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范本.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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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范本.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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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规范(试行)江苏省卫生监督所顾健2010-06第一条第一条n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n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n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n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三条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n第四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n第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n第七条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
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
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n第九条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
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十一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n第十二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十一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n第十二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十三条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n第十四条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n第十五条本规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监管职责n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抽检n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营业执照+发证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nFDAn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n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n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n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条第二条n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n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n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n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n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第四条第四条n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第四条第四条(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n1、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10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n2、毒理指标砷(mg/L)0.01镉(mg/L)0.005铬(六价,mg/L)0.05铅(mg/L)0.01汞(mg/L)0.001硒(mg/L)0.01氰化物(mg/L)0.05氟化物(mg/L)1.0硝酸盐(以N计,mg/L)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三氯甲烷(mg/L)0.06四氯化碳(mg/L)0.002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n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臭和味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无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铝(mg/L)0.2铁(mg/L)0.3锰(mg/L)0.1铜(mg/L)1.0锌(mg/L)1.0氯化物(mg/L)250硫酸盐(mg/L)250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n4、放射性指标指导值总放射性(Bq/L)0.5总放射性(Bq/L)1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第五条第五条n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n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采样方法n消毒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进行消毒效果的检验:
a.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b.发酵法n使用化学消毒的还可测洗消剂残留量消毒食(饮)具碗、盘、碟、口杯、酒杯,用蒸馏水100mL冲洗整个内表面,至少2-3次;匙(不包括匙柄)、筷下段置入100mL蒸馏水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样液。
立即取样测定余氯,余下样液装入50ml,试管中,做烷基(苯)磺酸钠含量测定。
采样同时计算被检食(饮)具的表面。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采样方法n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碗、盘、杯等杯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次采样业,每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纸片面积25cm2(5cmX5cm)用无菌生理盐水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湿润大肠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表面,30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n筷子以筷子以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约5cm)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入无菌塑料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入无菌塑料袋内袋内发酵法-采样方法n食(饮)具抽检碗、盘、口杯,将2.0cmX2.5cm(5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cm2/份),经1min,按序取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制成原液。
n筷:
取每双的下段12cm处约50cm(12cmX2cmX2cm),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原液。
评价标准n感官指标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
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化学(药物)消毒:
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评价标准n感官指标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
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化学(药物)消毒:
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第六条第六条n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n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八、九条第七、八、九条n第七条第七条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n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n第九条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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