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与保险服务贸易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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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金融与保险服务贸易,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第二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一、金融服务与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金融服务是指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服务。
总体来看,这些活动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金融信息服务四个领域。
金融具有高风险性、敏感性强、需要高科技支撑等特征。
金融服务贸易分四类:
跨境交易、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跨境交易(跨境支付):
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
境外消费:
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
商业存在:
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
自然人流动:
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金融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1、除少数以货物为载体的服务如计算机软件外,金融服务贸易不能通过海关予以控制;2、金融服务贸易的形式千差万别,即使是同一类服务,也可以存在不同的提供方式。
而不同的金融服务提供方式,不仅导致交易成本和效率有很大差别,而且最重要的是它使有关国家管辖权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二、国际金融业务的类型,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二、国际金融业务的类型这些业务分别形成了:
货币市场(moneymarket)资本市场(capitalmarket)外汇市场(foreignexchangemarket)黄金市场(goldmarket)不论何种国际金融业务,都牵扯到外汇买卖。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二、国际金融业务的类型,
(一)货币市场,短期信贷市场,贴现市场,短期票据市场,
(二)资本市场,银行中长期贷款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政府债券市场,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货币市场可分为银行短期信贷市场、贴现市场和短期票据市场。
1.银行短期信贷市场,主要包括对外国工商企业的信贷和银行同业间拆放市场。
前者主要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后者主要解决银行平衡一定时间内的资金头寸。
2.贴现市场是经营贴现业务的短期资金市场。
贴现市场由贴现行(DiscountHouse)、商业票据行(CommercialPaperHouse)、商业银行和作为“最后贷款者”(LenderofLastResort)的中央银行组成。
贴现交易的对象,除政府短期债券外,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
3.短期票据市场是进行短期信用票据交易的市场。
在这个市场进行交易的短期信用票据主要有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等。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二、国际金融业务的类型(三)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变化1、电子与电讯业的高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2、金融业放宽管制或自由化趋势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尤为显著3、银行业务的不断国际化4、商业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并,商业银行与保险业、投资银行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状况1.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
据WTO数据分析,2003年,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出口1022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6%。
其中,前20位国家和地区共出口934亿美元,占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91.5%。
英国、美国、卢森堡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分列世界前三名,合计占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出口份额的54.5%。
中国内地金融服务出口末入世界前20名,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分别位列第7位和第17位。
2.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是指金融服务贸易涉及的主体、客体等日益国际化发展的趋势。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状况3.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在对外金融服务贸易中,通过立法和国际协议,来消除或减少对金融服务和与金融服务有关的人员、资本、信息等在国家间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外管制的过程。
4.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四、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原则金融服务贸易,这个概念最早是在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被提出,并在1993年底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中作了具体解释。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就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的金融服务自由化承诺进行了进一步谈判,并于1995年7月达成了一个金融服务贸易的过渡性协议。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四、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原则由于美国对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承诺不满而拒绝在协议上签字,因此该协议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经两年多的运行证明其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其间加上欧盟的努力,1997年又开始新一轮谈判,最终于1997年12月13日在日内瓦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WTOSFinancialServicesNegotiations),将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
70个国家(欧盟以15国计)和地区同意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市场,签署了1999年3月生效的第五议定书。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四、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原则
(一)市场准入原则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允许成员国的金融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本国的所有金融业务要对成员国的资本开放,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机构。
1999年底的中美WTO协议之细节内容就包括了:
在金融信息服务方面增加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业务,并在2年以后可经营人民币业务,5年以后可提供服务给中国个人;在证券基金合资企业方面,外国公司允许掌握3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3年以后将增加到40%。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四、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作为国际法的原则始于19世纪初。
是以自由贸易为理论依据,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国家间协议而确立起来的。
二战以前,国民待遇条款通常是以保护诉讼权和保障人身等为其主要对象,二战后,国民待遇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财产保护、经营活动、工业所有权、税收、金融证券的转移、交通运输等。
而后,关贸总协定将双边条约规定的国民待遇上升为一项多边贸易关系的准则。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五、国际银行业的并购策略与发展趋势
(一)全球金融业并购的内在动力随着市场的开放、技术的进步,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金融服务竞争的焦点在于客户。
客户的高期望值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巨大的竞争压力下,金融机构被迫对产品进行整合。
这又需要整个业务流程和经营管理机制的根本性改变,而这远非在既有的组织机构框架下进行修修补补所能实现的。
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只能寻求更有效的组织,在重置成本较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往往采取横向的组织联合。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五、国际银行业的并购策略与发展趋势
(二)传统的商业银行业需实现功能转型1传统商业银行的内在特点决定了它在运行机制上有两大根本弱点。
银行的高杠杆性决定了它承担了极高的风险。
银行业的利润率实际上极低。
2管制的放松与解除意味着银行可以从事原被禁止的业务,并且可以在不同金融市场上从事相关的业务,从而使权益类收益来源多样化。
3电信和信息处理技术的革命急剧地降低了获取、传递与处理信息的成本,以及模仿竞争对手产品的成本,这种革命孕育了大量的金融创新,并无可置疑地加快了服务的步伐。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4随着世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深化,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逐渐减弱,它的传统特权面临着极大的危机。
传统的商业银行要生存,必须寻求更有利可图的盈利渠道。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三)全球商业银行业的变革趋势1经营方式的转变。
与新的战略目标相适应,传统的银行服务由“交易驱动”转变为“关系驱动”,商业银行经营的重点也由以前的以产品为中心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在银行经营和营销中占据了最为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三)全球商业银行业的变革趋势2业务范围的拓展纵观国际银行业,商业银行不仅已经进入了证券业,而且已经进入保险业和资产管理业。
通过业务的拓展,银行不仅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广范围的金融服务,以抵制存款脱媒和资产流失,又可以增加大量的非利息收入。
第一节国际金融服务业概论,(三)全球商业银行业的变革趋势3.银行业并购的风险与挑战-大通曼哈顿大通通过兼并JP摩根,谋求在获得巨大的证券承销和资产管理等领域占一席之地,特别是针对大公司和资产庞大的个人客户。
但大通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进一步收缩其零售银行业务,出售了它在香港的信用卡、私人贷款、楼宇按揭代款以及4家分行等,价值约为50亿港元。
此外,两家公司固定收入和贸易活动上的重叠很可能引起大量工作岗位被载减。
第二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一、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概况
(一)银行业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113家城市商业银行78家城市信用社19348家农村信用社80家农村合作银行13家农村商业银行14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4家信托投资公司70家企业集团投资公司6家金融租赁公司7家汽车金融公司1家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统计数据),第二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一、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概况
(二)证券业,截止2012年2月23日,沪深两市共有2362家上市公司:
上证所上市公司数935家,上市证券1716只,上市股票979只,总市值163,485.24亿深证所上市公司数1427家,上市证券1967只,上市股票1469只,总市值74,082.35亿元,第二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二、相关政策法规2006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1日国务院修订并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1月24日银监会颁布外资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5月证监会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7月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9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三、金融服务贸易分析
(一)中国跨境服务贸易2006年,中国金融服务出口1.5亿美元,与2005年基木持平;进口8.9亿美元,是2005年的5.6倍。
由于中国金融服务进口涨幅较大,金融服务逆差增大,达7.4亿美元,比2005年扩大近52倍。
金融服务进口的快速增长主要源于我国境内机构境外上市增多,由此带来证券承销等服务费用的增加。
2000-2006年,中国金融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1.5%,但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却有所下降:
中国金融服务进口年均增长44.7%,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也由0.3%提高到0.9%。
(二)中国商业存在,第二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三、金融服务贸易分析
(二)中国商业存在1.境内的外国商业存在到2006年年底,已拙准9家外资银行将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改制为法人机构。
同时,简化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许可层级,适当降低营运资金要求。
在保持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其吸收我国居民100万元以上定期存款。
进一步放宽吸收境内外汇资金的比例限制。
取消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给予其国民待遇。
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分行可申请转制为法人银行,经营全面外汇和人民币业务。
第二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三、金融服务贸易分析
(二)中国商业存在2.境外的中国商业存在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美国、日本、英国、德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意大利、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韩国等29个国家和地区开设47家分行、31家附属机构和12家代表处,银行业海外机构的总资产约为2268亿美元。
第二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四、我国金融行业展望
(一)加强人力资本建设,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二)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培育多元化金融主体,促进同业竞争(三)加强金融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一、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企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二、保险市场北美保险市场欧盟保险市场日本保险市场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三、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一)自由化放宽费率管制、保险服务自由化、放宽保险公司设立限制
(二)国际化(三)专业化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四、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确定的保险服务范围:
1、生命、事故与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养老金或年金保险、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服务、债务保险服务等2、非生命保险服务货物运输保险3、再保险服务4、与保险有关的辅助服务保险经纪业保险代理业保险类别咨询保险统计和数据服务,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保险服务贸易以列举的方式定义如下:
跨境支付(crossborder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el),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1“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这一方式的服务贸易,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都不需要离开各自的国家。
随着电子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保险领域,这一形式的服务贸易具有很大的潜力。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在网上开发了E-PICC电子商务平台,国外的客户只需通过网络即可完成所有的保险手续的办理,享受人保的保险服务。
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在这一方式的服务贸易中,服务的消费者需要到达提供者所在的国家。
在保险服务领域,比如一美国的旅行者在德国的机场购买德国安联保险公司(ALLIANZ)的航空意外险保单,就是一个典型的“境外消费”的例子。
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在这一方式的服务贸易中,由服务的提供者来到服务消费者所在国家,提供服务。
在保险领域,越来越多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落户,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即是通过“商业存在”实现服务贸易的典型例子。
在所有服务提供方式中,也许“商业存在”是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它对于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为相关的服务贸易壁垒,如国内法规的限制措施等对于“商业存在”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一外国的服务提供者能否进入国内市场,怎么进入国内市场等都与一国的国内措施息息相关。
因此,各成员方有关开放国内市场的谈判焦点也都集中在这一方式的服务贸易上。
只有在“商业存在”领域实现了自由化,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三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el)这一方式的服务贸易在保险领域,一方面与“商业存在”方式密切相关,因为有相当多的外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入一国领土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在保险经纪服务或者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中也大量存在着“自然人流动”。
需要指出的是,WTO对于此种方式的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GATS所谓的“自然人流动”只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然人,如保险经纪人等;另一种是作为服务提供者雇员的自然人,如外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限制这两类人提供服务的措施,WTO鼓励各成员方通过谈判,作出承诺,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限制。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概况
(一)市场主体截止2009年,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累计3.2万亿人民币,保险公司多达110多家,从业人员200多万人。
2009年新增16家保险公司,其中保险集团1家,财产险公司3家,人身险公司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
从性质上看,中资保险公司68家,外资保险公司45家。
其中,中资产险公司34家,中资寿险公司25家,中资再保险公司2家,中资保险集团公司7家,外资产险公司16家,外资寿险公司25家,外资再保险公司3家。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概况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截止2012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概况,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二、我国加入WTO承诺
(一)外资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
(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
(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
2001午19月11日起,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5亿美元,以后每年递减1亿美元。
2005年12月11日起。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午末总资产要求为2亿美元。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二、我国加入WTO承诺
(二)外资保险公司企业设立形式,寿险:
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非寿险:
2001年19月1I日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
2003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
再保险:
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台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
经纪:
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起,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二、我国加入WTO承诺(三)地域限制,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2003年19月11日起,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外国再保险公司无地域限制。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二、我国加入WTO承诺(四)业务经营范围限制,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
寿险:
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其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二、我国加入WTO承诺(四)业务经营范围限制,非寿险:
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2003年12月11日起,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二、我国加入WTO承诺(四)业务经营范围限制,保险经纪:
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
允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二、我国加入WTO承诺(四)业务经营范围限制,再保险:
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跨境从事再保险业务。
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二、我国加入WTO承诺(五)法定分保,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保险公司必须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
2002年12月11日起,分保比例为15%。
2003年12月11日起,分保比例为10%。
2004年12月11日起,分保比例为5%o2005年12月11日起,取消强制分保。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四、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分析
(一)中国跨境服务贸易,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出口玩5亿美元,比2005年下降0.2%;进口88.3亿美元,增长22.7%。
2000-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出口年均增长31%,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0.4%增长到0.6%;中国保险服务进口年均增长24%,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6.9%增长到8.8%;中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从23.6亿关元增长至82.8亿美元,年均增长23%,是中国仅次于运输服务的第二大服务贸易逆差部门。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四、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分析
(二)中国商业存在,1.境内的外国商业存在截至2006年年底,共有15个国家(地区)的47家(含6家筹建)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27个(含14家正筹建)营此性机构。
2006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59.21亿元(人民币,下同),占中国市场份额4.59%。
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较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外资保费市场份额分别为:
21.3%、19.2%、12%、10.2%.2006年,保险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6个,其中大型项目l个,并购项目2个,合同外资金额2342.9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11万美元,同比减少99.3%;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日本、英国和美国。
2006年,由日本在上海投资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业唯一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8233.7万美元,外方出资2050.2万美元,出资比例为24.9%.,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四、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分析
(二)中国商业存在,2.境外的中国商业存在截至2007年8月,中资在境外共设立了42家保险营业机构,9家保险代表处或联络处。
境外保险营业机构以产险公司为主(19家),其次分别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综合性保险公司(7家)、保险中介公司(6家)、寿险公司屿家)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家),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自保公司各家。
中资境外保险机构(营业和非营业)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有26家机构,其次主要分布在英国和美国,分别有9家和6家保险机构。
中资在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的主要特点是:
机构跟着业务走,业务规模普遍较小.设立区域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五、我国保险行业展望,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到2010年,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保险业。
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
保险深度4%,保险密度750元。
保险业管理的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以上。
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性保险公司。
第四节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五、我国保险行业展望,为实现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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