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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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什么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号)
•制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7.3.16,《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30条第一款规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07.11.2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95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制定目的
✓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
如: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等。
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执行尺度也略有不同,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时,及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全面的政策依据。
一、政策适用的范围
1.加计扣除的主体范围
对于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上的主要变化
第一,对研发费的税前扣除取消原来的行业限制:
——限于工业企业(国税发【1999】49号);
第二,研发费的税前加计扣除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
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有比上年增长达到和超过
10%时才能加计扣除50%。
(国税发【1999】49号);
•目前适用的企业范围——居民企业
•[案例]
南京某药品制造公司,为中国内资法人企业,美国某风险投资公司驻南京代表处,是按美国法律成立,总部在美国。
如果两户企业08年都发生了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问题:
1.分支机构的研发费是否可以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法人税制的体现)
第一,按合理的分摊方法在收益集团成员公司间分摊
●分摊的要求:
✓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一致;
第二,企业集团集中开发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立项书、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企业集团应提供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
✓如不提供的,不得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可以加计扣除
2.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
(1)研究开发活动的领域
应根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统一认定。
主要是八大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案例]
某软件企业正在研制MPEG-5音频专利,根据相关规定,此项技术还没有收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企业虽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但由于研发项目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2)研究开发活动的内容: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的5种情况:
1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的产品;
2只改变尺寸、参数、排列而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
4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
5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等
[案例]
某机械制造集团购买了某光电子公司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三维CAD/CAM系统,此后对该系统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广泛运用到生产制造流程中。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回答:
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因此,该机械集团对CAD/CAM系统进行的适应性运用费用,并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
3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明细应包括8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研究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注意:
研发费用应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因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注意: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范围和加计扣除范围是有差异的
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范围:
企业研发费用(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范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江苏的管理办法:
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如下范围进行归集:
1、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
费用归集中“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下述相关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费用的10%内)
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二、加计扣除办法
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选择: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扣除。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注意:
还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暂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
(1)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
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开发阶段:
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2)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处理:
–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
•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处理:
•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
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
借:
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
贷: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的摊销:
借:
管理费用
贷:
累计摊销
•例:
–2008.1.1,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技术。
本年度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资1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400万元,总计1000万元。
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万元,2008.12.31,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按10年摊销)。
•发生研发支出:
–借: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0,000
---资本化支出6,000,000
贷:
原材料5,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1,000,000
银行存款4,000,000
•2008.12.31,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
管理费用4,000,000
无形资产6,000,000
贷: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0,000
---资本化支出6,000,000
•200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
–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400万,
其加计扣除金额=400×50%=200万
–资本化支出600万,由于2008年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该无形资产从使用当月即2008年12月开始,按其150%即900万(600×150%)分10年平均摊销.
•会计上的月摊销额=600÷10÷12=5万
•税法上的加计月摊销额=600×50%÷10÷12=2.5万
–综上,2008年度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会计扣除金额=400+5=405万,
加计扣除金额=200+2.5=202.5万(405×50%)
企业由此可少交的所得税金额=202.5×25%=50.625万
从2009年开始,9年零11个月每年可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本=2.5×12=30万,每年可少交所得税30×25%=7.5万
注意:
–企业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和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本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是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相关栏目填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可。
–会计处理与税法加计扣除的不一致,是永久性的差异,不做递延所得税账务处理。
–若年度末研发费用的资本化支出部分还未到达预定用途,则不能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转入“无形资产”科目,相应的此部分支出本年度也不允许加计摊销,一直等到其达到预定用途才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并从当月开始分10年享受加计摊销的税收优惠。
三、技术开发的主要形式
✓自行开发;
✓共同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
自行开发:
按照规定自行归集研发费用支出并实行加计扣除;
第一,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
第二,按会计制度核算的:
在管理费用中归集研发费用。
按新准则核算的:
在研发支出中归集研发费用。
要按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方面归集。
共同合作开发: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
✓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再行加计扣除;
•税收管理要求: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报送的资料
根据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五、税收管理要求
思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
国税发[1999]0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目前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申报审批制度为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
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
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争议的解决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
Ø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裁决;
Ø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税务机关裁决;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鉴定意见书;
税收管理要求
☐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按规定归集费用,填写附表;
☐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要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
☐预缴时,据实计算扣除;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采用合理费用分摊、自主申报扣除的管理办法;
注意:
下列八种情况下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非居民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不属于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委托方已按规定加计扣除的,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
5.未按规定报备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企业集中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提供项目协议或合同的,不得加计扣除
7.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超过5年仍未扣除的,不再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连续5年后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扣除。
附: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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