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及票据的结算方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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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票据的结算方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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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款项的结算,在国际贸易中,款项的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贸易而产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
国际贸易的款项结算问题在进出口实务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与买方付款构成对流,货款的结算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
该部分条款必须就货款的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章结算工具,国际贸易中的款项结算主要是非现金结算,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票据。
票据主要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其中以汇票最为常见,支票和本票的使用相对比较少。
在本章中,我们将具体学习有关票据的基本知识,以汇票为主,介绍结算工具的内容、功能、使用和种类,在汇票知识基础上,通过比较,掌握本票和支票的内容。
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定义票据(bill)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物权票据和资金票据。
凡赋予票据持有人一定权利的各种凭证,如货物提单、银行存单、保险单等都属于票据。
狭义的票据仅指资金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和结算的凭证。
我们通常所说的“票据”是指狭义的流通票据。
二、票据的功能票据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种:
1、流通功能这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票据是可以转让流通的信用工具。
票据在经过背书后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次数越多,收款的安全性越强。
2、结算功能这是票据的主要功能。
这一功能可以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是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的功能。
3、融资功能这是票据的新功能。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融通资金,可以简化借贷手续,扩大资金来源。
所以,许多企业通过票据贴现来融通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甚至通过票据贴现市场来调节市场上货币的流通量。
三、票据的性质1、流通转让性广义的票据转让有三种类型:
(1)过户转让(assignment);过户转让必须经过转让人、被转让人的签字才能成立,如股票的转让。
过户转让的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2)交付转让(transfer);交付转让是只需将票据交付他人而不用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如货物提单的转让。
交付转让时受让人获得的权利也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流通转让是通过交付或背书交付进行的转让,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2、无因性票据本身是否成立不受产生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会由于产生票据原因的影响而改变。
这种无因性可以使票据的使用变得简单化,避免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从而便于票据的流通。
3、要式性由于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判断票据成立不能以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为依据,所以证明票据的成立需要有其他强有力的依据。
以票据的外在形式、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要件)、处理票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票据是否成立,可以在使用过程中把关于票据的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保障票据的顺利流通。
2、3两种性质又叫做“要式不要因”。
4、文义性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文字的内容,而不受票据记载以外的任何约定、协议的约束。
前三种性质是票据性质中最为重要的三种性质。
一、汇票的定义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是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
关于汇票的定义,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法律中不规定汇票的定义,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大多在法律中对汇票作出定义。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作了如下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节汇票,这一定义中体现了汇票的两个重要特点:
(一)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二)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参阅P181和P184的有关本票与支票的定义,二、汇票的内容汇票是要式证券,在汇票上依法记载的各种事项是汇票有效成立的要件。
这些要件构成汇票的主要内容。
各国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规定要比大陆法系的相对简单些。
正因为各国的规定的差异现实存在,因而在历史上有关各方曾试图对它们进行协调,但都无功而返。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使用日内瓦统一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应该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
合格的汇票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标明“汇票”字样;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所用的汇票把“汇票”作为标题,印在汇票上方。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没有这种规定。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ordertopay);为了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汇票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否则票据无效。
英文中一般使用祈使句,如:
“Paytotheorderof”。
(三)确定的汇票金额(certaininmoney);汇票是资金票据,所以汇票上必须明确记载支付款项的金额,不能用货物数量或其他需要换算的方式进行表示,不能模棱两可。
另外,为了防止涂改,汇票上不仅要记载确定的金额,而且文字的大写数字和小写数字必须同时记载,大小写不一致时,国外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我国票据法规定视为无效票据。
(四)付款人姓名、商号及地址(drawee);付款人就是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一般为出票人以外的当事人。
付款人的姓名、商号及地址通常写在汇票的左下方。
(五)收款人姓名、商号及地址(payee);收款人是汇票最初的权利人,也是主债权人,必须明确记载,一般写在汇票的中间。
收款人又称“汇票抬头”,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表示汇票仅限于支付款项给收款人,不得转让)2、指示性抬头;(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转让)3、持票人抬头。
(任何持票人均可作为收款人,付款人只认票不认人),(六)出票日期(dateofissue);出票日期是指汇票签发的日期。
出票日期有这样一些作用:
1、可以判断出票人出票时的行为能力;2、可以决定付款日期;有的汇票注明付款期限为出票后的一段时间,因此需要用出票日推算汇票的到期日。
3、可以决定汇票的有效期限。
按照日内瓦票据统一法的规定,即期汇票的有效期是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内。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自出票日起的2年时间。
出票人如果不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要求票据权利,有效期满后票据权利自动消失。
(七)出票人签章(signatureofdrawer);签章是出票人承担出票责任的表示,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自己主债务人的地位。
没有出票人签章的汇票是无效的。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出票人签章,可以是一人签章,也可以是两人以上的签章。
凡两人以上共同签章时,任何签章人都对汇票上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八)付款期限(tenor);付款期限是汇票上记载的应当付款的日期,也称为“到期日”。
它是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
如果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期限,则会被视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
在这一点上,很多国家的票据法律都有相同的规定。
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有五种:
1、见票即付(billpayableatsight);见票即付是以收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为到期日。
这种汇票无须承兑。
在汇票上表示即期付款的文字一般是:
“Onpresentationpayto”,“Ondemandpayto”“Atsightpayto”,2、出票后定期付款(atafixedperiodafterdate);出票后定期付款又称“出票远期付款”,是指从出票日起算一定时间后付款。
如:
“At30daysafterdatepayto”3、见票后定期付款(atafixedperiodaftersight);见票后定期付款又称“见票远期付款”,是指从持票人第一次提示汇票起算一定时间后付款。
这种汇票的持票人事先要向付款人提示以确定付款日期。
如:
“Attendaysaftersightpayto”这种汇票在实际中使用的最多。
4、确定日期付款(atafixeddate);确定日期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注明一个确定的日期为付款日。
由于付款日期无须推算,所以这种汇票又称为“板期付款汇票”,简称“板票”。
如:
“On6thApril,2001fixedpayto”5、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afixedperiodafterdateoftransportdocument)。
其中较多使用“提单日期后若干天”,这种方法在实际使用中次之。
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规避一些国家的有关规定。
如:
远期票据的最长期限、印花税。
(九)付款地点(placeofpayment);付款地点是汇票上记载的支付汇票金额的地点。
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就被视为付款地点。
付款地点通常记载为最小的行政区域。
明确的汇票支付地点可以避免持票人随地请求付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根据国际私法的“行为地原则”,在付款地发生的“承兑”、“付款”等行为都要适用付款地的法律。
(十)出票地点(placeofissue)。
出票地点是汇票上记载的汇票的签发地点。
出票地点不一定是真实的签发汇票的地方,即使汇票上记载的出票地点与真实出票地点不相符,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按照国际惯例,票据是否成立是以出票地法律来衡量的。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则推定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地点通常记载为最小的行政区域。
三、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2、付款人(Drawee)3、收款人(Payee)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四、汇票的使用汇票的使用是通过一系列的票据行为来完成的,汇票流通过程中的每一种行为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相应规定。
汇票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追索等主要行为。
(一)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是其他一切票据行为的基础。
完整的出票行为应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字。
出票人的签字使汇票生效,否则汇票是无效票据;二是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他人,如收款人。
交付的目的在于使汇票不可撤销,使其作为独立的债权凭证发挥作用。
同时,严格的出票行为是签发和交付一张要式齐全的合格汇票。
(二)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持票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和付款的行为。
(提示因而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汇票作为流通票据,持票人只有出示汇票才能证明自己拥有的票据权利,要求付款人作出承兑或者支付。
为了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汇票的提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持票人逾期没有提示汇票,则出票人和背书人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sight),提示和见票是同一票据行为的两个方面。
如果提交的是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应该立即付款;如果提交的是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应该办理承兑汇票的手续,等汇票到期时再进行付款。
(三)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承兑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并注明承兑日期,由承兑人签字后交还持票人,到期付款时承兑人才收回汇票。
汇票经过承兑后,承兑人就代替出票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如果承兑人在承兑时用明确的措词改变了汇票的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性质,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约束,持票人可以视为被拒绝承兑,转而向前手追索。
(四)付款(payment);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向汇票的持票人支付汇票上所载金额款项的行为,也是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汇票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即告解除,汇票也随之退出流通领域。
汇票到期后,由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并要求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作为收款凭证,在汇票上注明“付讫”字样收回汇票,还可以要求持票人另外开立收据。
付款是一切票据行为的结束。
(五)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指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endorser)将收款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汇票的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endorsee)。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段。
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有的还写明被背书人的名字,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
完成背书手续以后,汇票的收款权利就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
汇票可以多次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取得汇票权利后,还可以继续背书转让下去。
对于汇票的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对于汇票的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出让汇票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前手对后手都要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举例:
ABCDEF,持票人如果需要在汇票到期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在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和手续费后将剩余的票款支付给持票人,这叫做“贴现”(discount)。
银行贴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可以继续在金融市场上转让该汇票,直到汇票到期为止。
问题:
如果到期付款人拒绝付款,贴现行可否行使追索权?
(六)拒付(dishonor);拒付又称“退票”。
拒付行为可以是实际的,也可以是推定的。
实际退票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持票人要求承兑时,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二是持票人要求付款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
推定退票是由一些确定的事实断定,付款人不会进行承兑或付款,如:
付款人拒不见面、付款人死亡或已宣告破产等情况。
汇票一经被拒付,持票人随之产生追索权(righttorecourse)即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等前手请求偿还汇票所载金额款项及费用。
(七)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一张合格的汇票经过转让后,在到期时遭到拒付,最后的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要求追回票款的行为和权利。
持票人追索时需要由付款地的法定证人作出拒付证书(protest),凭以作为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有时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在汇票上加注了“不受追索”(withoutrecourse)的字样,有了这种加注,汇票就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转让了。
五、汇票的种类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bankersbill)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银行签发汇票后,由汇款人携带或邮寄交付收款人,收款人持汇票向付款行请求付款,付款行对汇票审核无误后即对收款人付款。
2、商业汇票(commercialbill)商业汇票是由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问题:
人们更喜欢这两种的哪种汇票?
(二)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sightbillordemanddraft)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
2、远期汇票(timebillorusancebill)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某个指定的日期或者将来某个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
(三)汇票按流通时是否附带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1、光票(cleanbill)光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是使用跟单汇票。
跟单汇票的流通转让和资金融通除与当事人的信用有关外,还和附属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价值有关。
(四)汇票按远期汇票承兑人的身份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acceptancebill)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acceptancebill)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
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可以改变汇票的信用基础,使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从而增强了汇票的可接受性和流通性。
问题:
在对外贸易实践中所使用的汇票是什么样的汇票?
第三节本票,本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不如汇票广泛,在国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也比不上支票,这是因为支付手段不是本票的主要作用,本票最主要的作用是作为信用工具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资金的筹集,所以它比汇票和支票更具有投资工具的特性。
由于本票兼具投资工具的特性,所以它在贸易与融资相结合的进出口交易中,常常是一种主要的结算工具,并且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发挥融资工具的作用。
一、本票的定义本票(promissory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二、本票的内容本票成为一张独立的、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其有效性同样取决于它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票据法的规定。
日内瓦票据统一法规定,本票的内容有下列九项:
(一)写明“本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承诺;(三)收款人名称及地址;(四)出票人签字;,(五)签发日期;(六)金额;(七)付款期限;(八)签发地点;(九)付款地点。
上述九项内容是对本票要件的规定,同时该法规定,除(七)、(八)、(九)项外,其余均为绝对要件,若有欠缺,则本票无效。
作为相对要件,如果签发地点欠缺,可以用出票人名称旁的地址作为出票地;如果该地址欠缺,可以用出票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作为出票地点。
如果付款地点欠缺,则视为与出票地点相同。
如果付款期限欠缺,则视为见票即付。
我国的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本票的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2、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四、本票的种类本票的分类方法一般按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三种:
(一)商业本票(commercialpromissorynote);
(二)银行本票(bankerspromissorynote);(三)政府本票(governmentpromissorynote)。
第四节支票,支票在国内经济交易及国际非贸易结算中的使用十分普遍,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是用来支付一些小额的零星费用,因此使用范围不如汇票广。
商业银行的发展和银行网络的普及使支票成为国内经济活动中高效、便利的结算工具,在非现金结算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支票的定义支票(check;cheque)是银行存款户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从其账户中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可以被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内容根据日内瓦票据统一法的规定,支票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事项:
(一)写明“支票”字样;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三)付款银行名称、地址;(四)出票人签字;(五)出票日期和地点;,(六)付款地点;(七)金额;(八)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储户)(有储户存款的银行)收款人,四、支票的种类支票根据特征的不同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支票收款人的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两种1、记名支票(chequetoorder)记名支票要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中写明收款人的名称,取款时必须由收款人签名后才能支取,记名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不记名支票(chequetobearer)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或来人支票”,指在支票上不写明收款人的姓名,任何人只要持有这种支票,都可以向银行要求付款,取款时也无须在支票背面签名盖章。
银行对持票人获得支票途径是否合法不予过问。
(二)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可分为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两种1、普通支票(openchequeoruncrossedcheque)普通支票又称“公开支票或未划线支票”,是对付款无特殊限制的一般支票。
普通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票向付款银行提取现款,也可以通过其往来银行转账收取款项。
普通支票的使用非常方便,但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一旦支票遗失或者被盗就有可能被他人冒领票款。
2、划线支票(crossedcheque)。
划线支票是指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划上两条平行线的支票。
划线支票的持票人只能委托银行转帐收款,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划线支票可以防止遗失后被人冒领款项,起到保障收款人利益的作用。
划线支票又可以分为一般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两种:
(1)一般划线支票(generallycrossedcheque);指不注明收款银行的划线支票,可以收款人委托任何银行收取票款。
(2)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lycrossedcheque)。
指在所划平行线内写明具体收款银行的划线支票,收款人只能委托票面注明的银行收款。
(三)根据支票的信用保证,可分为保付支票和空头支票两种1、保付支票(certifiedpaycheque)保付支票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certifiedtopay)字样的支票,这种支票在向银行进行提示时,银行会无条件地保证付款。
为防止出票人开立空头支票,提高收款的安全性,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银行对支票进行保付。
支票一经保付,其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来承担。
即使出票人在银行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付款行也要支付保付支票的款项。
保付支票使持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获得支付,信用等级高于其他类型的支票。
2、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因为超过其在银行帐户中的实际余额,会遭到银行拒绝支付的支票。
我国的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对开立空头支票的客户,银行有权征收罚款,对反复、恶意开出空头支票的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构以欺诈罪论处。
五、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之所以能成为不同的票据,是因为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彼此间存在一些差异。
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性质不同汇票与支票都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是由出票人命令另一个人支付款项,是委付证券,所不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而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本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承诺由其本人支付款项,是己付证券。
(二)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和支票的当事人都是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本身承担着付款责任,与付款人是同一人。
(三)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即期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出票人,自始至终都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后就由承兑人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出票人退居为从债务人。
(四)付款期限不同支票是即期付款的票据,见票即付,没有远期支票。
汇票和本票都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但是汇票有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而本票没有,因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无须进行承兑。
(五)当事人的资金关系不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事先有资金关系;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则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进行签发。
(六)出票份数不同汇票有一式两张或数张,在实务中可以成套签发。
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一次性寄单发生延误、遗失或损毁的意外事件,避免影响交货和收款的顺利进行;而本票和支票都只有一张正本。
案例58,甲持有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银行即期汇票,被乙偷走了。
乙将偷来的汇票作为礼物送给了丙。
丙欠丁800元。
丙冒充甲在汇票后签名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另外付给丙200元现金。
丁在汇票有效期内持该汇票到付款银行要求付款。
此时,警方已经调查出乙的偷盗行为,并向银行证实丁所持有的汇票系乙偷盗的那张。
请问银行是否可以拒付丁所持有的汇票?
为什么?
案例59,甲从乙处购货,为支付货款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指示甲的开户行从甲的1000元支票帐户存款中支付500元给乙。
由于乙的疏忽,支票过期后乙才想到向银行提示要求付款,该银行正好在金融风暴中倒闭,乙无法得到款项。
请分析:
(1)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另外付给自己500元货款?
为什么?
(2)甲会不会再次向乙支付货款?
请解释理由。
第二章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是将结算工具根据不同的需要加以利用,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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