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ppt
- 文档编号:18777934
- 上传时间:2023-11-09
- 格式:PPT
- 页数:165
- 大小:325.50KB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ppt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ppt(16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赵昕,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05年9月16日实施TSGZ7001-2004,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1962年4月26日劳动部62中劳护字第5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企业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以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企业中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高架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以及叉车、千斤顶和滑车。
不适用于水上起重机、升降机、挖掘机、装料机、运输机和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
第二章对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四、企业设计、制造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制造起重机械的工厂、在成批制造各种起重机械时,应将主要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送当地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产品出厂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应当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并附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
五、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参与下,经过验收手续,证明符合本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喇叭、铃或汽笛制动器梯子、平台、走台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保护性接地连锁装置维修平台司机室应当有隔热、隔温设施电缆卷筒缓冲器防雨、防晒的设施、夹轨钳,第四章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要求,第五章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三十六、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起得机械在铁路沿线或铁路上工作时,操作人员应当熟悉铁路行车信号和有关安全规程。
三十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三十八、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
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六章技术检验,四十七、企业对于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
对新安装的,经过检修的或者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都应当进行技术检验。
四十八、在技术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国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钢丝绳、链条、吊钩、链、销和螺丝钉等是否完好,安装的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并且对起重机作负荷试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3月21日劳动部发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91)8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三章安装与修理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验第六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四条起重机研力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
安全认可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三章安装与修理,第十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章监督检验,第二十一条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
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
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
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
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子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9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朱镕基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003年8月8日国质检锅2003251号特种设备目录2004年1月19日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国质检锅2003172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05年9月16日实施TSGZ7001-2004,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立法宗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监察,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特种设备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
2001-2002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08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3起、严重事故294起,死亡284人,受伤435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52起,其中重大事故20起、严重事故332起,死亡351人,受伤372人。
制定条例就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实践“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特种设备已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用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基本特征进一步描述,并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种特种设备。
这些特种设备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这一款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的规定制定的。
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范围的原则,一是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
二是工作的连续性原则,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颁布有关规定,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的设备。
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也是按照WTO的规则,建立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
四是社会共识原则。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
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检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起重机械 相关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