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讲刑法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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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讲刑法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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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讲刑法基础
刑法基础
2018年教材主要变化
1.结构上:
将原来“第十二章刑法基本理论”与“第十三章刑罚”整合为一章“第十二章刑法基础”。
2.内容上:
(1)删除“共同犯罪”“罪数”的全部内容;
(2)新增“罚金的缴纳、减免”内容;“视为自动投案”的多种情形;“假释的职业禁止”内容;
(3)调整“数罪并罚”中“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并处时的处理规定。
【考点1】基础知识点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行相当原则
2.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X)
起算点
期限
X<5年
(1)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
从犯罪之日起
(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5年
5年≤X<10年
10年
10年≤X
15年
无期徒刑、死刑
20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①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17·单选题】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的,不再追诉。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核准。
该核准机关是( )。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公安部
D.司法部
【答案】B
【解析】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构成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4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考点2】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理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不作为累犯
③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④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⑤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排除死刑的适用
①
包括排除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适用
②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③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①
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②
【前科报告义务】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2017·多选题】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即使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也不适用死刑
B.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因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D.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除处罚
E.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判处缓刑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D: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免除”。
(2)选项E: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包括:
因犯罪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4.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单位犯罪主体
(1)必须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谋取私人利益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2)《刑法》必须有明文规定。
(3)6种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②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③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④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⑤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
⑥《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两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考点3】(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类型
(1)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3)犯罪中止
①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犯罪。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
2.处罚
对象
处罚规则
预备犯罪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09·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
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
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
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A
【解析】
(1)“途中”——尚在预备阶段,排除选项CD;
(2)“被一卡车撞伤”——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排除选项B。
(下列行为通常认定为“预备”:
①准备工具;②练习犯罪手段;③进行犯罪前调查;④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把看门的狗毒死;⑤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去犯罪现场;⑥尾随和守候行为;⑦勾引共犯。
)
【考点4】刑罚的种类
1.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种类
(1)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2.刑罚的适用
刑罚的适用
(1)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2)附加刑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
对人身自由
的影响程度
执行
期限
管制
限制人身自由
(不关押)
实行社
区矫正
(1)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拘役
短期剥夺
人身自由
由公安机
关就近执行
(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
剥夺人身自
由较长期限
监狱或其
他执行场所
(1)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剥夺人身
自由终身
监狱或其
他执行场所
——
【考点5】死刑
1.不适用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的情况
(1)《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4)“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缓期2年执行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①在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在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在2年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④在2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2018年新增)
刑期起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对下列犯罪分子“可以”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考点6】罚金的缴纳(2018年新增)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考点7】剥夺政治权利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2.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
1年以上5年以下
【提示】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提示】附加适用:
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独立适用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
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考点8】累犯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1)罪行种类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被判刑罚种类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罪行间隔期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4)年龄
累犯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即两罪实施时,行为人均应满18周岁方可构成累犯)
2.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况。
3.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2014·单选题】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累犯的适用情形和量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前罪被判处拘役,后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B.前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后罪被判处拘役
C.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
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2)选项CD: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考点9】自首
1.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时间要求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裁判。
【提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视为自动投案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⑦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⑧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018年新增)
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2018年新增)
⑩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2018年新增)
⑪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2018年新增)
2.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
3.处理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7·单选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 )。
A.一般自首
B.重大立功
C.特别自首
D.一般立功
【答案】C
【解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
【2017·多选题】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认定为自首的必要条件。
下列情形中,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有( )。
A.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B.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的
C.犯罪后逃至亲属家中,在亲属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D.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其投案的
E.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答案】ABDE
【考点10】数罪并罚
1.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
(1)
吸收原则
(2)
并科原则
(3)
限制加重原则
现采用的原则
“折中原则”: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辅
(1)吸收原则
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2)并科原则
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其中附加刑的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相同的,分别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018年新增)
③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018年新增)
【考点11】缓刑
1.缓刑的适用对象
(1)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3)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缓刑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3·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罪犯中,可以宣告缓刑的是( )。
A.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且已满75周岁的罪犯
C.累犯
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
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选项CD: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考点12】减刑
1.减刑的适用对象
(1)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缩减后,拘役的缓期考验期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1年。
【2010·单选题】下列关于减刑的说法中,符合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C.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D.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选项BC:
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3)选项D: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减刑。
2.执行期限的要求
被判刑种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有期徒刑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
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考点13】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1.假释的对象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得假释
①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提示】前述①、②犯罪分子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③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2.假释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时,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时,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3)如果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条件的限制。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
3.假释考验期多久?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4.假释的职业禁止(2018年新增)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至5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单选题】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有关假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可适用假释
B.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C.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应为1年以上5年以下
D.被假释的罪犯,一律不得减刑
【答案】B
【解析】
(1)选项A:
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选项C: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3)选项D: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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