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审查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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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审查基准
3.團體商標
3.1.定義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商88Ⅰ),因此,團體商標係提供予團體會員使用,作為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團體會員的標識,此外,亦得額外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地理來源或其他特性為要求。
團體係為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而擁有團體商標權,團體商標權人應管理及監督團體商標的使用,以免因為個別會員的不當使用行為,影響團體商標的商譽。
團體商標與商標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之商業來源,但商標是指示單一的商業來源,而團體商標則指示多數的商業來源。
團體商標權人可以依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使用團體商標於團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為促銷團體會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於廣告及推廣活動使用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可區分為一般團體商標及產地團體商標,前者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自特定團體之會員,後者除指示商品或服務來自特定團體之會員外,且該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
在產地團體商標的情形,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商88Ⅱ)。
所謂「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指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亦即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該地理環境間具有相當關連性,例如歸因於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製造技術等人文因素具有關連等情形(參本基準2.3.3.2(3))。
若團體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具備之特性或品質,純粹是由於團體商標權人訂定其產製標準加以監督控制的結果,而與其地理環境間無關連性者,即不符合產地團體商標之定義,縱商標圖樣中有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一定地理區域之標識,仍非屬產地團體商標,而屬一般團體商標(參本基準3.2.3.2)。
一般團體商標核准案例:
●
指定使用於自行車、自行車零組件、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零組件等商品,由社團法人台灣自行車協進會取得註冊,提供會員使用於前述商品。
●
指定使用於素肉、素肉鬆、人造肉、豆腐、豆皮、豆乾等商品,由社團法人台灣素食推廣協會取得註冊,提供會員使用於前述商品。
●
指定使用於保險服務、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保險仲介、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保險精算服務、保險諮詢、保險資訊等服務,由社團法人中華保險與理財規劃人員協會取得註冊,提供會員使用於前述服務。
一般團體商標(含地名)核准案例:
●
指定使用於新鮮鳳梨,由屏東縣農會取得註冊。
團體商標中雖含有「PINGTUNG」文字,但指定商品(新鮮鳳梨)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環境並無關連性,故為一般團體商標。
●
指定使用於非活體水產、冷凍水產肉、冷凍海產肉、魚肉切片、魚肉製品、魚肉塊、生魚片等商品,由台灣鯛協會取得註冊。
團體商標中雖含有「TAIWAN」及台灣圖形,但指定商品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環境無關連性,故為一般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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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新鮮水果、新鮮蔬菜、花卉、種苗、稻穀等商品,由台灣安全高品質農業推廣協會取得註冊。
團體商標中雖含有「TAIWAN」文字,但指定商品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環境並無關連性,故為一般團體商標。
●
指定使用於腳底按摩、按摩、芳香療法之治療、民俗療法之診療等服務,由台中市足部反射療法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取得註冊。
團體商標中雖含有「台中市」、「Taichung」文字,但指定服務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環境並無關連性,只是用以說明服務提供地為台中,故為一般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核准案例:
●
指定使用於產於屏東縣枋山鄉之芒果。
枋山芒果品質、特性與地理環境間的關連性,包括:
屏東縣枋山鄉地形狹長、依山傍海、陽光充足,是台灣最南端的芒果產地,不僅早上五點就有日照,而且日照時間長於其他區域,白天平均氣溫達30度,因為平均溫度比別的芒果產地高,所以產期早,甚至比鄰近鄉鎮提早15~30天,故枋山芒果以早出取勝。
且枋山地區終年接受台灣海峽吹拂來的海風,海風裡帶著芒果樹最需要的微量元素及礦物質。
芒果要好吃,在結果時雨水要少、日照要充足、溫度要高,枋山鄉剛好都有這些優點,乾燥的落山風、排水良好的土質,加上炎熱的氣候,讓枋山芒果顆顆外紅內黃,香甜美味。
●
指定使用於產製於桃園縣復興鄉行政轄區內拉拉山海拔1000公尺以上農地之茶葉。
拉拉山高山茶品質、特性與地理環境間的關連性,包括:
復興鄉地勢高、緯度高、氣候冷涼,終年雲霧籠罩,日夜溫差高達10度以上,林相保持完整,土壤屬於石礫土,土壤肥沃、排水性佳,適合茶樹的培育與生長。
因此復興鄉種植的茶葉沒有泥土味,香味輕颺而芬芳,滋味甘醇,喉韻強且不苦澀,茶葉面肥厚,果膠質濃,茶湯水質甘甜柔軟,茶香中有特殊花香味與果香味。
產地團體商標及產地證明標章均可用以保護產地名稱,但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是獨立於標章所證明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以外的第三人,不得從事於欲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以確保其地位的中立及證明的公正性;而產地團體商標申請人通常是由商品或服務生產者構成的團體,團體的宗旨在於維護及提升該產地生產者(會員)的共同利益,會員從屬於團體,團體並得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此外,產地證明標章申請人得為非法人團體;而產地團體商標申請人以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為限。
故關於產地名稱的保護,申請人應考量其身分及其控制標識使用之方式,選擇適合的保護機制。
3.2申請之審查
申請團體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或服務(商94準19Ⅰ)。
申請書應記載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名稱,申請註冊產地團體商標者,於記載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時,並應記載產地所界定的地理區域範圍,例如「產自於○○縣○○鄉之茶葉」。
產地團體商標所指示產地之商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環境間必須具有關連性,一地理區域特殊的自然或人文因素通常適合孕育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故原則上產地團體商標係指定單一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例如「茶葉」、「稻米」、「芋頭」、「麵線」商品。
但在例外的情形,產地團體商標可以指定概括種類的商品,例如「水產品」。
此外,申請人須檢具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商89Ⅰ),團體商標並須具備識別性且不能存在其他不得註冊事由,始能取得註冊(商94準29、30)。
茲就定義、申請人、使用規範書、團體商標識別性、其他不得註冊事由之審查分述如下:
3.2.1是否符合團體商標定義
團體商標是用以指示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者相區別的標識,故標識若非提供會員使用,或標識非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以指示其商業來源,即非屬團體商標。
另產地團體商標係指示會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且該等特性與地理環境須具有關連性(參本基準3.1)。
申請註冊之團體商標雖含有地名,但不符合產地團體商標之定義,仍得依個案情形考量是否為一般團體商標或其他種類商標的申請。
惟團體商標申請書與其他種類商標申請書有相當大的差異,申請人應檢送正確的申請書,並以備具正確種類商標申請日要件之日為申請日,屆期不為補正,或補正經審查仍不符合產地團體商標定義,應不受理(商17準8Ⅰ)。
3.2.2申請人資格及代表性
團體商標申請人應為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商88Ⅰ)。
人民團體僅依人民團體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尚未具備法人資格,須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始取得法人資格,故申請人應檢附其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之法人登記證書。
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教育會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公會、教育會等團體,依各該法規設立時即已具備法人資格,申請人僅須檢附立案證書等證明文件即可。
團體商標是由團體提供予其會員使用,因此,申請人必須是以「人」為集合體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集合體;公司雖是營利性社團法人,惟公司係自己作為營業主體,並非以個別股東名義對外為營業行為,故不存在以團體商標指示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需要;自然人雖有權利能力,惟其並非「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故三者均非適格的團體商標申請人。
產地團體商標的功能在於指示會員商品來自一定產地,申請人對該地名的申請必須具有代表性(商91準82Ⅱ),所謂「代表性」,指在特定的地理區域內,具代表該區域從事指定商品或服務業者的地位而言。
申請人的代表性可由申請人成立的時間、在該地區被知悉的程度、在該地區可掌控的業者比例及申請人對該地區產品之品質、特性、生產情形、技術事項、產製業者等資訊熟悉的程度來判斷,對於申請人的代表性有疑義時,得諮詢商品或服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其表示意見(商91準82Ⅱ)。
產地可能是歷史上基於自然與人文因素形成的特定地理區域,故產地團體商標的產地可能跨二以上的人為行政區劃,若同一產地內有數法人團體均僅能代表部分業者,該等法人、團體可共同提出申請,或經協商整合,由其中之一或部分提出申請。
在以外國產地申請產地團體商標的情形,若外國法人、團體申請註冊時,已檢附該產地團體商標以其名義在其原產國受保護的證明文件,得認定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商91準82Ⅲ)。
申請人資格及代表性有疑義經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不為補正,或其補正經審查仍不符合申請人之資格,或仍無法認定其具有代表性者,應不受理(商17準8Ⅰ)。
不受理案例:
●「財團法人○○觀光協會」申請註冊團體商標,財團法人雖具有法人資格,惟其係以「財產」為集合體,並無團體會員,非適格之申請人,故應不受理。
●「○○化妝品國際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團體商標,公司係自己作為營業主體,並非以個別股東名義對外為營業行為,不存在以團體商標指示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需要,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應不受理。
●「○○產銷班」申請註冊團體商標,因產銷班不具有法人格,故應不受理。
3.2.3使用規範書
使用規範書為管控團體商標使用之依據,為了讓團體商標的利害關係人(例如潛在使用人)及公眾容易取得並瞭解使用標章的相關規定,商標法明定申請人應檢附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商89Ⅰ)、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事項(商89Ⅱ),以及使用規範書之公告(商89Ⅳ)。
故團體商標註冊時,使用規範書將公告於商標公報,使用規範書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送中文譯本,或就使用規範書之應載明事項檢送節譯本者,中文譯本或節譯本應一併公告。
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得修改使用規範書,但不得擴張團體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對於申請人檢附之使用規範書,原則上就其記載事項為形式審查,經審查認為有疑義時,得諮詢商品或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申請人未檢附使用規範書,或使用規範書有欠缺,經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不為補正或其補正經審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應不受理(商17準8Ⅰ)。
使用規範書應記載會員之資格、使用團體商標之條件、管理及監督團體商標使用之方式,以及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等事項,其他與團體商標使用有關之事項,亦得記載於使用規範書,分別說明如下:
3.2.3.1會員之資格
使用規範書應記載會員之資格,使團體商標的潛在使用者能知悉加入該團體的條件。
例如:
以住、居所或營業所、經營業務、技術能力等,作為申請加入會員之資格條件。
審查上,從申請人檢送之組織章程應可得知加入該團體成為會員之資格條件。
產地團體商標,具有指示產地的性質,該產地地理區域範圍內的業者,於其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使用條件,且該業者亦具備成為團體會員的資格時,應得加入該團體,以取得利用該團體商標的機會。
本項下應載明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之人,其商品或服務及資格符合使用規範書時,產地團體商標權人應同意其成為會員(商89Ⅲ),以保障業者公平利用該產地團體商標的權益。
3.2.3.2使用團體商標之條件
使用團體商標的條件在一般團體商標與產地團體商標間有較大的差異,為利審查之參考,分述如下:
1.一般團體商標
使用團體商標者,應具有會員資格,使用團體商標的條件可以是具備會員資格者,亦即每一個會員均可使用團體商標;或者,依團體性質、成立宗旨及申請註冊團體商標之目的,申請人得另外增訂使用團體商標之條件,例如會員除具備一般團體會員資格外,尚須具備特定的資格、能力,或會員的商品或服務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始能使用該團體商標,則符合增訂條件時,會員才可以使用團體商標。
條件的記載必須清楚、明確,使任何人得由使用規範書本身,知悉使用該團體商標必須具備的條件,若所定之原料、製作方法、生產方式、品質或其他特性的標準,內容較為繁瑣者,得以附件的方式表現。
若團體商標權人對於使用團體商標的方式為相關規範,應於本項目下載明,例如團體商標標示於商品或包裝的位置、商標圖樣大小等。
此外,若申請或使用團體商標必須支付費用者,亦應於本項下為費用的相關記載。
2.產地團體商標
商品或服務來自特定產地為使用產地團體商標的必備條件,此外,申請人應於本項下說明商品或服務具有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商88Ⅱ),以及該等特性與地理環境之關連性。
若申請人對於標示團體商標的方式有所規範,或就申請或使用團體商標收取費用者,應於本項下載明。
(1)界定之區域範圍
使用規範書應記載產地團體商標所指示產地的區域範圍,若該範圍與縣、市、鄉、鎮等行政區劃所轄區域相符,申請人可以行政區劃表示之。
如果既有的行政區劃難以界定產地的區域範圍,申請人得以具有特定地理區域概念的地理名稱表示。
核准案例:
●
指定之商品為產自於臺南市麻豆區之文旦,屬既有的行政區劃。
(2)商品或服務具有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
產地團體商標所指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
品質指可客觀辨識的物理特性,例如水果甜度及果粒重量;聲譽指對消費者而言,商品享有的聲譽與地理區域連結,例如提及某商品,消費者即聯想到某產地,表示該商品與該產地具有聲譽的連結;其他特性則包括顏色、質地、氣味等。
一般而言,品質係指商品或服務受到喜愛的特性,聲譽則表現商品或服務被知悉的程度,但顏色、質地、氣味等其他特性則不一定都受到消費者所喜愛,對消費者而言,可能是中性甚至是負面的印象,例如藍紋乳酪及臭豆腐的氣味。
為了使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的品質或特性,申請人得要求商品或服務,或其原料、製作方法、生產方式等符合一定的標準,例如:
稻米食味值、水產品的藥物殘留標準與儲存條件、茶葉的官能品質與製造方法等,應具體記載相關標準。
若申請人主張商品或服務具有聲譽,須檢送該產地於指定商品或服務具有知名度的資料,例如報紙、雜誌、電台等媒體的報導,競賽獲獎的紀錄,商品或服務的行銷廣告或推廣活動等資料。
網路上的討論亦得納入考量,惟須注意其正確性與客觀性。
核准案例:
●
關於枋山芒果特定品質或其他特性之要求為:
①外觀:
果型勻稱、表面潔淨、外觀端正無畸形、無病蟲害,②成熟度:
果實成熟度須達90%以上,③甜度:
達13度以上,④重量:
300公克以上,⑤符合「安全用藥規範」,且⑥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
(3)與地理環境之關連性
商品或服務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環境間之「關連性」,包括與該地理環境自然或人文因素的關連性。
例如:
商品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是因為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製造技巧等人文因素具有關連者,均屬之(參本基準2.3.3.2(3))。
核准案例:
●
使用於產自於台中市大甲區之芋頭。
芋頭品質、特性與地理環境的關連性,包括:
芋頭喜歡高溫多濕的氣候,生長期中要求在20˚C以上,在有機質豐富、保水力強之壤土或黏質壤土中,有助根群的發育,使植株健康,品質亦較佳;大甲地區屬亞熱帶氣候,年平均溫度為21˚C,年平均降雨量為1,600公厘,平均濕度為80%,符合芋頭的生長特性,加上無汙染優質大甲溪、大安溪雙溪水源的灌溉滋潤,雙溪上游帶來大量質地厚實肥沃的沖積土壤,造就了大甲芋頭的最佳生長環境。
大甲芋頭栽培期間須達10個月齡以上才符合採收條件,須經時間的醞釀,才能栽培出大甲芋頭特有的芋香及品質。
●
使用於產自於金門縣之牛肉、牛排、牛肉乾、牛肉鬆等商品。
指定商品品質、特性與地理環境的關連性,包括:
金門縣屬亞熱帶海洋氣候,全年降雨量多在四月至九月,年平均降雨量為1049.4公厘,其自然條件適合種植耐旱的高粱,高粱酒並為金門縣最大出產物,產酒之剩餘物「高粱酒糟」日產約200公噸。
金門地勢適宜畜牧業,故特以高粱酒糟作為飼料,酒糟的酵素及成分,使得牛肉產生獨特的口感及氣味。
利用高粱酒糟餵飼之牛肉油花較多,與市售相似部位牛肉比較,顏色較鮮紅,大理石紋路較明顯,且pH值偏低,約在5.56~5.66之間。
(4)使用團體商標之方式及收費規定
若團體商標權人對於使用團體商標的方式為相關規範,應於本項目下載明,例如團體商標標示於商品或包裝的位置、商標圖樣大小等。
此外,若申請或使用團體商標必須支付費用者,亦應於本處為費用的相關記載。
3.2.3.3管理及監督團體商標使用之方式
管理及監督團體商標使用之方式,是指團體商標權人對於使用團體商標的具體管理監督辦法,及相關作業流程規定,例如:
對於生產環境為檢查、對於半成品或成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檢驗程序、對於市面上流通之產品為抽查等,以明文規範團體商標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3.2.3.4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
團體及會員享有使用團體商標之權利,亦應承擔依使用規範書之規定使用的義務,使用規範書應記載違反使用規範的處理規定,以利團體及會員遵循。
例如關於團體商標之使用違反使用規範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情節輕重,要求限期改正、暫停使用,或開除會籍等處理方式。
3.2.4識別性
團體商標的識別性,為指示會員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識別性之判斷,必須以團體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為依據。
關於識別性之判斷、後天識別性之取得,及聲明不專用之情形,依性質準用商標法第29條關於商標識別性之規定,其審查,並準用「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及「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
3.2.4.1一般團體商標
一般團體商標僅由描述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說明、通用標章或名稱,或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屬不具識別性之不得註冊情形(商94準29Ⅰ),應予以核駁(商94準31Ⅰ)。
核駁案例:
●
指定使用於糕餅、中秋月餅、鳳梨酥、喜餅等商品。
「護國庇民」為祈福用語,使用於指定商品不能識別該等商品來自於申請人之會員,故予以核駁。
●
指定使用於動物醫療服務,貓、狗為我國人民最普遍飼養的寵物,而119為有緊急醫療需要時,請求救護車支援之電話,使用於指定服務為提供動物緊急醫療服務之說明,不具識別性,故予以核駁。
一般團體商標中的地理名稱只有單純的產地說明意涵,為避免一般團體商標權人誤認已就商標圖樣中的地理名稱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一般團體商標中倘包含地理名稱,應屬有致團體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須聲明不專用,始能取得註冊(商94準29Ⅲ)。
至於一般團體商標中含有產地名稱以外之說明性事項、通用標章/名稱或其他不具識別性事項應否聲明不專用,準用「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之規定。
核准案例:
●
使用於羊肉商品,由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取得註冊。
台灣地理區域生產之羊肉商品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環境無關連性,屬一般團體商標。
商標圖樣中之「TAIWANFRESHGOATMEAT」為不具識別性的文字,且屬有致團體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部分,應聲明不專用。
●
使用於紡織用紗及線、布料等商品,由瑞士TVS紡織聯合會取得註冊,瑞士地理區域生產之紡織用紗及線、布料等商品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環境無關連性,屬一般團體商標。
商標圖樣中之「SWISSCOTTON」為不具識別性的文字,且屬有致團體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部分,應聲明不專用。
3.2.4.2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的識別性,為指示團體會員之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並得以非該團體會員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一般消費者除須能以產地團體商標識別產地外,尚必須能藉由該團體商標與非該團體會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產地團體商標得以將源自於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與非源自於該地理區域者相區別,係基於產地團體商標指示產地的特殊性,商標法對於產地團體商標的識別性,以及產地名稱之聲明不專用為特別規定(91準84Ⅰ)。
在申請商標註冊的情形,商標若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產地所構成,審查時,通常以該商標不具識別性,予以核駁(商29Ⅰ①),但在產地團體商標的情形,產地團體商標的重要功能在於指示產地,不得以產地團體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名稱所構成,以不具識別性核駁其註冊,在產地名稱為團體商標圖樣的一部分,而團體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的情形,亦不得以該部分為商品或服務產地的說明,且有致團體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要求申請人為不專用之聲明,故產地團體商標之產地名稱不適用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
惟產地團體商標中含有產地名稱以外的說明性事項、通用標章/名稱或其他不具識別性事項應否聲明不專用,仍應準用「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之規定。
農產品的交易習慣上,不乏以「產地名稱+商品名稱」作為商品產地說明的情形,例如「雲林木瓜」,僅係用以表彰該木瓜來自雲林產地之意。
故申請人若以單純之「產地名稱+商品名稱」商標圖樣取得產地團體商標註冊,對未經其同意之人以「產地名稱+商品名稱」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將發生得否為侵權主張或屬合理使用之疑慮。
為能明確辨識該地理區域內團體及非團體會員之商品間的差異,團體商標權人可於使用規範書增訂團體商標標示之位置、樣式及其商品包裝之設色等使用條件,俾便於實際使用時足資區隔。
為解決前揭疑慮,申請時宜於「產地名稱+商品名稱」之外,另於商標圖樣增加其他具識別性的圖形或文字,尤其是清楚揭示標識性質為產地團體商標之文字(參看2.3.4「北埔膨風茶」案例),以提高商標的識別性,將有助於產地團體商標權利的維護。
核准案例:
●
除「產地名稱(大甲)+商品名稱(芋頭)」外,標章圖樣並包含具有識別性的圖形。
●
除「產地名稱(枋山)+商品名稱(芒果)」外,標章圖樣並包含具有識別性的圖形。
若產地名稱對於一般消費者為特定製法、風味或料理方式的意涵,使得「產地名稱」或「產地名稱+商品名稱」成為商品產地以外之說明或通用名稱,例如「樓蘭磚」及「紹興酒」業已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以之申請產地團體商標,將因不具識別性而無法取得註冊。
至於是否為商品產地以外之說明或通用名稱有疑義時,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諮詢意見。
3.2.5其他不得註冊事由
團體商標之申請,不得存在商標法第30條及第65條第3項之不得註冊事由(商94準30、65Ⅲ),關於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及著名標章的保護,並應準用「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之規定。
以下針對實務常見之不得註冊事由,說明相關之審查原則。
3.2.5.1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一般團體商標圖樣若包含指定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等特性的描述,但配合使用團體商標之條件觀察,該描述非屬事實,且消費者可能會相信該描述為真實,而影響其購買意願,屬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之虞的情形(商94準30Ⅰ⑧),應予以核駁(商94準31Ⅰ)。
例如:
標章圖樣含有「100﹪龍眼蜜」,但依使用團體商標之條件觀察,非為100﹪龍眼蜜亦得使用該團體商標,則該團體商標即屬有致消費者誤認誤信標示該團體商標之商品具有特定的性質之虞的情形。
惟若刪除商標圖樣中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之虞的部分,不構成商標實質變更,可要求申請人刪除該部分後予以註冊(商94準23)。
產地團體商標係用以指示其會員之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產地,且符合產地團體商標使用條件,故通常不會發生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的產地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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