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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论坛第四次会议记录
兒童權利論壇第十一次會議記錄
日期:
2009年9月25日(星期五)
時間:
下午五時三十分
地點:
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禮堂
出席者: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1)何健華先生(主席)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
2)羅憲璋先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3)李愷崙女士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助理秘書長
4)羅紫均女士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活動推廣主任
(兒童權利組)
非政府組織
出席代表
1)防止虐待兒童會
雷張慎佳女士
張志雄醫生
梁邦瑩女士
2)香港小童群益會
黃惠貞女士
香港小特首
陳卓軒
陳灝晴
陳鴻廷
何昊仁
劉穎珊
3)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顯徑會所
雷偉彬先生
兒童權利大使
區學禮
洪樂宜
高望哲
顧米妮
李嘉淇
盧雅婷
潘信霖
曾舒蕊
屈穎怡
黃軍龍
黃天樂
4)和諧之家
林嘉燕女士
5)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周鎮邦醫生
石凱忻女士
6)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陳潔姿女士
7)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陳鑑銘先生
8)香港人權監察
徐嘉穎女士
9)童夢同想
陳曉翹
鄭普恩
黎致甯
李怡舫
李偉畧
李慧華
黃思澄
黃樂延
應邀列席者:
1)黃福來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禁毒)
2)林國強先生
教育局總學校發展主任(深水埗)
3)黃群英女士
教育局高級課程發展主任(德育及公民教育)
4)林潤香女士
衞生署高級護士長(學生健康服務)
5)莊幼玲女士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6)陳穎詩女士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助理秘書長
列席者:
1)宣道會陳元喜小學
王惠瑛女士
陳瑩瑩女士
梁林輝先生
學生
張洛恩
蔡力行
洪樂宜
李嘉洪
潘信霖
黃嘉莉
黃天樂
胡婷
1.
引言
1.1
主席歡迎出席及列席會議的非政府組織及兒童代表,並歡迎以下人士出席會議: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禁毒)黃福來先生
●教育局總學校發展主任(深水埗)林國強先生
●教育局高級課程發展(德育及公民教育)黃群英女士
●衞生署高級護士長(學生健康服務)林潤香女士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莊幼玲女士
2.
討論事項
(一)打擊兒童及青少年吸毒問題的跟進行動
2.1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禁毒)黃福來先生講解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
黃先生表示,鑑於校園毒品問題的嚴重性,及對學校及社會的影響,政府認為需要擴大及提升青少年反吸毒運動。
五大工作方向對付青少年吸毒問題的其中一項是加快開展校園驗毒計劃。
有關計劃的目的是預防學生吸毒,鞏固沒有吸食毒品的同學繼續遠離毒品的決心;及協助受毒品問題影響的學生,為他們提供適切的支援服務。
是項計劃按四項指導原則制訂,分別是
(1)以幫助學生為目的,以學生的利益為依歸;
(2)純屬自願參與;(3)個人資料絕對保密;及(4)提供專業測試及支援服務。
基於計劃的目的,如學生只被辨識為有吸毒問題,他們將不會被控以吸毒罪名,及不會被開除學籍。
局方鼓勵學生與家長討論參與是項計劃,並會在開始進行測試前,徵求學及家長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局方亦會謹慎確保除了獲當事人同意得知驗毒結果的人士之外,驗毒結果不會泄露予任何人士,保障學生個人私隱。
就有關專業支援方面,對曾吸毒的學生及其家長,將會由老師、學校社工及濫藥者輔導中的的專職社工跟進,提供下游支援服務。
局方將會確保有充分的資源去實行校園驗毒試行計劃,提供專業的檢測及支援服務。
2.2
在計劃安排方面,黃先生表示局方會成立一支校外專責隊伍,成員包括兩名護士(一男一女)、兩名社工和一名資料管理員。
專責隊伍會在到校前一星期通知校長。
學校不會向學生公布測試日期和次數。
專責隊伍會在學年內不定期到訪大埔區的中學,隨機抽選學生進行快速測試。
由於抽樣以隨機方式進行,校長、老師、學校社工均不會參與挑選學生參與計劃。
在毒品測試當天,專業隊伍將負責進行測試,整個過程約需時十五分鐘,而專責隊將不會觀察提供樣本的過程。
是次計劃使用的快速測試工具可測試五種毒品,如學生過去數天曾吸食毒品,將有極高機會被快驗出,專責隊伍會為呈陽性結果的學生提供即場輔導。
局方計劃在稍後時間為大埔區所有中學教師、學生和家長舉辦簡介會。
學校會在十一月發出同意書,讓學生和家長/監護人簽署,並於十二月開始驗毒測試。
2.3
多名兒童代表對驗毒計劃的意見及提問如下:
2.3.1學生能否自願決定參與驗毒計劃。
如吸毒的學生可選擇不參與驗毒,政府是否難以找出吸毒的學生,計劃成效有限。
2.3.2政府會否在每一所學校定期驗毒。
學生被抽様驗毒後,會否因為不會成為下次被抽驗的學生,反而嘗試吸毒。
另外,如學生被驗出有吸毒問題,該名學生會否被定期抽驗。
2.3.3政府有否考慮學生會使用假尿液樣本。
除檢驗尿液外,政府有否考慮其他檢驗方法。
2.3.4政府如何進行保密工作,防止學生驗毒結果,日後的跟進工作及治療等有關資料外泄。
2.3.5由於傳媒對驗毒計劃十分關注,政府有否考慮傳媒拍攝並報導在試行計劃中被驗出有吸毒問題的學校和學生,對學生造成的影響。
2.3.6政府如何評定大埔區校園驗毒計劃成效,及會否把有關計劃推廣至全港學校。
2.4
黃先生回應綜合如下:
2.4.1校園驗毒計劃是屬於自願參與的性質,學生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計劃。
另一方面,此計劃的目的為預防學生吸毒,幫助學生遠離毒品,及協助已受毒品影響的學生,特別是平常難以接觸的學生,故局方不擔心自願性參與的性質會影響計劃的成效。
2.4.2每次測試均以隨機抽樣形式進行,故此曾接受毒品測試的學生有機會再被抽中進行測試。
然而,如學生被驗出有吸食毒品,並正接受計劃下的支援服務,該學生則會從抽樣名單中剔除。
2.4.3由於學生是自願參與校園驗毒計劃,因此局方並不擔心出現假尿液樣本的情況。
另一方面,局方曾考慮其他檢驗方法,如使用頭髮驗毒等。
由於大埔區校園驗毒計劃屬試行階段,局方會汲取有關的經驗,以助制訂更有效的檢驗方法,並會確保有關方案合法合理。
2.4.4局方會制訂清晰的指引,處理學生驗毒結果、支援及治療等敏感個人資料的安排。
局方亦會設立專門的職位及運用所需的技術支援,以防止有關資料外泄。
2.4.5局方了解社會大眾及傳媒對校園驗毒計劃十分關注,期望傳媒在進行相關報導時,保護學生的私隱。
局方亦會低調到校進行測試,並確保學生的私隱得到保障。
2.4.6大埔區校園驗毒計劃屬試驗性質,當中汲取到的經驗將有助局方循校園驗毒的方向,制訂更有效的方案,推展往其他地區或學校。
2.5
成員提出以下意見及問題:
2.5.1有成員詢問警方在驗毒計劃中的角色,期望局方確保校園驗毒計劃的資料不會用作警方緝毒的用途。
該成員認為計劃對學生私隱保障不足,憂慮學生若同意參與計劃,不同人士(如家長、校長及老師等)將可獲知其驗毒,故希望局方確保計劃實行的細節符合私隱條例或其他法理依據,及以兒童最大利益為考慮。
2.5.2有兒童代表表示政府在協助有吸毒問題的學生時,應注意尊重兒童權利。
對於社工會跟進決定不參與計劃的學生的做法,有兒童代表認為此舉會對學生造成標籤效應及無形壓力。
2.5.3有兒童代表憂慮被驗出有吸毒問題的學生離校接受治療後,難以重返校園。
該代表詢問政府如何確保在計劃下被驗出吸毒的學生,其學籍不會被校方開除。
他續詢問政府會否增加學校資源,如增加學校社工。
2.5.4有與會者表示,驗毒試行計劃將會大幅增加社工的工作量,因為社工需要跟進被驗出有吸毒問題的學生,亦需同時跟進不願意參與計劃的學生。
他指出政府必須加強老師處理學生吸毒問題的培訓,使老師能妥善照顧被驗出有吸毒問題的學生。
他續詢問政府有關提供予學校的資源。
2.5.5有成員指出,政府需要加強驗毒計劃相關的後期工作,包括協助離校治療學生重返校園的配套措施。
該成員建議增設一些調適的課程等,讓已離校的學生可以逐漸適應校園生活。
政府應注意加強預防性的工作,如增加資源進行全港十八區的預防青少年吸毒的教育工作等。
2.5.6有成員表示了解政府及社會對關注年青人吸毒問題,但對校園驗毒計劃有所保留,認為計劃對各界人士,包括校方、執行部門、家長、已吸毒及沒有吸毒的學生,均帶來壓力。
他建議政府應提出全盤方案,包括了解年青人吸毒的成因,研究處理及根治的方法,及進行廣泛而全面的社會教育,並應該客觀檢討是次驗毒試行計劃的成效。
2.6
黃先生回應綜合如下:
2.6.1警方不會在參與校園驗毒計劃中取得學生的個人資料。
就有關披露學生個人資料事宜上,局方會遵守現時的《危險藥物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在考慮到學生的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校方需要知道學生的資料以提供協助。
2.6.2局方理解有成員憂慮校園驗毒計劃會否侵犯兒童的權利,並強調將以適當的程序來進行計劃,確保兒童的個人權利得到保障。
局方不會強迫學生參與驗毒計劃,並鼓勵家長與子女一同討論,了解他們決定不參與計劃的原因。
2.6.3局方理解驗毒計劃為教師及社工帶來工作量。
故此,政府將會為學校、社福界及各項支援服務範疇投入額外資源。
除了新的驗毒計劃外,局方亦會增撥資源進行各項預防性教育工作,包括由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十八區民政事務處推行社區支援計劃等。
2.7
教育局總學校發展主任(深水埗)林國強先生補充表示,校園驗毒計劃以學生利益為大前提,故此,在計劃下被發現曾吸食毒品的學生,不會因此被控吸毒。
參與試行計劃的大埔區學校校長均承諾不會開除在計劃下發現曾吸食毒品學生的學籍。
就教師的操守及培訓方面,局方會向教師清楚訂明有關細則,以協助教師跟進及輔導在計劃下發現曾吸食毒品學生。
局方亦會進行一連串的配套工作,包括舉行學生講座、老師培訓、大型校長講座及討論;編製家長資源套、老師及社工資源套等,以治本的角度有效處理青少年毒品問題。
2.8
主席總結時表示,各成員對校園驗毒試行計劃十分關注,有關計劃將於十二月開始實行,屆時如有新的進展,或各成員就相關議題仍有其他意見,可再次進行討論。
(二)兒童及青少年的健康和保健服務—性教育
2.9
教育局高級課程發展主任(德育及公民教育)黃群英女士簡介香港性教育課程。
黃女士表示,教育局一向致力在各學習階段推行性教育,目的在於幫助學生在生理、心理、社會文化及道德倫理等各方面掌握充足及正確的性知識,讓他們探討自己對性的態度,以及對交友、戀愛、婚姻和家庭的觀念,從而培育出一致而積極的價值觀及負責任的行為,有利幫助學生的全面發展。
政府推行性教育的策略包括四個範疇:
(1)透過學校課程及其他學習經歷推行性教育;
(2)為學校教師提供專業培訓課程;(3)為學校提供學與教資源;及(4)與其他持份者的協作。
2.10
在學校課程方面,局方採用一個知識、技能和態度及價值觀並重的整全課程推行性教育。
性教育的元素已涵蓋在各學習階段的學校課程內,例如:
小學的常識科;中學的科學科、綜合人文科、倫理與宗教科、家政科及通識教育科等,課程內容除涵蓋一般個人成長所面對的困難和挑戰,亦有針對「性」的主題,例如保護身體、愛情與性、早婚及過早懷孕的影響等。
在二零零一年推行的課程改革,局方把德育及公民教育定為四個關鍵項目之一,強調培養學生正面的價值觀和態度,而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實施的新高中課程,性教育將進一步加強,其中通識教育科、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科等將包含更多有關性教育的學習元素。
2.11
為了支援學校推行性教育,局方經常舉辦研討會以加強教師對社會關注的性教育議題的認識及掌握在學校推行性教育的方法與技巧。
未來局方會繼續舉辦不同類型的專業培訓課程,以照顧校長和教師最新的發展需要。
局方亦為學校提供學與教資源,製作不同題材的網頁或網上學與教資源套,給教師參考和使用,如「性教育網站」及性教育電視節目。
黃女士亦指出,家庭對青少年健康成長非常重要,故此,局方亦為家長提供支援,協助他們培育子女正面的價值觀和態度,並舉辦各種形式的分享會和研討會,提醒家長應多關心子女,與子女共同探討有關性、使用資訊科技、尊重私隱等議題,並與各主要的支援機構建立協作網絡,為學生提供相關的學習經歷。
展望未來,局方將繼續關注社會的發展、學生的成長需要等情況,與其他政府/非政府機構繼續加強合作,為學校性教育提供適切的支援。
2.12
衞生署高級護士長(學生健康服務)林潤香女士簡介有關衞生署就推廣性教育各方面的工作。
衞生署轄下的學生健康服務科編製由小學至中學各年級所需有關性教育的推廣單張,及提供外展服務,到中學舉辦各類型成長課及性教育工作坊,協助校方於校內推行性教育。
另外,衞生署轄下的社會衞生科則致力推廣預防性病,並獲邀到學校舉辦講座,向學生講解避免濫交等導致感染性病的原因。
其中「紅絲帶中心」是一項特別預防計劃,主要負責向公眾推廣預防愛滋病。
署方亦向家庭計劃指導會提供撥款,以增加有關推廣性教育的資源。
2.13
成員提出以下意見及問題:
2.13.1有兒童代表表示,在去年十一月舉行的兒童議會會議中,兒童議員曾討論「促請政府將性教育列為必修科以確保兒童獲得正確的性知識及性價值觀」的論題。
其中兒童議員曾收集一千四百零九份問卷,普遍兒童均認為學校教授的性知識並不足夠。
該兒童代表指出,由於現時性教育的內容分散於不同的課程,老師可能容易把相關部份省略,學生較難吸收全面的內容。
另外,教育局及衞生署提供的網上教學資源及講座等均由學校自行選擇是否採用,難以確定學校會否使用有關資源。
2.13.2有兒童代表認為於課堂氣氛沉悶和非生活化,學生難以從班主任課節等環境吸收性教育的知識,而性教育亦不應只局限於課室內進行。
該代表續指出衞生署所編製的推廣單張設計較為簡單,難以吸引兒童瀏覽。
2.13.3有兒童代表表示得悉教育局曾發出學校性教育指引,惟認為學校對有關指引未有十分重視。
該代表指出,現時學校性教育只重視知識部份,缺乏兩性相處技巧、對性方面的態度等內容,加上老師及家長本身對教授性教育亦感到尷尬和困難,令學生難以全面掌握有關性教育的知識,以致青少年性問題上升。
他建議局方把性教育列為必修科,確保學生獲得所需的知識及價值觀。
2.13.4有兒童代表表示學生對於性教育的課題感到尷尬,建議增加有關性教育的學習活動。
有兒童代表則認為教育局應多了解兒童的意見,與兒童合作制訂推行性教育合適的方案。
2.13.5有兒童代表表示,不少學生對性感到好奇,希望有更深認識。
然而,現時各個學科上課時間緊張,加上須安排考試測驗等,令學校分配予性教育的時間不多。
他建議局方協助家長在子女年幼時便開始進行性教育。
2.13.6有成員認為現時性教育集中在道德的層面,缺少有關性自主、性傾向、開放情慾自主方面的討論。
他並認為宗教學校對性的價值觀,會影響學生對性的實踐及對性產生單方面的看法。
2.13.7有成員指出,如學校未能做好性教育,學生可能會從一些色情網站上了解有關資訊。
該些色情網站的資訊繁多,形式互動,較容易吸引學生。
他建議局方需考慮如何與其他的資訊競爭,吸引學生從正確的渠道獲得性教育的知識。
2.14
黃女士回應綜合如下:
2.14.1現時性教育已經是學生必須修讀的部份。
至於把性教育列為獨立學科的建議,局方認為現時學校已有許多學科,需考慮建議對課程的長遠發展是否有利。
現行的常識科及通識教育科,已是本地小學和新高中學生必修的科目,其內容便是著重學生建立學生對個人、社會、環境等認識和理解。
2.14.2就有兒童代表指出學校老師省略性教育的內容,局方相信在每個學科中,老師亦會就課時及教學需要等,適度調整教學內容。
根據「學校發展與問責」的精神,學校在進行自我評估時,應提供渠道,例如透過持份者問卷調查,讓學生反映意見。
2.14.3局方理解老師需照顧學生多方面的需要,在面對日新月異的社會議題下,老師對推行性教育的課題或會感到困難。
因此,局方會繼續透過不同的途徑,例如安排教師專業培訓課程、提供學與教資源、與其他支援機構的協作等,支援學校推行性教育。
局方亦會繼續透過學校自我評估和校外評核等工作,監察學校課程的推行,並在需要時給予意見和協助。
2.14.4局方知悉成員及兒童代表認為學校的性教育不足。
局方已於二零零七年開始修訂德育及公民教育課程,當中亦特別加強了性教育的內容。
新修訂的德育及公民教育課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發佈,相信在一段時間後,老師能夠全面掌握新的課程。
2.14.5局方尊重宗教學校的課程安排,而局方所給予的課程指引則適用於全港學校。
2.15
林女士表示,得悉兒童代表對衞生署編製的單張的意見,並會轉達有關意見。
林女士補充,衞生署學生健康服務科的外展服務亦會為教師提供培訓,協助教師教授性教育的內容。
2.16
主席總結表示,現時青少年可以從越來越多的途徑接觸關於性的議題,學校應該深思如何加強性教育,特別需考慮有關課程的組織,而家長和老師對性教育的意識形態亦隨著時間及社會發展改變,他感謝成員提出推進性教育課程的意見。
主席表示如性教育的課程有新的進展,可再次邀請教育局代表出席論壇討論。
3.
簡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檢討
3.1
主席表示,於會前收到成員的意見,希望在是次會議中了解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檢討內容,並於十一月諮詢期完結前再作詳細討論。
3.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莊幼玲女士,向各成員簡介有關檢討內容。
自一九九五年通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於一九九六年成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政府一直著力促進社會對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重視。
由於資訊科技迅速發展,及近期發生連串個人資料洩漏事件,政府希望藉著是次檢討,完善條例的執行。
是次檢討的原則包括:
(1)在合理保障私隱權與其他權利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2)平衡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與便利資訊流通及通訊科技持續發展;(3)不削弱香港的競爭力和經濟效率;(4)避免資料使用者承受沉重的負擔;(5)充分考慮本地情況;及(5)社會對私隱課題有相當程度的共識,以在穩定的環境下實施條例。
是次檢討政府提出了四類建議,分別為十二項主要建議、十五項對社會有一定影響的建議、九項當局曾考慮但無意推行的建議及十六項雜項修訂建議。
其中與兒童權利有較大關連的建議包括建議13、14及27。
3.3
建議13:
有關由第三者給予訂明同意更改個人資料用途。
在現時法例下「有關人士」可以代表一個人作出投訴及提出查閱及更改資料的要求,但除非由資料當事人給予訂明同意,該「有關人士」不能更改個人資料用途。
然而,如資料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他未必能夠清楚明白和理解,並給予有效的同意以更改個人資料用途。
故此,政府建議容許第三者在資料當事人沒有能力給予同意,及有關的擬作用途對資料當事人有明確好處的情況下,可以代表資料當事人給予同意。
而為了防止濫用,政府建議資料使用者須作出必需的查詢,從而合理地相信有關同意符合規定。
3.4
建議14:
父母親查閱未成年人個人資料的權利。
在現時法例下,父母有權向資料使用者要求查閱其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資料。
然而,政府在檢討中考慮到在某些情況下,依從父母的查閱要求未必符合該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為平衡尊重父母照顧子女的角色及兒童的私隱權,政府建議資料使用者若有合理理由相信依從該項要求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則可拒絕該項要求,同時訂明一些因素協助資料使用者衡量有否合理理由拒絕父母的查閱要求。
3.5
建議27:
為了履行監護責任和家長照顧責任而把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轉移。
現時法例不容許資料使用者主動把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資料轉移給其父母或監護人。
政府考慮到有關法例可能會阻礙父母履行他們的責任,而且未必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故建議提供豁免條文,就與履行照顧及監護責任有關的事宜,容許資料使用者主動把有關的個人資料轉移給其父母或監護人,惟必須狹窄地界定豁免的範圍及規定有關轉移必須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3.6
莊女士表示,歡迎兒童代表及成員就上述簡介的建議,及檢討的其他內容提出意見。
4.
其他事項
(一)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4.1
主席表示,參考了成員的建議,下次會議將討論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檢討,會議日期為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五),秘書處會另行通知成員下次開會的地點和時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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