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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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解读,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局长卫生部纠风办主任,王大方,给医改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促进和规范医疗卫生统案件查办工作的一个重要制度文件,解读要点,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意义,两个初衷和背景保障深化医改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查办案件工作的现实需要,
(一)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是保障深化医改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
深化医改,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行动,是维护十几亿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建设、扩大内需的重大发展工程,对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当前医改面临的形势,医改实施以来,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为下一步改革打下了好的基础。
医改起步扎实、发展势头良好。
改革的实践表明,医改的理念、方向和路径是正确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也借鉴了国际成功经验。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医改的总体目标还需一个过程。
当前医改面临的形势,现在医改已进入深水区,所触及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
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持续前行,才能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的改革成果,取得更大进展。
做好当前改革工作,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对于基本完成医改近期重点任务乃至实现2020年医改总体目标都至关重要。
深化医改与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关系,一方面,行业的不正之风、公立医院的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往往是行业内、医院管理中各种矛盾的交织点和问题的集中反映,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不是一项孤立工作,需要融入医改,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改革的精神、发展的思路、管理的办法,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去解决问题。
深化医改与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关系,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行风和严明的纪律作保障,医改也不可能顺利进行。
深化医改,需要通过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以行业作风建设新成效引领思想、凝聚人心,为医改提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医改推进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偏离医改宗旨的问题,深化医改也需要通过对公立医院违纪违规问题的及时严肃查处,以严明的纪律,保持政令畅通,保障重大改革措施不折不扣执行。
(二)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是深入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案件查办工作的现实需要。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以在医药购销、卫生基建工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医疗卫生系统发生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为重点,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严明行业纪律,为深化医改的顺利进行营造了良好的行业环境。
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2006年,卫生部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组织查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乱收费案件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3人撤职处分2位主管副院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17名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
深圳市人民医院违反规定乱收费案件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规配置伽玛刀案件天津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违规配置射波刀案件江西抚州和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部分医务人员顶风违纪违法收受回扣案件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各级卫生纪检监察机构也都高度重视办案工作,会同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加大办案工作力度。
据不完全统计,2005-2011年,全国卫生系统共查处案件10500多件,有力地震慑了违纪违法行为。
存在的问题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办案力度不大。
自身不干净怕被牵涉进去怕案件查出来被追究领导责任担心案件查处多影响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声誉激励机制普遍不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一票否决”一些单位领导对案件查办工作态度暧昧,极个别的甚至从中干扰纪检监察部门办案。
现行的监督体制下,纪检监察机构能不办就尽量不办,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办案积极性。
存在的问题二是人员力量薄弱、办案能力有限。
人员少、任务重:
统一管理,人员编制普遍较少有些市、县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几千人的医院只有一人“支撑场面”忙于应付,难以有更多的精力办案,能力不足、人才匮乏:
多从卫生岗位上转岗而来,缺乏专业知识缺乏实践经验缺少谈话技巧等办案基本功,突破案件的能力不高自身很努力,心有余力不足,案件无法查实。
存在的问题三是协同配合办案不够紧凑。
卫生行业属地管理,纪检监察机构间指导关系,下级工作上往往主动配合不够,个别的甚至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
从外部来看,有的案件需要公安、检察机关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协同办案的作用和威慑力量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存在的问题四是办案依据不足、程序不够规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办案工作既有有程序性的要求,又有实体性的要求。
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少、分工不细、政策理论水平不一,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客观上有一定难度。
包括在如何受理信访、初核、立案、调查、证据证词收集以及审理等关键程序上,都或多或少反映出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起草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医疗卫生系统案件查办工作的形势出发,驻部组局在2011年初就把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台暂行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年度任务作出安排部署,组织专门人员,成立专门起草小组。
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征求意见,于2011年底以驻部组局文件的形式出台下发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暂行办法原计划以卫生部文件或更高的形式出台。
暂行办法中许多内容都是涉及到对党内规章纪律的贯彻落实。
卫生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文件中部署党的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不合适。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具有相应工作职责。
鉴于此,以驻部组局文件形式下发,虽然层次上、效力上弱些,但关系上更顺一些、恰当一些。
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需要把握的关键点,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管辖、受理、调查、处理、纪律、附则七章42条,约4600余字。
紧密结合当前公立医院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新特点、新难点,比较条理地对调查处理的程序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一)暂行办法内容设计上的总体考虑。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暂行办法内容设计上的总体考虑,遵循三个指导思想:
一是既严格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为依据,注意与已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相关的规定要求相一致、相协调,又结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规律和案件查办的特点,突出其特殊性。
暂行办法内容设计上的总体考虑,二是着眼于解决多年来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立足当前,对那些需要解决而在现有条件下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在暂行办法中都予以了体现。
三是注重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力求使调查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既便于操作,又符合实际情况。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相关条款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之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之二暂行办法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的关系:
暂行办法,驻部组局的一个文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是暂行办法的上位法,制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之三医疗卫生系统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可作依据:
不适用。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只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以依据暂行办法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之四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适用的问题:
医疗卫生系统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血站,单位性质和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特点有很大区别;一个文件中对几种单位都兼顾,难度较大,泛泛而谈,针对性不强;医疗机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社会关注度相对较高;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执行。
(三)关于管辖。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管辖主要是指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职责权限归属的分工,这种分工主要是根据职能、发生问题的从业人员所属的组织机构和干部管理权限等因素来确定的,是保证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的。
由于管辖不清、职责不清,导致不及时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结果是许多问题、许多案件压着不办,管辖方面需注意的问题一是关于分级办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不仅有利于保障群众正确行使检举、举报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明确职责,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案件。
管辖方面需注意的问题二是关于具体管辖范围的划分确定。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干部管理权限不在医疗机构内部的,即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其违纪违规问题,应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管辖方面需注意的问题二是关于具体管辖范围的划分确定。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医疗机构的,即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其违纪违规问题,应由医疗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管辖方面需注意的问题三是关于特殊规定的管辖。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违纪违规问题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管辖范围之外,特殊规定的管辖范围。
防止下级压案不查、保护主义,保证重大、典型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查处;解决下级查起来比较困难的问题。
(四)关于对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管理,需要把握的关键点,对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材料管理工作是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在整个案件调查处理实际工作中工作量最大的一块。
暂行办法中涉及到此问题的条款共有6条,也是篇幅比较多的。
案件线索管理一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线索管理制度,比如:
要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工作要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特别是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要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要按照要求进行登记记录,案件线索管理二是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来源,三个来源信访举报的渠道,主要的来源;上级或者有关单位转来的,比较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专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工作中容易忽视或者不重视。
案件线索管理三是对线索的处理,各单位对接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五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属本单位管辖的,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属上级单位管辖的,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属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关于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初步审核。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初步审核,是指对接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或材料,在开展深入调查之前进行初步审查核实了解的活动。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需把握的问题一是初步审核的目的,初步审核是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的重要环节,其任务目的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开展调查提供依据。
初步审核是立案调查前进行的了解和核对,不是立案后的调查。
线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违反常规,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则非常具体。
认真仔细地分析材料,去伪存真,筛选出真正的案件线索,分别处理。
避免消耗有限的办案资源,初步审核需把握的问题二是初步审核应坚持的原则,初步审核:
既关系到违纪违规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实施违纪违规行为者能否受到法纪制裁,又关系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初步审核应当从快、扎实、保密,突出重点。
首先要及时办理。
无论是涉及领导干部或是普通干部,无论来源于上级机关或是一般群众,均应一视同仁,不推诱,不扣压,及时办理。
其次要保守秘密。
必须对线索的内容和来源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初步审核需把握的问题三是关于初步审核的方式方法。
根据接收的信访举报材料的内容等情况而定。
对线索比较具体、问题比较严重的,应采取直接派人调查的方法进行初步核实,也可以责成或委托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就某些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对反映问题不太具体,或属一般小问题,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或摘转材料让本人说明情况的方法进行初步核实,还可以责成或委托被举报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协助了解情况。
初步审核需把握的问题四是关于初步审核后如何办理的问题。
需要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虽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建议有关组织作以恰当处理。
或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一定范围内检讨;或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同时,应责成纠正或停止违纪违规行为,退出违纪所得。
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应向本人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六)关于调查组的组建。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关于调查组的组建,一是调查组必须由负责调查的单位组织。
“负责调查的单位”就是依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管辖原则,对需要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有管辖权的单位。
一般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
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关于调查组的组建,二要选好调查人员。
选好调查组长。
根据被调查人的职务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定恰当人员任调查组组长。
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
根据问题的大小多少,确定人员数量。
最低不少于二人注意人员搭配。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办案人员能力、特长,确定调查组人员组成。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选配一定文字能力的人员注意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
关于调查组的组建,三是调查组要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熟悉案情。
调查组负责人应组织全体成员认真分析举报和初核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细致的研究。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一般应该包括需要查清的问题,采取的步骤、方法,办案人员的组成、分工,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和应注意的问题。
(七)关于调查工作程序性要求。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暂行办法立法权限原因在案件调查的程序上,包括证据的收集、调查措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调查报告的形成、移送审理等方面,都没有作出过多新的创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关于案件调查程序方面规定的梳理和有重点的罗列,关于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案件审理部门按照特定的程序,遵循法定的原则,按照审理违纪违规案件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结束的违纪违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活动。
案件审理,作为处理违纪违规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防止处理畸轻、畸重,教育挽救犯错误党员的重要环节。
审理程序要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关于案件审理审理人员组成,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基本都没有专门的案件审理部门的。
建立联查联审办案制度,把有限的纪检监察力量进行整合,抽调办案工作经验丰富和责任心强的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办案,把孤军作战变为协同作战,解决了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八)关于调查后的人员处理,需要把握的关键点,关于处理,凡是违纪违规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处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理,综合运用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加大对违法违纪干部的惩处力度,关于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引用列举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组织处理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运用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运用组织处理,能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办案件效率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合运用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加大对违法违纪干部的惩处力度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1.两种手段运用比例失调,组织处理较少。
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较多,兼以组织处理的较少,致使惩处的维度不够,减弱了惩处的力度。
2.主观认识有误区,存在重党纪政纪处分轻组织处理现象,习惯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不习惯于组织处理。
3.机构不明确,且机构间缺少沟通协调,使组织处理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4.制度建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和量化标准,使组织处理行为不规范。
针对问题,暂行办法适当予以体现,第三十一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处理的方式和处理后监督,第三十三条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列处理种类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反馈违纪违规问题调查部门或单位。
三、切实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推进案件查办工作,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的必然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确、及时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保证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纪律和各医疗机构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水平,严肃行业纪律,进而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从严查处四类问题:
从严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从严查处索要“红包”、乱收费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从严查处违规配置大型医疗设备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问题;从严查处因责任心不强、违反技术规范而造成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问题。
要结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把其作为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
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二)坚持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中央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也非常关注。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有利于案件的查处有利于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有利于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乃至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
要把依纪依法办案作为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每一个案件之中,贯穿到每一个案件的各个环节之中。
否则,办了十个案件,有九个做到了依纪依法,一个没有做到,就会影响整个办案工作的社会效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查办一个案件,有九个环节做到了依纪依法,有一个环节没有做到,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加强案件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暂行办法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安全文明办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使查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
只有从严惩治,才能震慑违纪违规分子、减少违纪违规问题发生,为有效预防创造条件;只有注重预防,才能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发生。
应当明确:
惩处不是目的,惩处最终目的是形成有效防范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为卫生改革发展管理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惩前毖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治病救人。
通过查处违纪违规人员,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使多数人受到教育。
利用典型案件充分开展警示教育,推广一些地方“一案两报告”的经验,切实加强案件剖析,认真研究典型案例,找出案发规律,针对发案原因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必要时可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应该清醒地看到: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一些消极腐朽思想也在不断对纪检监察队伍、办案人员产生冲击和影响。
特别是在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越来越多的违纪违规问题被揭露和惩处的情况下,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从事办案工作的干部往往成为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经受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
有个别干部违反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随意泄露案情;还有极个别干部放松了要求,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面前打了败仗,犯了严重错误,教训十分深刻。
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查办案件的干部违纪违规,影响更大、危害更深。
要引以为戒,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的、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坚决不做,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
要自觉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纪能力,推进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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