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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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
抽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市场监管局)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和省级食品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三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承检机构应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制度,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培训、考核。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
第七条承检机构未经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第八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九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经济等利益关系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
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当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留样复核检验等工作,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逃避。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承检机构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进行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进行检查;
(二)对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进行考核;
(三)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留存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五)对承检机构进行能力验证;
(六)对承检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抽查,根据问题数据信息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量化打分排名。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样检验数据信息的申请退回和修改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统计进行量化打分排名。
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承检机构总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进行量化打分排名。
第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留样复核检验,每家承检机构抽取不少于2批次备份样品,按照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使用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留样复核检验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承检机构对留样复核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7日内申请加测。
加测样品从同一食品大类的样品中抽取,加测数量不得少于2批次。
第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能力验证,能力验证采取盲样考核方式。
重点考核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
盲样考核结果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未通过的承检机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承检机构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现场实验操作检查等方式,并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重点检查抽样检验数据信息问题较多、不合格样品检出率异常、被投诉或举报、未通过盲样考核以及留样复核检验数据异常的承检机构。
第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承检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根据数据抽查、留样复核检验、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现场检查、盲样考核以及数据退修的考核结果,确定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
第四章处理
第十九条省市场监管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终身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四)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5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二)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三)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还未完成的抽样检验任务部分费用,2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现场复查仍未通过的;
(二)未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盲样考核补考,新一轮盲样考核仍未通过的;
(三)拒绝、阻挠、逃避省市场监管局检查考核的;
(四)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低于80分的。
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6个月:
(一)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丢失或损毁,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五)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六)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3个月:
(一)未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
(二)未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盲样考核补考的,或逾期未申请盲样考核补考的;
(三)留样复核检验加测结论为不通过的,或逾期未申请留样复核检验加测的;
(四)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数据抽查中年度问题发现率超过3%的;
(五)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年度抽样检验数据退回或修改率超过1%的;
(六)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问题发现率低于合同约定的;
(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
(八)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所列多种情形的,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时间应累计计算。
累计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止当年度项目合同执行,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超过12个月的,省市场监管局已经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包括承检机构已经抽样但尚未开展检验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其他承检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限期改正;承检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市场监管局可采取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处理措施:
(一)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现场检查但存在问题的;
(二)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留样复核检验但存在问题的;
(三)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较多的;
(四)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因自身原因退回或修改较多的;
(五)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检验结论或报告无效的;
(六)其他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
第二十八条承检机构整改:
(一)对于限期改正的,承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书面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3个月。
(二)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可在暂停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提交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书面审核,通过后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通过的,恢复承检任务;现场检查仍未通过的,合同期限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被暂停、恢复以及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省市场监管局在下达处理结果通知的同时,抄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其他承检机构和资质认定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承担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担我局食品安全抽检任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省市场监管局对承检机构组织进行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适用本细则。
1.3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1.3.1为切实加强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将承检机构年底综合考核评价有关工作落实落小落细,成立省市场监管局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称考核办),设在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分管副院长兼任考核办主任。
1.3.2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1.3.3省局承检机构考核办负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方案的制定和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2.时间和内容
2.1考核办每考核年度最后1个月对当年度承检机构综合情况进行考核。
2.2考核办汇总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问题发现率、盲样考核、数据退修等情况,对各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名。
3.结果评价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按照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的原则,对各承检机构的各项考核方式按照一定的权重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考核。
各考核方式权重分配具体见附件。
4.处理
4.1考核办将考核情况和综合评分排名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4.2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告总局省局食品抽检处,通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并按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贵州省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表
附件
贵州省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表
考核方式
权重
计分方式
数据抽查
20/100
每个月数据抽查一次,从低到高记录成绩;一个月记录一次成绩,年终记录总成绩。
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同一抽样单出现多次错误,按照实际错误数量累计计算)
留样复核检验
20/100
每年组织1次留样复核检验。
满分为100分。
每批次留样复核检验不通过扣10分。
留样复核检验最终得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问题发现率考核
20/100
满分为100分。
问题发现率排名第一,计为10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减2分。
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现场检查
20/100
现场检查满分为100分。
以现场检查分数为成绩,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盲样考核
15/100
每年组织1次盲样考核。
成绩合格记15分,补考通过记10分,补考未通过记0分。
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数据退回修改情况检查
5/100
数据退修全年排名,按照退修率从低到高记录成绩,年终算成绩。
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其他
扣分项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担我局食品安全抽检任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
1.3职责划分
1.3.1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1.3.2省局承检机构考核办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包括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工作。
2.内容和人员
2.1检查内容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检验能力等。
2.2检查人员
考核办根据相关要求选派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其中组长1人,组员不少于2人。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应当具有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组员应当具有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或管理经验。
考核办应委派1人参与检查,并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必要时省局食品抽检处可选派人员参与检查。
2.3检查依据
食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表。
3.程序和要求
3.1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被投诉或举报的、数据抽查问题较多、不合格样品检出率异常、未通过盲样考核及留样复核检验的承检机构。
3.2检查准备
3.2.1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前,考核办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组建检查组。
3.2.2考核办负责准备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实施情况、拟抽查的样品、检查所需的文件等。
3.2.3考核办一般提前一日向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发送现场检查通知,并抄报省局食品抽检处。
3.3现场检查程序
3.3.1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长应确定检查员分工、检查重点等。
检查员应签署承诺书(附件1)。
3.3.2检查组应向承检机构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现场检查程序、安排、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附件2),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及其他需配合事项。
3.3.3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按照要求,对现场检查表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综合进行结果判定。
3.3.4现场检查可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
3.3.5检查组长应召集检查员,研究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并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进行沟通。
3.3.6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3)、《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附件4)、《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附件5)。
3.3.7检查组向承检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情况,要求其在《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等文书上签字、盖章。
承检机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上注明。
3.4承检机构拒绝、阻挠、逃避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
3.5检查组应撰写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如实报告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证据材料、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报考核办。
3.6考核办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局食品抽检处。
4.结果评价
现场检查采用综合评分法判定检查结果。
满分为100分,每个一般项目判定为不符合的扣2分;每个重点项目判定为不符合的扣5分,判定为基本符合的扣2分;每个关键项目判定为不符合的扣50分。
得分≥70分的,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得分<70分,现场检查结果为不通过。
5.附则
5.1本细则由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解释。
5.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检查员现场检查承诺书
2.检查员现场检查纪律要求
3.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4.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
5.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
附件1
检查员现场检查承诺书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二、遵守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三、认真执行现场检查安排。
四、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
五、未在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兼职或担任顾问。
六、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主动申明并回避。
七、除需提交的证据资料外,不索取其他资料。
八、检查期间按照规定标准食宿,不携亲带友。
检查员:
日期:
附件2
检查员现场检查纪律要求
现场检查人员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由被检查机构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机构的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泄露或利用现场检查结果信息、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现场检查人员违法上述规定的,承检机构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处置监督处反映,或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领导反映。
(以上纪律要求由检查组组长现场宣读)
附件3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记录
备注
附件4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
被检查承检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问题
1
2
3
4
5
检查组签字:
被检查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承检机构盖章:
说明:
1.表中空间不足,可副页。
2.此表签字复印无效。
此表一式三份,食品抽检处、考核办和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5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
被检查承检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证据描述
对应问题
提供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组长签字: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数据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省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数据抽查工作,督促承检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对省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进行抽查(以下称数据抽查),适用本细则。
1.3职责划分
1.3.1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数据抽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1.3.2省局承检机构考核办负责数据抽查的组织协调、结果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
1.4数据抽查以维护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的权威性为根本遵循,以发现并纠正抽样检验数据信息存在的问题为目标,以提高抽样检验数据信息报送质量、增强抽样检验数据信息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为目的。
2.内容和方式
2.1主要抽查以下抽样检验数据信息:
(1)样品信息。
主要检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上的样品信息与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
(2)食品类别。
主要检查样品分类是否正确。
(3)检验项目。
主要检查检验项目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是否一致。
(4)检验方法。
主要检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方法检出限、定量限是否正确。
(5)检验结果。
主要检查检验结果的格式是否规范、单位是否正确。
(6)判定依据。
主要检查判定依据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是否一致。
(7)检验结论。
主要检查检验结论是否存在错判。
(8)其他。
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准确性的内容。
2.2检查方式:
主要核查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的样品照片、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等(见附件1)。
3.工作要求
3.1考核办每月组织进行数据抽查。
3.2数据抽查范围为上个月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并报送检验数据的信息。
数据抽查以中央转移支付抽检任务和省级抽检任务数据为主,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特定时间段、特定来源的样品进行数据抽查。
市县抽检任务数据原则上由组织抽检的部门实施。
承检机构未完全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列入抽查范围。
3.3原则上对每家承检机构的抽查比例均不低于5%。
3.4被抽查样品由考核办随机抽取。
原则上机构承担的食品类别数据应均衡,重点为合格样品信息。
4.工作程序
4.1食品抽检处在每月第1-2个工作日抽取样品,将其抽样编号(或抽样单、检验报告等抽样检验数据信息)发送至考核办。
4.2考核办在收到被抽查样品信息后,应立即开展数据抽查工作。
发现同一承检机构当月出现3批次以上相同问题的,应组织对该承检机构当月完成检验的全部样品进行检查,避免遗漏系统性问题。
数据抽查结果提交时间可视情况延后。
4.3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考核办应及时与相关承检机构核实,如实记录核实情况,并通知承检机构进行数据退回和修改。
承检机构有异议的,牵头单位应告知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反馈考核办。
4.4承检机构收到被抽查样品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抽查问题清单》《数据抽查无问题样品清单》《数据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件4),并将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文件报送至考核办复核。
4.5考核办收到承检机构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并向承检机构反馈。
4.6考核办收到承检机构数据抽查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汇总分析,并将结果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
5.结果评价
5.1数据抽查采用综合评分法。
考核办根据牵头单位核实后的问题情况进行打分。
得分等于每类问题对应分值乘以相应问题个数的总和。
序号
问题分类
每个问题分值
1
样品信息(涉及公布)、食品类别、重点企业抽样
2
2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与《细则》等文件规定不一致
2
3
检验结果填写格式、单位有误
2
4
检验结论错误
3
5
其他问题
1
6.处理和整改
6.1对于每月扣分累计高于10分的承检机构,考核办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要求承检机构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办提交整改报告。
6.2考核办定期公布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打分和排名情况。
6.3承检机构拒不整改的,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考核结果按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数据抽查表
2.数据抽查问题清单
3.数据抽查无问题样品清单
4.数据抽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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