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docx
- 文档编号:18674381
- 上传时间:2023-08-30
- 格式:DOCX
- 页数:51
- 大小:58.21KB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docx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附件1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和省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生态安全、损害担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
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党委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省委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部门
1.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资源消耗、
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
3.将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二)宣传部门
1.规划、部署省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2.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3.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三)政法工作管理部门
1.依照有关规定协调涉环境案具体适用政策法律问题和全省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对政法机关办理涉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
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四)机构编制部门
1.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署,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改革有关工作。
2.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
(五)机关工作管理部门
1.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2.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六)农业农村工作管理部门
1.加强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2.协调推进全省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考核体系,严格实施考核。
(七)信访部门
1.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2.依法应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无理缠访闹访问题。
第三章人大和政协职责
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大气、水、土壤、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立法进程;
(二)加强对省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省政协工作职责: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省委和省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条省政府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省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
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各类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
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行。
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五)配置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
配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督性监测预警能力。
配备与环境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能力,提升污染源监管、生态环境监察、环境违法犯罪查处等能力。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配备与环境风险相适应的应急设备和应急队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督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
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依法取缔或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八)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
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
(九)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鼓励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十一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差别化准入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牵头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4.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5.牵头负责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6.牵头负责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
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8.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负责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拟定并组织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政策,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协调全社会(包括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2.配合制定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
“低、小、散”行业整治工作。
3.协助推进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工业领域污染物排放,做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4.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
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6.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7.对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淘汰的设备、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三)教育部门
1.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保障校内教室、跑道及其他相关教学设施的环保安全性。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4.加强学校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建设。
(四)科技部门
1.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五)公安部门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办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因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
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及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放射性物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3.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检测。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会同调查处理突发辐射
事件。
5.负责接收并委托处理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六)民政部门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
1.指导全省普法机构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2.指导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服务。
3.指导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4.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制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会同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建设。
(八)财政部门
1.依据国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支持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
2.研究和组织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
会同纪检监察和环保部门,按照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国土资源部门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和自然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开展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灾害,负责矿产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指导地质类自然保护区和地质(矿山)公园建设。
4.负责矿山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田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负责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耕地的用途。
5.负责保护耕地红线,牵头完善全省农用地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制订农用地土壤监测分析指标体系,牵头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对破坏农用地和非法侵占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土地收储和供应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
7.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8.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2.组织起草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
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
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3.开展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查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5.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6.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导、协调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或配合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7.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8.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稽查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9.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10.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11.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12.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13.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5.开展地方党委、政府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16.积极配合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协助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和园林等)部门
1.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保证规划依法实施,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城市道路、市容环卫、民用建筑、城市各类绿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与
管理。
2.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截污纳管、雨污分流、生活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依法查处污泥非法处置行为。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城市建设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4.负责自来水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5.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城市道路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监督供水企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水措施。
7.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
8.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9.牵头做好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10.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
1.编制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指导管理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辆、船舶污染监督管理,推进高污染车辆、船舶的淘汰;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交通干线界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监督与管理。
4.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加强对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牵头省管内河水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5.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水利部门
1.划定水功能区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确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标,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标的,报告有关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负责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管。
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会同环保等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划定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报县(市、区)政府批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状况监测;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5.负责河道堤岸加固、清淤疏浚、配水保洁等水环境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河道淤泥非法处置行为。
6.负责河道及堤防工程长效管护,对非法侵占水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农业部门
1.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推广农业环保科技。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农业、畜牧业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部分),做好农业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防控工作。
4.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开展农业损失评估鉴定。
5.指导和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定推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的规范和标准。
6.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提升。
负责开展耕地质量建设、调查监测、评价等工作。
牵头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
7.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识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及颁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8.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农用机械污染防治;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林业部门
1.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
(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绿化造林工作;负责森林资源保护以及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改善林分林相,负责森林城市创建。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林业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的保护与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沙漠化防治。
5.负责林业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防控工作。
(十七)商务部门
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监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化建设及监督管理;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水泥散装化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配合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建设工作。
(十八)文化部门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
(十九)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1.加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农村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发生影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生态环境 保护 工作 责任 规定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