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朝妇女地位的提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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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朝妇女地位的提高
试论唐朝妇女地位的提高
杨婷婕
摘要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风气开放,礼教松弛,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大为提高。
本文分析了唐朝妇女在经济、婚姻关系中地位的提高,并享有受教育权;还从妇女参政、参与社交和体育活动,和个性突显的角度,列举了唐朝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并探讨了唐朝妇女地位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Abstract
ChineseFeudalsocietyreacheditspeakinTangDynasty,whichhadtheopengeneralsocialatmosphereandfreemanners.Thus,thestatusofwomenhadbeengreatlyboostedbothinfamilyandsociety.Thepassagetriestoanalysetheboostofwomen′srightsineconomyandmarriageinTangDynasty.Itgivessomeexamplestoillustratethephenomenonsuchashavingrightstobeeducated,participatingingovernmentandpoliticalaffairs,socialintercourseandsportsactivities.Furthermore,thepassagealsodiscussestherelationbetweentheboostofwomen′sstatusandsocialdevelopment.
[关键词]:
唐朝社会开放,妇女地位提高,原因及启迪
Keyword:
AnOpenTangDynasty,ImprovementofWomen′sStatus,ReasonsandInspiration
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社会。
在这个时期,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相应地取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明显提高。
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一直是以男权意识为中心,“男尊女卑”自先秦两汉以来便逐渐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意识。
儒家所一贯提倡的“未嫁从父,已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说,“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1]的“男尊女卑”说,和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求妇女“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的片面贞节观等等,曾经对整个古代社会妇女的思想和行为,和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的低下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
但是,由于唐朝社会的开放,多元文化并存,使得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变得相对松弛。
正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使得唐朝女性往往有着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相对独立的人格意志,生活力氛显得比较宽松,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均享有必然权利和地位。
而不是像礼教中所要求妇女们的那样,在日常生活中要处处固守“三从四德”的行为规范,和在男子眼前一味逆来顺受、忍气吞声。
在政治舞台上,不仅出现过身居帝王宝座、号令天下的女皇武则天,也出现过为招架暴政聚众起事,自称“文佳皇帝”的农人起义军女首领陈硕真;在国家军事活动中,则涌现出很多驰骋疆场、保家为国浴血奋战的巾帼英雄;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很多参与商品经济活动,且经营有方、发家致富的女性商贾;一样,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既有支撑门户、管理家政的女性家长,也有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训,自主择偶、私结情好的未婚少女。
总之,唐朝女性参政踊跃、社交公开、婚姻较为自主,和踊跃参与多种文体活动等,足以向后世的人们生动地揭露诞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朝妇女,无论是在家庭仍是在社会上,其所处地位均较封建社会其它时期的女性要高出很多。
本文即对唐朝妇女地位的提高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唐朝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大体结构,因此,家长制和宗法制成为家庭关系的大体原则。
依照这一原则产生的“阳尊阴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将妇女在家庭中置于卑弱的地位。
但在唐前期相对开放和宽松的社会环境下,“胡化”之风日渐盛行,强烈冲击了封建礼教,广大女性得以从封建礼教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在必然程度上取得了身心的自由和解放,通过自己的尽力与奋争,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必然的权利和地位。
⒈妇女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
我国古代是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女子无权参与财产的分割。
但唐朝法律本着“同居共财”、“同居应分”的财产分派制度,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予以确认,同时对享有财产继承权的范围和份额也从法律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据《唐律》“依子承父分法给半”[2]规定:
未嫁女在财产继承份额上可依法取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但如果碰到“户绝”(父母身亡,家族中无子嗣继立门户)的情况,女儿可继承除去为父母置办丧事所需费用之外的全数遗产。
[3](若父母生前留有遗言,且证明靠得住,不用此令。
)据此可知,唐朝未嫁女在参与遗产分割时,虽然份额低于男子,但毕竟拥有了一份财产继承权。
另外,在民间习俗上按照家庭经济状况和对女儿情感的深厚程度,父母往往还要为将出嫁的女儿准备嫁妆,这在必然程度上弥补了女性所得财产份额明显低于家中男子的不足。
而父母所送嫁妆的多少,又从侧面表现了未嫁女在家庭中的实际地位。
一般来讲,娘家所陪嫁妆昂贵,说明女方家经济实力雄厚,男方家人就不敢轻怠出嫁女;反之若所陪嫁妆少而低廉,说明妻族家境贫寒或身世微贱,故一旦嫁入夫家,不免不受丈夫和夫家薄待。
基于这一原因,父母活着时总要想方设法将女儿的嫁妆置办得丰厚一些,以便女儿未来嫁为人妇时不受夫家歧视。
在唐朝,这些嫁妆随出嫁女带到夫家后,作为其个人私产保留下来,并受法律保护。
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中规定:
“准户令:
‘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妻家所得之财(即嫁妆)不在分限。
’”若夫妻离婚,男方必需归还女方陪嫁之物。
这同元明以后,妻子的一切财产属于丈夫相较,表明唐朝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明显高于元明以后的女性。
另外,唐朝已婚妇女在夫家也享有必然的财产继承权。
如《开元·户令》中规定: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子承父分,寡妻无男者,承夫分。
”又唐文宗大和五年敕令中也规定:
“死商财物,其死商父母发妻及男……便任受管财物。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继承夫产,经营有方发家致富的女性商贾。
如《太平广记》卷二八六《板桥三娘子》条引《河东记》记载:
“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
但是家甚富,多有驴畜。
”经济上的相对独立,使得唐朝妇女在人格意志上比较独立自主,在夫家具有必然地位。
既使是有子寡妇,夫死以后,从名分上讲本应“从子”,但由于儒家在主张“三从”说的同时,还强调“孝”和“长幼有序”的理念,母亲从辈分上讲是子女的“长辈”和“尊者”,是子女行孝的对象。
因此,夫亡守寡的母亲对子女具有很大权威,她们成为家政的实际掌管者,具有家庭经济管理权,家庭地位大大提高。
⒉妇女婚姻较为自主。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由于在家庭、社会中地位的低下,决定了她们在婚姻生活中几乎没有自主权,而是听命于作为家长的父亲或丈夫的支配。
但是,在唐朝却出现了与以上老例不甚符合的情况,表现为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具有较大自主权,这主要体此刻择偶、离婚与再嫁等三个方面。
在自主择偶方面,由于唐朝贵族和一般官宦家庭的女子普遍受过良好教育,封建礼教对她们思想的束缚普遍重于民间女子。
所以她们一般不敢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但是,随着唐朝世风日愈开放,礼教相对松弛,使得以往固守礼法的贵族及宦门女子的思想观念逐渐发生了转变,有时也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配偶。
如白居易在《议婚》诗中写到“红楼富家女,金缕绣罗襦;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叟。
”[4]而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间女子,由于受教育条件的限制,她们受封建礼教思想束缚相对少一些,尤其是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更为这些生长在民间的贫民女子,不拘礼法、自由而斗胆地择偶提供了许多便利机缘。
因此,她们在对待个人婚姻大事时多数比较自主。
在唐朝许多小说中都可看到反映民间女子自由恋爱、自由婚配的事例,这些故事虽多为文人学士的创作,但却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唐朝现实生活中未婚女子自主择偶现象在社会上是比较普遍的。
在离婚方面,虽然在封建社会离婚是男子的特权,但从唐朝史实来看,也有很多女性从保护自身利益动身而提出离婚的“弃夫”事件。
既有许多民间妇女因丈夫贫困不谋生计而要求离异的现象,也有因夫妻情趣不合而离婚者。
依照《唐律》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说明夫妻两边因情感不和要求离异者,属合法行为,不受法律制裁。
从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中《隋唐五代部份》收录的晚唐至五代《放妻文书》格式中可以看出,夫妻两边因“他心不同,难归一意”、“二人意隔,大少不安”等而离婚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唐律》中因犯“七出”和“义绝”而“离之”的内容,而是属于夫妻“不相安谐”的“和离”范围。
同时《放妻书》中还有希望夫妻两边“解怨释结”的良好愿望,和“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选娉高官之主”等对妻的祝辞,表现出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允许离异之妻再嫁的开明态度,这从侧面揭露出女性在家庭中拥有较高地位。
唐朝妇女离婚的自主性较强得力于唐朝世风开放,礼教松弛,女性贞节观念冷淡,妇女拥有较多人身自由。
另外,唐朝妇女勇于提出离婚,还由于社会上对离婚妇女不加歧视,妇女离婚后再嫁不难。
所以,唐朝妇女离婚的自主性才显得比中国历史上其他朝代的女性突出。
在改嫁、再嫁方面。
首先,从唐朝国家立法情况来看,妇女改嫁与再嫁是不受限制的,而且在特定条件下政府还提倡和鼓励寡妇再嫁。
如唐太宗贞观元年发布的关于婚嫁的诏书中曾明确规定:
“其庶人男女……妻丧达制以后,寡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5]其次,那时社会上人们也往往视妇女“改醮异门”为礼仪常范。
[6]因此,民间妇女迫于生计离婚后改嫁者相当普遍,贵族及一般官宦人家的女性离婚后改嫁亦为常事。
如宪宗时,韩愈之女先嫁门人李汉,后又改嫁樊宗懿。
[7]而且,在这种离婚改嫁事例中,大多是离婚后不久即改嫁,或离婚与改嫁几乎同时进行,它从侧面反映出唐朝妇女改嫁与再嫁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拥有较多自由。
究其原因,固然与那时社会风气有关,同时还与那时妇女贞节观念冷淡有很大关系。
[8]而寡妇再嫁,唐以前就很是流行,到了唐朝更是相沿而成风气。
唐皇室公主再嫁、三嫁人数之多,为历代公主中所仅见;[9]而玄宗时,宰相宋璟之子所娶妻郑氏,乃一美貌寡妇。
[10]上层统治阶级尚且不讳再嫁之妇,至于庶民百姓之家妇女寡居再嫁也就更不足为奇了。
从唐朝妇女在自主择偶、离婚与再嫁方面来看,不难看出唐朝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拥有相对自主权,这意味着她们在家庭生活中并未完全沦为男子的附庸,还能维持相对独立的人格。
⒊妇女享有受教育权。
随着门阀士族的衰落与科举制的兴起,使得唐朝教育打破了以往严格的品级限制而迅速普及于全社会。
在此社会气氛中,作为家长的父母、兄长、丈夫在妇女受教育问题上也表现出较为开明和宽容的态度。
另一方面,唐朝世风开放,女性受封建礼教约束较小,社会舆论对女子受教育、学文化不仅不反对,反而予以鼓励,使得女性念书习文、吟诗作赋成为社会风气。
在宫庭中,妃嫔多为能诗善文者。
这是因为唐朝帝王除自身素质外,比较重视后宫女子的才学,故挑选后妃除家世姿容外,也很重视才艺。
而后妃参与君臣宴饮,多有奉旨作诗的机缘,后宫女子也常以文才炫耀争宠,这在客观上增进了后宫女子文化水平的提高。
为了提高后宫女子的文化修养,朝廷在后宫设内文学馆,备有经、史、子、集和笔札几案,并令宫中有文学才能者任学士,教习宫人学习礼乐文化等知识。
如上官婉儿、宋若莘五姐妹就曾作为女学士教授嫔妃及其他宫人念书。
在此条件下,后宫中涌现出很多有才华者。
如太宗长孙皇后著有《女则》,并流行于世;女皇武则天不仅“兼涉文史”,且能诗、晓音律、工翰墨;玄宗时梅妃江采蘋则是擅长作赋的能手,有《楼东赋》一篇及诗六首传世。
而官宦妇女,不仅文化素质较高,且在整个社会女性群体中文化普及程度也较高,这是因为她们有良好的受教育条件。
首先是来自家庭的重视,那时女子念书识字被看做是与女红同样重要的事,成为闺门女子的必修课。
另外,官宦殷实之家一般都有大量藏书,可以父母兄长相为教授或出资聘请有才学的教师代为教授,学习条件优越。
于是官宦妇女自幼遍涉经史、写诗作赋。
如柳宗元的祖母尹太夫人七岁就读《毛诗》和刘向的《列女传》。
唐朝很多名人显宦早年多得力于母亲的教诲,从侧面反映出这些身为母亲的官宦人家的妇女自身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
而唐朝民间妇女,既包括身份地位卑贱的奴仆、妓女,也包括平民阶级的劳动妇女、商贾妇女及女尼、女冠等。
虽然她们多数生活在社会基层,但社会并未鄙视或排斥她们受教育。
唐朝科举兴盛,私人办学讲学之风盛行,民间女子常从中受到教育,学到必然文化知识;民间一些有文化背景的家庭,往往亲自为家中女子教授知识;而婢女、妓女等大多服务于上流社会,与王侯将相、名人学士接触较多,无疑耳闻目染,客观上增进了她们文化素质的提高;而来自社会各阶级的女尼、女冠,有相当一部份受过良好教育,落发后更是与风雅文士相交往来。
如被后人称为唐朝四大女诗人的李冶、鱼玄机为落发的女道士,薛涛和刘采春则为歌妓。
可见,唐朝妇女受教育的普遍性与普遍性,不仅是唐朝社会文明的象征,而且也表明唐朝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均享有必然地位。
二、唐朝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唐朝社会开放,妇女受封建礼教约束较小,生活力氛较为宽松。
在这种有利的外部环境下,她们勇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普遍涉足社会,参与社会生活,从不同角度折射出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
⒈妇女参政。
封建社会,参政被视为女性的一大禁区。
但在唐朝这个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风气相对开放的时期,无论是宫庭女性仍是一般妇女,普遍具有一种参政意识。
其中,宫庭女性由于长期生活在皇宫中,时常接触最高统治者皇帝本人和朝廷官员,对朝政大事时有所闻,参政议政可谓近水楼台、得天独厚,加上她们多数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故参政意识较社会上其它阶级的女性更为突出。
另外,唐初以来日渐开放的社会风气,和宫闱礼教的相对宽松,使得唐朝后妃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预政事。
如武则天在政治上的作为众所周知;太宗长孙皇后、徐贤妃,作为太宗的“贤内助”,常劝谏太宗采用忠言、反躬省己,对朝政发表一己之见;另外,女官上官婉儿、中宗韦后、肃宗张后、武宗王才人等也一样热衷于政治,踊跃参与朝政。
唐朝公主热衷政事者也大有人在。
在唐前期各类政治斗争中,公主中一些才能出众者,乃至充当了政治斗争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如高祖女平阳公主率“娘子军”起兵反隋,支援父兄。
而自武则天称帝后,受其影响而参政议政者,公主尤甚。
如太平公主曾在短短几年间,参与发动了三次宫庭政变;中宗女安乐公主,一心想当“皇太女”,欲与皇太子平起平坐;另外中宗朝时,长宁、宜城、新都、安宁、金城公主,和肃宗女和政公主都曾公开从事政治活动。
[11]
除宫庭妇女外,受时期开放之风和唐朝宫庭女性踊跃参政风气的影响,许多朝廷命官的母亲、妻妾、女儿,乃至家婢也曾参政议政,或预闻政事。
而作为唐朝特殊社会阶级的女巫、女尼、女冠,由于佛道盛行,得以出入宫庭王府、豪门贵族之家,结交上层权贵,参预某些军国大事的策划。
如中宗时,女巫赵氏曾被封为陇西夫人,时常出入宫禁,参与政事;[12]肃宗朝,女冠许灵素曾参与张后矫诏谋立太子之事。
[13]
从以上可知,唐朝女性参政较多,表现出强烈的参政意识,这是唐朝妇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拥有必然地位的表现。
另外,唐朝妇女在参政规模上也是空前的,从武德元年(618)至天宝末年(755),女性参政现象历朝皆有,且几乎贯穿于整个唐前期。
尤其是高宗、中宗、睿宗三朝,大体处于女性掌权的统治之下,这充分说明唐前期女性参政的广度与深度,都超过了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
⒉妇女社交较多。
封建时期要求女子足不出户,除在家念书习礼、学“事人之道”外,不准擅自抛头露面,与外人往来。
即便有事出门,也必需“拥蔽其面”,以防外人窥见。
这些烦琐礼教,极大限制了女性视野的开阔和才能的发挥。
因此,对女性而言,可否取得社交权是衡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上有无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是,在开放的风气下,唐朝女性不仅可以随意在公开场合下抛头露面,而且可以无所顾忌地普遍参与社会交往,乃至勇于公开与男子一同出游、同席宴饮。
这对身份特殊、具有独立人格的唐朝女道士而言,自没必要多说。
即即是那些从来受礼教束缚最严重的贵族妇女,在唐朝,她们的思想和行为也变得相对自由而开放。
自武则天执政时起,命妇宫庭朝会成为定制,客观上对上流社会的妇女彼此交往起了必然推动作用。
同时缙绅夫人世也自行举行社交活动。
固然,这是在征求丈夫同意后作出的决定,表明这些官场夫人社交带有必然从属意味。
而民间妇女的结社,虽然受地域限制,其活动对外界影响较小,但它是妇女依据自主志愿的原则结成的民间社团,具有不附属于男性的独立社交性质。
这表明,唐朝基层妇女比中上层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具有更为独立的地位和社交活动。
另外,男女之间的交往在唐朝也往往可以不拘礼法,自由而随意。
宫庭中后妃、女官、公主、贵妇等都可在某些公开场合下无所顾忌地与男性交往。
如天宝时,身为皇亲国戚的虢国夫人,与族兄杨国忠不仅宅第相连,日夜往来,乃至公开骑马并辔上朝。
[14]上流社会的妇女在人际交往中尚且不拘礼法,使男女交往公开化。
对于生活在社会基层,长期在外从事生产劳动,礼法观念又一贯淡薄的广大民间妇女来讲,与男性结识或交往,就显得加倍自由而公开了。
⒊妇女踊跃参与体育运动。
唐朝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在与周边少数民族的融合中,北方游牧民族强悍矫健的女性美给予唐朝妇女深远影响。
在唐朝,参加体育活动的女性,不仅有宫庭嫔妃和贵族妇女,还有社会地位低下的优伶、妓女,和广大劳动妇女。
这在中国古代妇女史上是极为罕有的,不仅反映了唐朝女性的精神面貌,而且也是唐朝女性社会地位提高在体育运动方面的表现。
由此,唐朝妇女涉足的体育活动不仅有集运动与游戏娱乐为一体的项目,如荡秋千、射粉团、围棋、踏青、郊游等;还有很多运动量大、场面激烈惊险、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如拔河、划船、蹴鞠、骑射、游狩等。
由于常常参加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唐朝妇女身体素质大为提高,这从唐朝女性“以胖为美”的审美观念中就可看出。
同时,这一时期也涌现出了许多女将,如刺使邹保英妻奚氏率兵抗击契丹;[15]古应玄妻高氏固守县城抵御突厥;[16]陈硕真为招架暴政率众起义等,表明唐朝妇女具有强健体魄,这与宋以后以“柔弱”为美形成很大反差。
另外,妇女还可同男子一路参加各类活动,以前“男女有别”的观念为唐朝社会所淡化,女性也在曾经几乎被男子独占的体育运动中占有一席之地,表明唐朝妇女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⒋妇女个性突显。
随着唐朝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开放,女性自我意识日趋觉醒,个性得以比较自由的发挥和突显,主要表此刻着装风格和脸部装饰上。
唐朝妇女衣饰抛弃了传统衣饰对颜色和式样的严格品级限制,样式丰硕,色泽艳丽,女性裙装主要流行红、紫、黄、绿几种颜色。
[17]而唐朝,红色是高官显贵的标志,黄色从来是古代帝王专用色。
但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有的女性勇于将官方服色规定弃置一旁,斗胆追求个性美,服装颜色斗胆而丰硕。
在样式上,唐朝女性勇于破除“男女不通服”的性别意识,身着男装,扬鞭跃马出行于街市。
在张萱《虢国夫人游春图》和《执扇仕女图》,和敦煌壁画中都可见到有关女着男装的写实描画。
中国传统宽衣大袖,只适合家居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女性参加户外活动的自由。
相形之下,胡服却短小精悍,便于户外活动,故女性穿胡服、戴胡帽成为一种时尚。
至于在传统裙襦装基础上加工改造后形成的袒露装,不仅将脖劲全数暴露在外,而且连胸部也处于半掩半露状态,突显出女性不为传统观念所约束,以露为美的开放个性。
在装饰配件上,帷帽逐渐取代了宽大的羃,半臂、披帛流行。
另外,在面妆审美情趣上,唐朝女性很注重脸部着妆,仅脸部装饰就达五处之多。
[18]而且无论贵贱和年龄,多喜欢“浓妆艳抹”,在不受外界约束下依照个人意志和爱好,尽情描画和装扮自己,很少考虑是不是会遭人非议。
如画眉的形状,有形如柳叶的柳眉、形如弯月的月眉,或干脆将原眉剃掉,按照自己的爱好和时尚,画上或宽、或长、或窄、或短的各类眉形。
总之,唐朝妇女个性自由,足以证明她们在社会和家庭中占有必然地位。
三、唐朝妇女地位的提高与社会进步之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唐朝以经济发达、国力强盛和社会开放而著称于世。
在这个时期,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相应地取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明显提高。
纵观中国古代妇女发展史,妇女地位与社会进步有着密切关系。
唐朝妇女地位的上升,是那时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到必然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
首先,唐朝社会正处于门阀士族趋于衰落,并向地主社会过渡的时期,社会品级处于从头编制的进程中,封建专制统治有所松懈,这为个性尊严、个人自由思想的存在提供了空间。
为扩大统治基础,科举制应运而生,一批身世微寒的知识分子得以通过科举考试步入仕途,跻身于统治集团之列。
而这些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多来自社会基层,思想较为开放,从而使朝廷在内政外交上呈现出“开放”的色彩。
在此影响下,唐朝女性的思想和行为也变得斗胆而开放,勇于冲破传统礼教,向男权社会争取人身自由和个性解放,并通过普遍参与社会,表现人生价值,提高自身地位。
其次,唐初统治者以隋亡为鉴,政治上选贤任能、整顿吏治,经济上大力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减轻人民负担,提高农人生产踊跃性,从而增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太平盛世”的景象。
经济的繁荣带来了国力的强盛和社会稳定,使统治者对其统治充满自信和自豪感,在政策上表现出较为开明的态度。
所以在对待长期处于卑弱地位的妇女时,一反以往封建统治者对女性的歧视和压迫,表现出必然程度上的宽容和尊重,使女性取得了较多人身自由和思想解放,为她们在家庭和社中地位的改善与提高,创造了客观有利的外部条件。
第三,封建礼教的宽松。
自汉代逐渐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封建礼教,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社会的动荡与割裂后,对于重归一统的唐王朝来讲有所淡化,统治者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采取了比较开明和宽松的政策。
在此影响下,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封建社会少有的开放气象,使唐以前本来就比较松弛的礼教,不仅没有被强化,反而有所减弱。
同时,唐和唐以前的封建礼教,尚处于理论完善阶段,还未像宋以后理学兴起以后那样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因此,它对于人们尤其是广大妇女的约束力远不及同一时期统治阶级的政令有效。
另一方面,礼教约束的减弱还与唐初受北朝社会遗风和民族融合有很大关系。
李唐王朝传承于鲜卑族为主的北朝政权,在文化习俗上沿袭了北朝社会传统,“胡化”很深。
加上唐王朝视“华夷为一家”,与各民族交往频繁,彼此通婚,对少数民族文化兼收并蓄。
少数民族妇女不拘礼法、豪放不羁的个性特征,和自由开放、不重贞操的婚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汉族妇女。
而以游牧生产为主的北方少数民族,男女皆从事社会生产劳动,而且妇女还要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如供养老人、教育子女等,从而决定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上均享有较高地位。
随着民族融合的增强,少数民族尊重女性的观念无疑对汉族传统礼教文化形成强烈冲击。
伴随着礼教约束的减弱,唐朝女性得以从礼教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勇敢的面对社会、参与社会,进而为改变自身处境和地位而尽力抗争。
第四,宗教给予意识形态领域较大影响。
在唐初统治者的大力提倡下,佛道二教得以迅速发展和传播,致使儒学衰微,失去独尊一统的地位。
佛道二教对那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及日常行为生活,产生了普遍而深远的影响。
与儒家礼教禁锢人性相反,道教主张个性自由与发展,使唐朝女性深受感染,勇敢的摆脱传统礼教的束缚,追求个性自由和解放。
而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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