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防制措施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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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騷擾防治宣導,2,.,內容大綱,何謂性騷擾性騷擾的權力因素及類型面臨性騷擾的應有知能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如何制止性騷擾及相關做法性騷擾之法律責任,3,.,何謂性騷擾,所謂之職場性騷擾係指不受勞工或求職者歡迎,或違反其意願之性方面示好之舉,要求性方面之好處,或其他具有性本質之言語、肢體或視覺之明示或暗示行為。
性騷擾被用以做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之交換條件;對被害人造成脅迫性、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被害人之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影響被害人正常工作表現。
4,.,何謂性騷擾,親蜜動作:
手搭肩膀拍打背部握住對方的手即使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冒犯、不舒服,而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5,.,性騷擾的界定,是否受歡迎或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即為性騷擾認定之主觀要件,而此主觀要件之具備與否,應由被害人之立場,而非由加害人之認知加以認定,如該行為於客觀上對被害人已侵犯或干擾其個人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正常工作表現時,即構成性騷擾。
6,.,性騷擾的權力因素,性騷擾不論發生在何種狀況之下,特別是在職場或校園中,其實都與當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的高低,資源的多寡,體能的優劣等有關,即事件的發生是凸顯了騷擾者與被騷擾者之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
7,.,性騷擾的類型,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也是對人格尊嚴的侮辱,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形成敵意的環境。
例如,以他/她人的身材或打扮作為羞辱的對象;不顧場合和對象講黃色笑話;一直盯著對方胸部;故意展示猥褻圖片或電話或網路性騷擾。
8,.,性騷擾的類型,二是歧視性或騷擾性的肢體行為。
例如,偷拍他人隱私;對人毛手毛腳、碰觸胸部或私處;暴露性器官等。
三是以性服務為交換利益的條件。
例如利用約會時佔性便宜作為升遷調職及加分的條件等。
9,.,性別騷擾,性別騷擾也算是性騷擾的態樣之一。
係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度。
女人是花瓶,從來就做不好工作的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就只會哭,根本只適合在家裏被人家養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被冒犯,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10,.,勞工在面臨性騷擾時應有的基本知能,培養對性騷擾的正確認知建立身體自主權的概念相信自己的直覺假如行為是不受歡迎、你不想要的或讓你覺得不舒服,你有權去要求停止該行為,最好不要允許類似行為繼續出現或保持原狀。
11,.,勞工在面臨性騷擾時應有的基本知能,自我賦權1.千萬不要被脅迫;2.千萬不要自責;3.千萬不要懷疑你自己;4.千萬不要遲疑:
假如騷擾者一方面表示後悔;另一方面卻持續性騷擾,千萬不要為自己的感覺感到抱歉;5.立即反應,即使性騷擾持續進行中或已經行之有年,採取行動永不嫌太晚;6.千萬不要害怕嘗試:
一旦開始,事情就變得容易。
12,.,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譬如:
不要對任何性別有所貶抑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當你的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的時候要立即停止。
、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隨意對別人勾肩搭背等,13,.,難以判斷時的自我檢測,、別人對自己的配偶做這樣的舉動,自己的感受如何?
如果會覺得不愉快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
、小孩看見這樣的動作會如何?
如果會覺得不好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
、若這件事被公司的內部報導其結果會如何?
如果會覺得難堪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行為。
、如果還是無法判斷,請先詢問對方的意見。
、當不確定對方的感受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14,.,如何制止性騷擾,認知:
對性騷擾的本質(即權力差異)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察覺。
承諾:
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信心:
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15,.,如何制止性騷擾,溝通:
以直接(如面談、寫信等)或間接(如請他人轉告)的方式,讓對方知道他/她的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
在做這個動作時,最好順便錄音,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控制:
若對方仍依然故我,蓄意騷擾,則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
向有權受理單位提出申訴。
16,.,如果我被性騷擾時,當下可以做些什麼?
相信自己的直覺,不要懷疑。
察覺到不對勁,立刻採取行動。
可以大聲的說不、你在做什麼?
、有色狼、用眼神瞪著對方、或者離開現場。
若對方還不罷手,用身邊現成的雨傘或皮包適度還擊。
一定要表現出不願意或不喜歡的感覺。
這對日後如果你要採取法律行動的時候,這是很重要的情況證據。
若有旁人在場,就可以證明你當時的感受。
17,.,如果遭到性騷擾,該如何蒐集證據?
性騷擾事件常因發生突然,且未必有他人在場而不容易證明,不過相類的性騷擾行為不太可能只出現一次,只要多觀察加害人的行為模式,抓住正確的時間點,蒐集證據就會變得較為容易。
可運用下列方式收集證據:
一、錄音:
錄音時必須您自己的聲音也出現在錄音帶中,才算是合法的錄音行為。
只要在談話中,讓加害人承認自己曾對您有過性騷擾之情事,就算是蒐證成功了。
18,.,如果遭到性騷擾,該如何蒐集證據?
二、證人:
如有同事或朋友在場目睹或聽聞,可當面與騷擾行為人對質或請證人做證。
或對於曾有相同受到性騷擾行為人騷擾經驗之被害人,亦可請其做證人。
三、保留物證:
如收到網路信件或不堪入目之刊物、圖片性騷擾,應保留證物不要輕易刪除或丟棄。
19,.,如果遭到性騷擾,該如何蒐集證據?
四、記錄:
1.詳盡紀錄事情發生的完整經過2.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3.你做了什麼抗拒/應對?
若無,為什麼?
4.你的感覺如何?
5.對你所產生的其它影響6.列舉目擊者7.目擊者的反應8.時間、日期和地點9.每次事件發生後儘速寫下來10.妥善保存你的紀錄。
20,.,如果我遇到性騷擾,可以向誰申訴?
知道加害人所屬單位時:
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若加害人為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前述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若您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該機關應於7日內將所接獲知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
21,.,如果我遇到性騷擾,可以向誰申訴?
不知加害人資料或所屬單位時:
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若您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該機關應查明加害人所屬單位,並將所接獲之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該單位續為調查;如查無加害人所屬單位,則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若您選擇向警察機關申訴,警察機關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身分。
若查明加害人身分,警察會將申訴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若未能查明加害人身分,則由警察機關就性騷擾之申訴途徑逕行調查。
22,.,我對申訴調查結果不服,有何救濟管道嗎?
若當事人(加害人或被害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流程與調查原則皆同申訴流程,且仍就性騷擾事件存否為調查處理。
23,.,構成性騷擾及申訴圖解,行為、言語、文字、圖片,拒絕、不舒服,溝通、協調未果,造成身心傷害影響正常生活,提出申訴,進行調查,再申訴,結案,申處會,蒐集物證,脅迫、利誘、威嚇,人證,24,.,性騷擾之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定義包含性侵害,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雖不包含性侵害,但相關防治準則於性侵害則準用之,故於此亦列出相關刑責規定),25,.,刑事責任,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6,.,刑事責任,刑法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上,為猥褻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7,.,刑事責任,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28,.,刑事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9,.,刑事責任,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0,.,刑事責任,刑法第315條:
妨害秘密罪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31,.,民事責任,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2,.,民事責任,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3,.,民事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對他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4,.,行政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35,.,行政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6,.,行政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37,.,報案與諮詢專線,緊急報案電話:
110婦幼保護專線(性騷擾諮詢專線):
113、0800-024-995性騷擾防治法再申訴專線:
0800-089-995公司性騷擾申訴專線xx-xxxx-xxxx,.,38,性騷擾防治宣導(下),39,.,內容大綱,職場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申處會組織架構申處會權責申訴流程案例宣導,40,.,職場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五條:
本公司應採行適當措施,防制前條所列職場性騷擾行為,俾提供免受職場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以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方法廣納建言;如有職場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制措施,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41,.,職場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六條:
本公司應妥適利用各項會議、廣播、印刷品及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職場性騷擾防制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不定期舉辦的各種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職場性騷擾防制相關課程。
本公司所屬員工對於本公司所舉辦之有關兩性平權及職場性騷擾防制相關課程有參加之義務,並於上課記錄中簽名,如有違反本規定者,以申戒論處,情節重大時,本公司得加重處罰之。
42,.,職場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八條:
申處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公司負責人指定有關主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另置委員3人至5人,由員工代表兼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43,.,申處會組織架構,44,.,申處會之權責,45,.,申處會之權責,46,.,申處會之權責,47,.,申處會之權責,48,.,申處會之權責,49,.,申處流程,50,.,申處流程,51,.,申處流程,52,.,申處流程,53,.,申處流程,54,.,申處流程,55,.,案例一:
握手摳手心?
女住戶怒告管理員!
台北市某社區一名女住戶,早上買粥回來,包了一份請76歲的管理員,管理員感謝女住戶,握手致意時,疑似做了摳手心的動作,讓住戶感覺被性騷擾,因而告上警局要討回公道;管理員則認為深受委屈、氣憤難平。
到底是握手還是摳手心?
女住戶跟老管理員,雙方各執一詞,當時沒有證人,監視器畫面也沒有保留,是性騷擾還是誤會一場?
留待司法做出判斷。
56,.,案例一之解析與建議,一、管理員當時如以舉手敬禮說聲謝謝、點頭、微笑說聲謝謝等方式,對該女性住戶表達謝意,應不致衍生此一糾紛。
二、在工作崗位上,應謹守份際、注意進退應對,不論住戶性別為何,均不宜有任何肢體上之觸碰,以示尊重。
三、國際禮儀對於握手有以下規定,需勞記遵守之男士不宜主動與女士握手,須俟女士先伸手。
握手時,可上下微搖表示親切,但不可左右搖擺。
57,.,案例一:
法界人士認為摳女性手心觸行政罰未涉刑法,法界人士大多認為,大廈管理員藉機偷摳女性手心,被認定是性騷擾的可能性很大,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因為這種行為通常具有性暗示,已損害他人人格或尊嚴,使人感受冒犯或不舒服,管理員可能會被依同法第20條,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律師吳孟良認為,除了摳手心,如碰到具有性表徵的器官或部位,例如胸部、大腿內側或下體等處,還會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58,.,案例一:
法界人士認為摳女性手心觸行政罰未涉刑法,吳孟良說,至於涉及刑法的公然猥褻罪,構成猥褻的機率不大,因為單純摳手心,恐怕還不到滿足性慾的目的。
還有法界人士指出,摳女性掌心的行為,只觸犯行政罰,未涉及刑法,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並非由法院或地檢署等司法機關管轄,如警方受理類似案件,恐須移送至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處理。
59,.,案例二:
手伸前座摸纖腰代價18萬!
去年8月間,1名女乘客在公車上為求下車方便,換座位到公車左方安全門後方第1排座椅,陳姓男子原本坐在安全門後方第3排座位,他看到女乘客換座位,也跟著換座位,坐到女乘客後方。
陳姓男子趁女乘客閉目養神之際,佯裝要撿東西,從車廂壁和前排座位間的空隙,伸手往前摸女乘客的腰,她驚覺有異,大叫有鹹豬手,陳慌忙要下車,司機拒絕並立刻報案,警方將他逮捕送辦。
60,.,案例二:
手伸前座摸纖腰代價18萬!
陳姓男子辯稱,因15元銅板掉在前座椅子與車廂壁之間,才伸手往前摸,想要撿錢,不慎摸到女乘客的腰部;但他的撿錢說,法官不予採信,認為零錢若掉落在車廂壁與座位間的空隙,應該是在掉在地上,不可能卡在縫隙中,陳若要撿錢,也不至於一直摸前座女子的腰部,陳的說法是狡辯。
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判刑6個月,若易科罰金,折算為18萬元。
61,.,案例三:
辦公室內開黃腔-言語性騷擾,被告為某法院資深通譯,而原告則為民庭書記官,根據原告之陳述被告平日言行粗鄙不知節制,且藉其資深並與某主管關係良好,常有隨意口出穢言,故意詈罵嘲弄女性之舉,雖經原告好言相勸,但卻反被多次辱罵。
原告曾向上級報告,但被告反而變本加厲,讓原告更為難堪。
原告指稱在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下午,被告又在該院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民事科通譯室中,辱罵原告開黃腔又怎樣,不黃妳會生子?
,該甫生產後之原告深覺受辱,乃向台北地院提起刑事告訴,經檢查官提起公訴後,由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判決被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名成立,判處罰金一千元,緩刑二年在案。
62,.,案例三:
辦公室內開黃腔-言語性騷擾,原告認為被告之侵害行為,使其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且事發迄今,被告毫無悔意,態度仍舊惡劣,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一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六十萬元之損害賠償。
63,.,案例四: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本案為某紀念醫院麻醉部護士,申訴於任職期間遭受麻醉科醫師職場性騷擾。
申訴人聲稱,某醫師素行不良,並非僅只她一人受害,若非其堅持申訴,該醫師很可能繼續騷擾其他護士。
但在其向院方陳情申訴後,院方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未曾積極調查處理,也未公開說明事件真相及處理方式,導致科內許多男性同仁對其常予異樣眼光或冷嘲熱諷,致使礙於流言之苦,被迫調職,且八十八年度調薪幅度比其他同事低許多,而院方不但不給予騷擾者適切懲處,甚至將其擢昇為麻醉部代部長。
故申訴人以院方處置過程冗長,且未能秉公處理及善盡雇主維護平等無歧視之工作環境的責任,構成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提起申訴。
64,.,案例四: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本案例之醫師對護士騷擾乙案,該院雖即以醫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予以調查審理,就其處理時效言,尚無遲延,然,從其處理過程,其審查委員會成員皆為醫師,且調查報告並未知會當事人,有失管理監督之責,該院既未防範於先,尚無懲戒於後,任其營造敵意工作環境,有悖經驗法則。
本案申訴人亦提起民事告訴,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審酌原告及被告之年收入,認為原告主張受損害之非財產上損害壹佰萬元,尚屬過高,應以肆拾萬元為適當。
65,.,案例五:
單一言語不禮貌,是否構成性騷擾?
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八日,申訴人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指某日該公司工會在臺中召開理監事會議,會後北返車中,公司管理部經理曾在車上向申訴人表示:
到賓館住一晚,等明天再回台北。
等語,申訴人當場加以拒絕,此事雖有在場同事表示已不復記憶,但同車另兩位工會幹部卻宣稱確曾聽到此語,並有一位幹部曾向該公司總經理反應此事。
嗣後,申訴人被調職他市工作,乃控訴其調職是因拒絕經理性騷擾之故,而資方則宣稱職務調動非關性騷擾,而全屬為部門人事精簡之故,且新職務之勞動條件並未有所變更。
66,.,案例五:
單一言語不禮貌,是否構成性騷擾?
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一致認為申訴人所提單一言語上不禮貌之事件,尚不足構成性騷擾情形,且經申訴人制止後,類似行為即未再發生,兩人並無任何接觸。
至於調職與該事件發生相隔年餘,由勞資爭議之性質觀之,應與工會運作衝突有關,故評議性騷擾不成立,但因被申訴人經公司其他女性員工反應確有行為可議之處,而該公司亦未建立員工遭到性騷擾侵害後之申訴管道,為讓該公司能提供一免遭此類事件傷害之工作環境,乃建請勞工局函告該公司注意改善。
嗣後勞工局並已遵照委員會之建議,以公函指示該公司切實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67,.,案例六:
(妨害秘密罪)捷運偷拍狼判刑6個月,張某於今年四月七日,持數位相機,在台北市捷運市府站,站在出口附近的手扶梯,由下往上拍攝行經該處女子的裙底鏡頭,經一名曹姓女子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市信義分局員警立即將張某逮捕送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在捷運站趁搭車女子不備之際予以偷拍,對於穿著裙裝搭乘捷運的女子心理將造成莫大恐懼,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68,.,案例六:
(妨害秘密罪延伸討論),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案例:
七年前某立委性愛光碟香港陳姓藝人台灣林姓名模,69,.,案例七:
(妨害秘密罪)捷運偷拍女子臉部、大腿,獲判無罪,伍姓男子在捷運上拿手機偷拍一名穿裙子的女孩,目標是大腿和臉,女孩子發現後,在西門站口報警抓人,伍姓男子被依妨害秘密移送法辦,沒想到,法官判無罪,理由是大腿和臉不是身體隱私部位。
判決書也說,雖然拍攝動機可議,而且對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傷害,但是捷運車廂算是公共場所,搭捷運是公共行為,所以沒有秘密的問題。
引用法條失當之案例,70,.,案例八:
(妨害秘密罪)手機拿反,捷運偷拍狼判無罪,台北市一名男子涉嫌在捷運站內拿手機偷拍女子裙下風光,沒想到照相手機拿反了,只拍到女子的腳跟,雖然這名捷運狼被依妨礙秘密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他沒拍到隱私部位,且妨礙秘密罪不罰未遂犯為理由,判捷運狼無罪,讓不少女性認為不可思議。
引用法條失當之案例,該法條不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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