖南湘乡私立育才中学踩死8生,2009年12月7日21时10分,湖南湘乡私立育才中学晚自习下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因一人跌倒,导致拥挤踩踏,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
调查组认为事故原因是:
一是学校只安排一名现场看守人员难以管理全部下楼学生;二是学校没有开展过类似应急演练,也没有在楼梯间安装应急灯与警示标志。
最后确认学校存在管理过错。
育才学校校长叶继志、政教处纪律干事彭和良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学校对死伤学生进行了赔偿。
2006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19岁村民白宁阳手提两个装满汽油的塑料桶,闯入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一所幼儿园教室内。
当时,该教室共有21名幼儿在上课。
白宁阳将教室门反锁后,把汽油泼洒在数名幼儿身上和教室地面,然后用打火机将洒在地面上的汽油点着。
顿时,整个教室内突发大火,两名幼儿当场被烧死,另有14名幼儿和1名教师被烧伤。
这种过失,首先表现为学校制度上存在的疏漏。
其次,这种过失还表现为学校在管理上的不作为。
第三则表现为认识到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3、饮食事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
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
另一种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
案例一、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
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二、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4、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意义务的情形。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军训,校外体育锻炼,户外郊游等活动时,要有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学校在活动前要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
学校应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注意。
案例一、2003年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案例二、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
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
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5、教师管理疏忽事故,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主要是指学校对教师的身心健康缺乏足够的关注,在明知教师患有可能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疾病的情况下,仍不采取能够有效消除危险的措施,致使学生因此而被传染或受到伤害的情形。
规定中所称的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性疾病。
案例一、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
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
目前,马老师已被调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
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6、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应当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未予以注意的情形。
案例一、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
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
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7、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的身体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的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的后果的情形。
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内。
案例一、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
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
某甲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8、救护不力事故,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到的伤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的原因而加重的情形。
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学校履行这种救护义务的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具体的条件与能力的限制。
案例一、某甲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某甲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
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某甲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某甲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某甲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某甲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
据医生讲,某甲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
正因为该校老师对某甲的怠慢,失去了挽救某甲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主要是指教师违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履行教师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因主动实施的不当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
判断教师行为是否得当的标准,应当以是否有提出了明确的教育教学要求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的必要性作为判断的依据。
教学大纲就是教师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如果教师是按照大纲要求实施的教学活动,就达到了专业要求,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责任,行为就不存在过错。
如果因为教学的特点与规范,并不强制要求教师必须时时注意指导学生的行为,因此,就不能认为,教师离开的行为和离开期间学生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例一、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
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
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
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
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
“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
”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
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
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10、不作为事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主要是指教师在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危险性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的情况下,由于疏忽或者过于自信,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
教师构成不作为的要件之一,是要有教师已发现学生的危险性行为,但怠于履行职业的道德与职责要求的情形,也就是表现未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
案例一、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
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
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
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
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
教师履责的方式,管理:
以强制性的手段,在学生行为出现危险性倾向时,对其进行控制、约束,制止危险倾向的发展告诫:
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其本人没能认识的情况下,向其指出该行为的危险所在,要求其不要继续进行此类活动制止则是教师在发现学生正在进行危险性活动,采取措施中断学生的行为,以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教师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因为能力所限,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则不构成不作为的情形。
11.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以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主要是指学校在发现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使家长难于及时实施保护行为,从而间接对学生伤害的后果产生影响的情形。
学校需要告知家长的信息应当是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即这些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能够直接促使家长继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可预见的危险当中。
学校的过错行为只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防范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离家出走的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案例一、谢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女生,一天下午课间时,因与同学吵架而擅自离开学校。
晚自修时,班主任检查人数,发现谢某不在教室,问谢某的同桌同学,同学说谢某因与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
班主任以为谢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问,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
到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发现谢某仍未返校。
班主任才与谢某的家长联系,但谢某的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
经谢某的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家长报案,但至今无下落。
谢某的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
法院认为,学校老师知道谢某擅自离校后,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致使谢某的父母丧失了最佳的寻找时机。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此项为兜底条款,即概括以上11种情形所未包括的学校过错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学校是否有过错的判断只能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即学校没有履行上述规定中明确设定的职责,才可能因为行为的违法性承担过错责任。
学生责任事故的情形,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类事故是指由学校、学生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侵权责任事故。
在此种情形下,学校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但学校此时法律特征是主要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或者活动的被组织对象.因此,应由经营者或者学校所参加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学校可免责的意外事故,可免责的情形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时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上述情形,虽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但在学校管理职责外的时间或者空间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生 伤害事故 讲课 教育局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