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案(新民主主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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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创造性地进行的一系列法制活动,也是转型期中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制建设与实践围绕着土地与宪政的核心展开,其中的经验、教训,同样是中国法律发展历史的宝贵财富,也是今天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
第六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一、新民主主义法制概述
(一)立法概况大革命时期为立法萌芽时期,工人和农民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纲领、决议、条例等作为革命依据。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立法的尝试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围绕土地与宪政制定了一系列法令。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抗日法令。
解放战争时期,各人民民主政权大规模立法,服务于新民主主义革命。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思想作为民主政权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法制建设服务于革命总任务。
法制建设服务于革命战争需要。
法制建设服务于根据地经济发展。
法制建设坚持人民民主原则,,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制宪活动,
(一)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该大纲规定:
苏维埃共和国的总任务、性质、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工农群众的人权、工农群众的受教育权、基本政策。
(二)在陕北,各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各边区的施政纲领,这些施政纲领是各抗日民主政权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典型代表。
该纲领确立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规定边区政府建设的三三制原则,规定保障人权原则。
(三)解放战争初期,各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宪法原则和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典型代表。
该文件规定人民代表会议制政体,同时规定“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的人民权利的特点:
首先是明显的阶级性。
其次是规定了经济与文化权利。
再次是特别规定了妇女有获得解放,与男子平等参加全社会政权、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纠正了宪法大纲中关于人民权利的阶级差别错误,还专门就人权的概念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宪法性法律中的人民权利中特别增加了“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法,革命根据地时期,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兴国土地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当时土地法的典型代表。
没收地主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土地不得买卖;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贫农分好田。
抗日民主政府,“国民党三中全会上共产党通电”、中共中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42年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禁止高利贷。
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的“五四指示”和1947年10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了解放战争期间的土地政策。
废除封建或者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禁止侵犯中农利益;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和合法营业。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工农民主政权:
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发展私人经济。
抗日民主政权: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
解放区民主政权:
没收地主和官僚资本归国家,保护民族工商业。
五、人民民主政权的刑法,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工农民主政权刑法的典型代表。
各抗日民主政权在惩治汉奸、盗匪、破坏空室清野、贪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条例。
各解放区围绕惩治战犯、政治土匪、反动党团、反动会道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和法令。
六、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法,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工农民主政权婚姻法的典型代表。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新的婚姻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新中国婚姻制度在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已经基本定型。
七、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机关1临时最高法庭2地方所4检察各级裁判部3军事裁判机关工农民主政权采取“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设检察员,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察、预审和起诉事宜。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1边区高等法院2高等法院分庭3县司法处4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5检察机关,(三)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机关1人民法院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分别隶属于同级政府。
2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土改中设立的临时司法机构,土改结束人民法庭便被撤销。
人民民主政权三个时期基本都实行两级终审制。
抗战时期国共合作,虽承认南京政府的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但仅是名义上的,并未将任何案件交予审判。
(二)人民调解制度1.调解的组织形式
(1)民间自行调解。
(2)群众团体调解。
(3)政府调解。
(4)司法机关调解。
2.调解范围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均可进行调解。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3.调解的原则
(1)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许有任何强迫。
(2)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同时也可以适当照顾民间之善良民俗习惯。
(3)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司法机关起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与春秋战国以来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改良派、资产阶级革命派、买办阶级的革命法制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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