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罗伯狄恩被何人追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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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罗伯狄恩被何人追杀
1、律師羅伯‧狄恩被何人追殺?
這些人為
何能夠讓羅伯狄恩疲於奔命?
他們是
否濫用國家機關的資源?
2、我們應該怎樣看待國家機關對權力的使用?
是應該相信國家會為人民作最好的安排,所以應賦予其極大的權力?
還是應該適度地節制國家機關的權力,
以免有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
3、國家成立的目的是什麼?
為了達此目
的,國家是否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權
利?
4、國家機關監聽人民的通訊內容,是否會
侵犯人民的自由?
如果是為了維護國
家安全或社會秩序,國家機關是否可以
進行監聽行動?
五、個人的基本資料,如出生年月日、指紋、
特徵、健康、財務等種種資料,可
能儲存在公務機關或銀行、醫院的電腦
檔案中,你是否擔心這些資料會被拿
去作其他用途?
我國有無相關的法律規
範?
6、當警察出現在你家門口,並要求進入屋
內搜索時,你要如何處理?
萬一你因
涉及刑事案件被帶到警察局偵訊時,你
可以向警察要求那些權利?
七、我國是否有類似的機關如同影片中的美
國國安局?
八、某甲因遭受某乙之追殺,情急之下,破
門逃入鄰家,試問某甲可否主張緊急
避難,而不負毀損及無故侵入住宅罪?
九、在校園、社區中裝設監視器,你認為這
樣會侵害個人隱私權嗎?
十、如果國家設計一種國民卡,必須強迫記
錄個人指紋,你認為國家這樣做是否
會侵害個人隱私權?
十一、請問你對「狗仔隊」跟拍公眾人物的
作法有何看法?
現行隱私權相關法規
憲法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釋字第 293 號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旨在保障銀行之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開,以維護人民之隱私權。
惟公營銀行之預算、決算依法應受議會之審議,議會因審議上之必要,就公營銀行依規定已屬逾期放款中,除收回無望或已報呆帳部分,仍依現行規定處理外,其餘部分,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放款顯有不當者,經議會之決議,在銀行不透露個別客戶姓名及議會不公開有關資料之條件下,要求銀行提供該項資料時,為兼顧議會對公營銀行之監督,仍應予以提供。
釋字第 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
第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法
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五條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依據此法律,監聽的作業必須依該法律由檢察官或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才可進行。
違法的監聽可能負民刑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七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第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旳,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
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
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
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
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電信法
第六條 (通信秘密之保障)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銀行法
第四十八條(銀行接受第三人請求之限制及存放款資料之保密)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
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
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
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
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
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
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4、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郵政法
第十一條 (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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