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最全读书报告ppt展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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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报告,2023/9/14,组人数:
26人,洞穴人小组,洞穴成员任务分配:
一、案情介绍:
秦绮彤、袁如娇、腾彦彦。
二、十四位法官观点:
1王昊天、2索夫、3闫娇娇、4邓露、5方莉惠、6朱亚莎、7杨燕云+穆合、8冯洋、9赵明明、10杨潇、11李慧、12朱彩丽、13靳媛佳、14刘彤彤。
三、读后感:
回亚茹、张启阳、蒲涛、杨国倩、杨若珂、范一鸣、韦子旋。
四、汇总写报告、制作ppt:
邹蕴,案情介绍,01,十四位法官的观点,02,读书感受,03,案情介绍,小组展示,十四位法官的观点介绍,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观点:
尊重法律条文,1.尊重法律条文的规定,被告有罪。
2.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二)第二位法官福斯特法官观点福斯特法官从两个角度为本案被告人进行辩护:
其一,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
在该国一国范围之内行之有效的法律无法对洞穴之中的可怜人适用。
原因在于,该国的实体法存在于该国社会的母体之中,而当本案的当事人被完全的封闭在洞穴之时,缺乏了人为之生存和发展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他们已经从该国社会中剥离了出去。
因此福斯特法官断言,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其二,从对法律精神的诠释和探求可以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辩护。
福斯特法官相信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是从法律解释开始的。
法律精神绝不能机械的依赖于法令文字进行解读。
相反,若回溯到立法者的本意,在本案的极端情况下,并不存在适用刑法的境地,正如自我防卫免责一样,本案被告人应属无罪。
(三)第三位法官唐丁:
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总论点:
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从法律目的上进行分析,认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基于法律与道德的两难故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分论点一:
福斯特所认为的不适用联邦法,适用自然法是荒谬的分论点二:
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面对这些不同的目的及争议的不同理解,就可以把此案引向不同的方向。
分论点三: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不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
分论点四:
如果赞成有罪判决,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分论点五:
如果我们的法令中有规定吃人是犯罪,那将有一更合适的指控。
如果没有,不指控他们会显得更明智。
(四)法官基恩法官的陈词一、法官作出判决必须完全受到联邦法律的控制,必须完全依照纽卡斯联邦法典,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二、被告在威特莫尔没有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下故意剥夺威特莫尔的生命,依据法条明确的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应被判处死刑”且本案不属于适用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范围,故应当维持有罪判决。
而是否对其赦免应交由最高行政长官做出决定,司法权不当干涉行政权与立法权。
(五)第五位法官汉迪观点总结:
以常识判断无罪1、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这是一个现实问题,无关理论。
政府不应该被抽象地理论统治,统治者要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2、民意检查结果:
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3、反驳司法一定要遵循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的观点4、反驳有罪判决后再请求行政长官赦免的观点,(六)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总论点:
撇开己见,维持有罪判决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首席法官伯纳姆在自己的观点中说明了杀死威特莫尔是故意行为,并从以下分论点论述了自己观点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分论点一: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分论点二:
法律无关同情分论点三: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分论点四: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判案的酌情权,一、犯意、故意的界定、紧急避难的成立二本案中紧急避难的确定合理且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三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四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五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七、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八、刑法的适用问题,(八)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陈词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1、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2、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3、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4、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5、紧急避难同样适用6、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九)海伦法官-动机与选择1、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
2、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3、海伦法官认为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4、法律应该彰显正义。
(十)特朗派特法官观点:
生命的绝对价值1、赞成并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2、对于法律而言,每一个生命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平等的价值。
3、所有的生命都有无限的价值。
(十一)契约与认可:
戈德法官陈词支持有罪判决,1、被害人的生存权利被侵害:
2、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3、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4、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5、承认法律的多样性:
6、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7、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8、法律被不平等适用:
9、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
(十二)法官弗兰克法官的观点换位思考1、法官不能惩罚一些没有自己坏的人2、弗兰克认为自己在相同境地会做出相同的选择,(十三)雷肯法官陈词-判决的道德启示
(一)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二)废除免责事由有利于减少犯罪(三)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四)“囚徒困境”的观点(五)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
(六)法官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十四)邦德法官对此案选择回避总论点:
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
分论点一:
这个案子我得回避分论点二:
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
分论点三:
洞穴里的人有可能形成了新的“社会契约”。
分论点四:
电池在本案中非常重要,读书感受,一、立法至上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法官审判与社会舆论,三、紧急避险成立与严格惩罚犯罪,四、关于生命价值的讨论,五、关于社会契约的讨论,ThankYou!
洞穴奇案小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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