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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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论文
内容提要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对内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性、企业经营的效益性等相互作用,对外与企业的利润调整、上级考核、纳税申报等相互影响,是企业税负的重中之重。
而对于一些应税项目的确认时间与标准,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故本文从税收优惠、会计账务处理对会计账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方面研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达到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
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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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1
二、税收优惠进行筹划的主要项目.........................................1
(一)优惠税率所得税纳税筹划......................................1
(二)业务招待费所得税纳税筹划.........................................1
(三)其他涉税项目纳税筹划.........................................2
三、会计账务处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筹划....................................3
(一)免税收入计税依据.........................................3
(二)费用支出所得税纳税筹划..........................................4
(三)企业投资决策的纳税策划..........................................6
(四)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7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的两点认识.................................7
参考文献.................................7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的探析
一、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随着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提高,理论界对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的发展深化。
所以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首先,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企业配置既懂税法,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的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法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
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和加强管理的需要。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范围选择适合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程序、方法,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必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必要的烦琐的核算工作,并适时作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吉文丽.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经济师,2009,(6).
二、税收优惠进行筹划的主要项目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一)优惠税率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华网,中国超85%应纳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引用日期2014-04-24].
如2014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另外需注意: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二)业务招待费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列支规定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部分允许税前列支。
假设企业某年销售收入为X,当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0.5%,只有在Y*60%=X*0.5%的情况下,即Y=X*0.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收入的0.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例如:
某集团2013年度预计完成销售总收入80亿元,预计全年实际开支业务招待费7000万元,依次计算,在所得税前只允许扣除4000万元,实际开支超出允许扣除的3000万元只能税后负担,相当于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
首先,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大力压缩业务招待费开支,从减少支出额度上降低所得税费用。
同时,对部分经济业务进行规避处理,如:
对发票单据上没有标明招待范围字样的应妥善处理工作报告内容,会计核算不纳入业务招待费核算,对定点宾馆招待的,可以采用住宿费、会议费等形式索取票据核销等等。
(三)其他涉税项目纳税筹划
对于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税法也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11〕70号文件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对于不征税收入,虽说不是税收优惠,但实质上在预缴所得税时已从收入中扣除,企业应准备随时提供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能从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中剔除。
而对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虽然目前税法没有明确为税收优惠,但在预缴所得税时也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应准备随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其中,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此类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2、3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此项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可影响2014年度汇算清缴-铂略咨询 .搜狐 [引用日期2014-02-9] .
6、其他涉税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预缴所得税时,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计收入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三新”研发费和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技术转让所得和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
三、会计账务处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免税收入计税依据
1、视同销售收入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即收入的确认有三个要素:
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
所以,对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按账面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于其自产的产品(成本价100万元)用于捐赠的行为,在会计上按以成本价为基础确认的价税合计额117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该笔捐赠业务的应税所得额为0。
对于上述做法,如果给审计查出会纠正如下:
首先,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者其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价格为150万元,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税收入;其次,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该企业捐赠业务应确认的应税所得额为24.5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17%)。
企业应灵活运用“视同销售”业务来调节利润,合理、合法确认收入;把应该在税法上做纳税调增的“视同销售”业务正确纳税筹划。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但特殊情形下,税收规定可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此处以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为例进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税法上,《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如果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一致,无须调整;但如果跨期后收取租金的,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
例如,某企业在2011年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900万元,会计处理上,该企业每年确认收入300万元,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对于上述做法,如果给审计查出会纠正如下:
纳税申报表附表3在2011年和2012年每年调减300万元,2013年纳税调增600万元。
所以,在做纳税筹划时,要灵活、合法运用此类业务的时间差异来调节利润、调整财务报表,以及调节企业现金周转率,即提前把以后年度的纳税收入作纳税调增,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现金周转率的目的。
(二)费用支出所得税纳税筹划
及时合理的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把握的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1、能否扣除
判断成本、费用等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主要是看该支出是否是实际发生的,是否是与收入有关的合法、合理支出。
对实际发生(即真实性原则)的把握,重点在对预提费用的管理上。
目前,可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收文件明确规定的金融、保险、期货等高风险行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类风险准备金;二是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三是房地产企业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费用。
对与收入有关的(即相关性原则)的把握,重点是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
对合法的(即合法性原则)把握,重点看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如企业向个人借款,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但如果是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
对合理的(即合理性原则)把握,重点看支出是否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在判断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时,除了把握好税前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原则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得重复扣除。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若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重复扣除,那么将可能无限扩大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二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将不征税收入事先予以减除,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
三是免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法、合理支出能税前扣除,要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
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列支规定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部分允许税前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小企业要掌握这些限额列支标准,充分利用限额,同时要注意对一些关键词和项目的理解,并进行纳税筹划,比如针对公益性捐赠支出。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搜狐 [引用日期2014-02-8]
2、何时扣除陈琼.关于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J].商业经济,2011(11).
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原则,属于当期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把握权责发生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是在执行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使用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
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注意“实际发生”与“实际收付”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实际发生”并不等同于“实际收付”。
如企业2013年12月提取的工资,在2014年1月发放的,应属于2013年度支出,符合规定的应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
再如,企业租用办公场所,按照合同规定应逐年支付租金的,由于企业原因,未能在当年实际支付的,如符合规定的仍应允许企业在当年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用时及时入账,如2014年12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14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15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不管是2014年还是2015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再如,2014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3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是不允许补扣的。
类似的还有开办费推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
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
适当的缩短摊销期限,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费用,如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较大需分摊的费用等。
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待摊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3、凭什么扣除
凭什么扣除,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充分认识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合法的凭据是税前扣除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前面所述二个基本要素,有无凭据不影响企业税前扣除。
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一定要跳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范围,站在更高层次来看问题。
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原因所在。
第二,企业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例如:
国税发〔2008〕40号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合法的,相应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三,发票是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合法凭证。
根据不同的情况,其他合法凭证还有财政监制收费收据、军队票据、地税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
不能把外部合法凭证等同于发票。
第四,要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合法凭证都是从外部取得的。
企业的合法凭证既包括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凭证,也包括企业内部核算,所自制的符合规定的内部凭证。
例如:
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另外,没有填写、打印完整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各财务报销。
(三)企业投资决策的纳税策划
投资决策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收益的绩效性,是评价企业运营效益的重要内容,也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企业投资所采用的初始和后续计量核算方法,对税务调节至关重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被投资企业当年产生盈利时,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则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A对企业B企业控股30%,采用权益法核算,B企业每年6月30日股东会例会上对上年的利润分配做正式决议,会计上,A企业在当年利润表中按照B企业当年的盈利情况确认了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时也未进行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税额式减免:
首先调减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其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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