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债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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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债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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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第一讲:
债权概述,正确理解债的含义、性质和效力了解债的产生原因和主要分类掌握债的移转、消灭等内容熟练运用债的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案件,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债的移转和消灭,债的概念和构成,债产生的原因,债的分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缔约过失,无因管理等,不当得利,养猪专业户雷某在村边发现一头无人看管的猪,未寻找到失主就把猪带回家。
经多方打听均未发现附近有丢猪人,于是雷就将该猪与自己的猪放到一起饲养,几天后该猪怀了小猪。
不久邻村的郭某找到雷,说明是自己丢了猪,经确认丢失的母猪确实为郭所有。
郭要求把猪领走,但雷认为母猪郭可以领走,但母猪产下的小猪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猪怀上小猪,但郭认为是自家母猪生下的小猪理当属自己所有。
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导入案例,第一节债的概念和构成,一、债的含义和特征(重点理解)二、债的效力(理解)三、债的构成要素(理解),1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是能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3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即债具有相对性;4.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5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债的含义,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债的特征,债的效力,平面效力=请求权(主要)+(形成权+抗辩权),垂直效力=受领保持力(最基本不借外力实现)+请求力(诉讼外请求和诉讼请求)+强制执行力(自然之债、强制执行之债),债的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内容:
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
给付行为指债务人应为之特定行为,债的要素,债的相对性,债只约束债权关系的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的意志也不能影响到债权本身。
例外:
第三人侵害债权,(案例),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行予以支付。
这一结果导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某乙的债权没能实现。
某乙能直接要求某甲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吗?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必须有效存在2、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破坏3、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存在不法性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有因果关系5、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债权,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权利,相容性,平等性,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债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诚信原则,交付财物,交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成果,不作为,给付行为,第二节债的产生与分类,一、债的产生原因(掌握)二、债的分类(掌握重点分类),合同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返回,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之债,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3.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什么叫先合同义务?
是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或相互照顾,相互保护;保守商业秘密,诚实信用等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1)违反附随义务未尽告知、通知、保护、保密义务致人损害。
(2)擅自撤回要约(3)缔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5)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与不知情相对人缔结合同未获追认,3.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1)信赖利益的损失为缔约所支出的费用;因信赖对方将要订立合同而损失的一部分利益
(2)固有利益的损失,侵权行为之债,什么是侵权行为?
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义务。
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一)不当得利的含义和特征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三)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四)不当得利的返还,主要内容,(四)不当得利之债,(案例),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为什么是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受有利益无合法根据,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就属于道德上的义务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视为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3、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应视为赠与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不当得利返还因受益人善意、恶意而所区别,、善意的利益返还:
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大于损失时,其返还利益以损失为限;、恶意的利益返还:
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所得利益不在时要给予赔偿;、受益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
以主观意志的变化时间为界,前后两段的返还范围按不同规定分别确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
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列车员发现王某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王某知晓该包不属自己,但未加否认,而将该包拿在手里。
下车后王某发现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张某的名片等物,并为其行为感到不安,便将包内5000元钱以其名义捐给灾区。
张某发现手提包丢失,便向车站询问。
据列车员提供的线索和列车旅客登记本的登记内容,张某找到了王某,要求王某返还提包及包内的5000元钱。
王某返还提包并告知张某5000元已捐给灾区,张某应向募捐组织去要。
张某找到募捐组织,该组织人员告诉张某,捐款已全部发放到灾民手中,如果想要,只能找灾民去要。
而捐款发放是统一发放的,发放单上并未注明哪些灾民是该笔钱款的受益人,张某无奈,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和募捐组织共同返还5000元钱。
(五)无因管理之债,主要内容,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三)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况(四)无因管理之债的履行,(案例),
(1)应如何认定该案的性质?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1987年秋天,单身户齐某和他人一起出门赶渔汛,未料到天气预报报道强台风即将在该沿海地区登陆,邻居孙某见齐某的房子年久失修,已无法承受台风的侵袭,于是召唤自家的妻子与儿媳帮忙,将齐某的房子加固。
台风过后,齐某等回航,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安然无恙,甚为惊喜,齐某特地到孙某家登门致谢。
孙某说,我帮你加固房子,工钱不用你付,但是花的200元料钱你得还我。
齐某觉得孙某要价太高,且自己又没请孙某干,所以钱可给可不给。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案例,无因管理之债,什么是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因此,无因管理是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属什么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反本人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的行为;单纯的不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为什么不构成无因管理?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六)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七)主债与从债(八)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的不同来划分1、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
3、意义:
利于准确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分担,按份之债实为基于同一原因的各个独立之债的集合,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成立条件,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2、为同一标的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按债是否有数个标的而由当事人于事后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个而为履行来划分。
1、简单之债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指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于履行时可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中标的的确定:
(1)合意选择
(2)单方行使选择权,(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来划分1、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点: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其交付该标的物;
(2)若标的物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3)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可能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2、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特点:
(1)种类之债标的物所有权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
(2)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3)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后才能履行A.依债务人的行为而特定;B.依当事人的合意而特定,(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据债务人给付之标的不同来划分1、财物之债债务人须交付财物的债。
2、劳务之债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3、意义:
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劳务之债不宜强制执行,(六)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按债之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划分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之意思;
(2)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包括:
(1)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七)主债与从债,按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间效力来分1、主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一个债。
2、从债指在并存的两个债中,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八)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二者均以金钱的支付为债之标的。
1、货币之债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
(1)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债务人对任何履行迟延均负债务不履行责任(3)不因不可抗力免责2、利息之债以支付原本的收益为内容的债。
(1)允许公民间金钱借贷附有利息,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4倍
(2)金钱借贷不得计取复利(3)贷予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4)为主债所设担保及于因主债所生之利息(5)债务人迟延清偿应向债权人支付迟延利息,第三节债的移转和消灭,一、债的移转二、债的消灭,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什么是债的移转?
是债的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是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的保持债的同一性,特征,债的移转包括:
债权让与种类、成立要件、限制、效力债务承担概念、种类、成立要件、效力概括移转,发生债的移转原因,1、法律行为:
如合同、遗赠2、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法定继承、企业合并3、法院的裁决,债权让与是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从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全部让与,部分让与,债权让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关系,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为共同债权人,是连带债权还是按份债权?
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须通知债务人,哪些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为什么要通知债务人?
转让一般基于合同发生,合同的效力与债权让与的效力?
(案例),1999年10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三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
2000年10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
此时,小赵因欠小王6000元并且已经到期。
(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债权让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为什么?
(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
为什么?
(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案情,问题,哪些债权不得让与?
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当事人特别信任关系的属于从权利的债权,最高额抵押,债权让与后会发生什么效力?
内部效力,1、债权及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2、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外效力,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原债权人的抗辩权3、债务人可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即债务移转,是指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案例),老李的儿子病重住进了医院,眼看着自己欠邻居老王的一万块钱就要到期了,但他由于营不善,根本没有钱还债,并且自己的儿子生病还等着用钱。
一天,他的表姐赵某来看他,老李把情况一说,赵某表示愿意老李还了这笔债务,并与老李签定了债务承担协议。
但是并没有征得老王的同意。
(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
为什么?
(2)如果老王同意的,但是事实上赵某并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的,问老王须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请说明理由。
案情,问题,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仍为债务人。
狭义,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1、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3、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4、须经债权人的同意,为何要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生效后会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企业合并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二、债的消灭,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一)清偿或履行,
(二)解除,(七)合同更新,(三)抵销,(四)提存,(五)免除,(六)混同,债的履行,完全正确的履行,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受领迟延,加害履行,履行迟延,什么是加害给付?
什么是抵销?
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的条件,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2、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3、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什么是提存?
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条件,1、须有合法原因2、须经法定程序3、主体客体适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同意、提存证书,提存后发生怎样的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如何?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如何?
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如何?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该规定属何性质?
合理吗?
(文章题目)文献综述,1前言:
研究目的意义、综述对象、资料范围等2正文:
该问题的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各主要观点)可采用先述后议、述评结合、集中评议等方式3结论(简要概括),字数要求:
不少于2000字(也不要太多),本次课程到此结束谢谢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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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债权 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