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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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堆放和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以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以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18条规定,当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时,必须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如果检测不合格,那么就不能继续使用。
第19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时,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同时,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些专职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如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如果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必须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24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那么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如果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那么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那么分包单位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第25条规定,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爆破、起重信号、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26条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上安全验算结果。
这些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XXX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工程,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这些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28条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如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这些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还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如果施工现场需要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29条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备产品合格证。
最后,第30条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护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采取封闭围挡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同时,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这些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并在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明登记标志。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还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若实行施工总承包,则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规定了监督管理。
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抄送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给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
如果没有安全施工措施,则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时,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最后,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要求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54条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逾期未改正,将被责令停止施工。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工程的相关资料,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受到警告。
第55条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如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规定,如果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如果情节严重,将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如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57条规定,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逾期未改正,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将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如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第58条规定,如果注册执业人员没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被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如果情节严重,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如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将终身不予注册。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rticle59:
XXXfacilitiesanddevicessuchasinsuranceandlimitXXXdoftimeandfinedfromonetothreetimesthecontractprice。
iftheycauselosses。
theyshallXXX.
Article60:
IftheXXXthathavenotbeensafetytestedorhavebeentestedasunqualified。
XXXfrom50,000to100,000yuan。
iftheycauselosses。
theyshallXXX.
Article61:
IftheunitsXXX-liftingscaffolding。
formwork。
andotherfacilitieshaveanyofthefollowingrs。
XXXdoftimeandfinedfrom50,000to100,000yuan。
ifthecircumstancesareus。
XXX。
downgradetheirnlevel。
orevenhavetheirncertificaterevoked。
iftheycauselosses。
theyshallXXX:
1)XXXnmeasures;
2)Failuretosuperviseon-sitebynalandtechnicalpersonnel;
3)Failuretoissueaself-XXXissueafalsecertificate;
4)XXX.
IftheXXX-liftingscaffolding。
formwork。
andotherfacilitieshaveXXX
(1)or(3)。
andfailtotakemeasuresagainstaccidenthazardsXXXemployees。
XXX。
XXX.
Article62:
Ifthenunitshaveanyofthefollowingrs。
XXXdoftime。
iftheyfailtocorrectwithinXXXofthe"WorkSafe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iftheycausemajorsafetyaccidentsandconstituteacrime。
XXX:
1)Failuretoestablishasafetynmanagementn。
equipfull-timesafetynmanagementpersonnel。
orsuperviseon-sitebyfull-timesafetynmanagementpersonnelforsub-projects;
2)Themainpersonincharge。
projectleader。
full-timesafetynmanagementpersonnel。
operators。
orspecialXXXassessment;
3)FailuretoXXXfailingtosetupfireexits。
firesources。
XXX;
4)FailuretoprovideXXX;
5)XXX-liftingscaffolding。
formwork。
andotherself-XXX;
6)Usingprocesses。
equipment。
XXX.
第63条规定,如果施工单位挪用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为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如果造成了损失,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64条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如果逾期未改正,将会面临停业整顿并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
如果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并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将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以防止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如果施工单位违反第64条规定中的第四项和第五项行为,造成了损失,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65条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如果逾期未改正,将会面临停业整顿并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被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如果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并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将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
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第66条规定,如果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如果逾期未改正,将会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如果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将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作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也需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前款规定,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则应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被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一旦施工单位获得资质证书后,如果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则应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其资质等级所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则应被责令停业整顿,并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如果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则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如果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则应遵守这些规定。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于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按照XXX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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