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章节练习】.pdf
- 文档编号:18631661
- 上传时间:2023-08-23
- 格式:PDF
- 页数:24
- 大小:421.07KB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章节练习】.pdf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章节练习】.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章节练习】.pdf(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章节练习】目录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知识第二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三章基金从业人员操守第四章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交易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交易第六章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第七章基金信息披露、估值和收益分配第八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内容简介本书是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科目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的复习全书。
参考多部法律法规和资料精心编写而成,严格遵循最新考试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编写,共分8章,每章包括以下2部分内容:
核心讲义,根据考试相关资料及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考试大纲的所有考点进行了讲解,特别是针对一些难点和重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章节练习,根据高频考点,精选习题,便于考生检验学习效果,巩固知识点。
资料下载地址:
http:
/第四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如表1-1所示。
表1-1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六、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事项、召集、召开及表决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四条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基金财产的清算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规定,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十、信托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十一、设立信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设立的相关条件如下: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4)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另外,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5)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此处所述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8)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信托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委托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此处所述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项至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8)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9)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十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提案、表决等规定1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提案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十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十七、格式合同订立的要求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十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十九、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十、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二十一、合同履行的要求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十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章节练习】单选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是指()。
A公开、公平、公信B公开、公信、公正C公开、公平、公正D公信、公平、公正【答案】C查看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即指公开、公平、公正。
2下列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A、B、C、D、【答案】A查看答案【解析】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项,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3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A不得申请赎回B可以在任何场所申请赎回C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请赎回D可在任何时间申请赎回【答案】A查看答案【解析】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4关于公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行使的职权,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决定更换基金托管人B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C决定终止基金合同D决定更换基金销售人【答案】D查看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5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B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C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公司不得向股东补发股票D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答案】C查看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6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B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C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D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答案】C查看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下列关于证券公开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50人的,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A、B、C、D、【答案】C查看答案【解析】项,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8下列关于合同订立的表述,错误的是()。
A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C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D当事人必须本人订立合同,不得代理【答案】D查看答案【解析】D项,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9根据合同法规定,当订立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该()处理。
A作出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B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C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D按照字面理解予以解释【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 核心讲义+章节练习 基金 经理 证券 投资 法律知识 考试 复习 全书 核心 讲义 章节 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