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议doc 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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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议doc9页
有关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议(doc9页)
关于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议
一、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是势在必行。
1.设立引导基金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政策要求
国家“十一五”规划作出了“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抉择。
我省在《海南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了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以促进优势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科技进步为目标,着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发展战略。
近年来,我省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化取得了一定成就。
特别是从2000年开始,我省以医药、机电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增长速度远快于整体工业,对
机”,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有效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困境,进而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研究表明,创业风险资本相对于一般的社会资本,其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度可达一般社会资本的3倍。
我国各级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发展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和支持。
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初期,大部分创业投资机构都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
然而,由于创业投资蕴含着较高的投资风险,加上政府自身存在的制度、能力和资金等方面的缺失,政府并不适合充当创业投资的主体,但这并不妨碍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有所作为。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地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
一方面,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可以发挥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社会各类资金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增强其资金实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导基金的影响,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以此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引导基金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以色列、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事业之所以发展迅速并在支持创新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条很宝贵的经验便是通过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有效地引导了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领域。
国际上主要做法是:
设立带有政策目标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放大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从而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国内在设立创投引导基金时主要有两种模式:
①、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7年7月,中央财政安排l亿元,正式启动了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旨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在地方政府层面,“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模式较为典型。
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设立政策性专项资金——“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资金总规模为lO亿元。
该引导基金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通过匹配投资、向专业的创投机构直接出资等方式,与国际知名创投机构展开合作,实质性地推动外资、民资参与创业风险投资。
②、政府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6年3月,由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新创投共同组建“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10亿元;2007年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0亿元;2007年8月27日,山西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设立了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首期金额为8亿元。
3、我省目前设立引导基金的政策环境和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2008年10月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中央政府出台的4万亿元的投资刺激政策中,也着重强调了避免重复建设,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精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近日随即出台了扶持各省关键产业领域和自主创新的专项资金政策,其他刺激内需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还将陆续出台。
所有这些,都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等运作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市场主体建设方面,省内海口等地近年来已经在发展创业投资机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创业投资经验和相应创业投资管理人才,特别是与一批国内知名的创投机构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为将来合作建立子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项目来源;此外,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也有意参照国内其他省份国开行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的模式,与海南探索合作设立引导基金。
综上所述,我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市场主体条件已经具备。
为此,我们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并参考国内其他省份的先进工作经验,建议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现将相关方案提交如下:
二、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基本框架
1、功能定位
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有关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海南实际,为促进海南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发展而设立的政府专项基金。
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有:
①、集聚创投资本和投资管理机构。
通过引导基金运作,引导国内外的创业资本集聚海南,吸引海内外一流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集聚海南。
②、激活创业投资市场。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缺位时起到补位作用。
在与外来创投资本合作时,可以适度分担风险,鼓励创投资本投向急需资金的早期、中期创新创业型企业。
在条件成熟时引导基金优先退出,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引导基金的介入,鼓舞投资者的信心,增加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机会。
通过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以及引导基金的直接带动,引导国内外的创投资本投入海南高科技企业。
③、推动海南高科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通过引导基金,利用创业投资机构的综合能力,在生物医药、信息产业、新能源与现代物流业、现代农业、海洋产业等领域,优选一批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其加快发展;通过创业投资机构的作用,从国内外引进一批快速成长型企业,推动海南高科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2、设立方式:
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
3、发起人:
引导基金以省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局、等作为主发起人,本着筹资与兼顾有利于基金良好机制形成与运作的原则,有目的地选取本地区有实力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实业企业等参与发起。
4、规模:
鉴于创业投资的投资周期长、单个项目投资数额较大、资本流动性差的特点,因此建议省级的引导基金的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有50%应由财政拨款,其余部分由其他投资机构参股出资。
5、资金来源:
省财政专项资金出资5亿、省内大企业参股出资5亿、参照国内其他地区开行和政府的出资模式,争取开行海南分行出资10亿;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6、管理人: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由发起人组织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三、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的基本构想
1、运作的总体思路。
引导基金参照委托管理的模式运作,政府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海口市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作为引导基金的操作主体。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通过扶持在海南经济特区合法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投资的损益等,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规范处理。
2、运作的重点。
引导基金的运作重点应当立足于发挥“放大”和“导向”效应:
①、放大效应。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通过政府财政主导,调动社会资本,开行资金等机构等参与投资主体,共同发起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了基金成立时的第一次资金放大;通过参股、担保等方式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建立子基金,形成了投资的二次资金放大;通过母基金对创投机构的担保融资,实现母基金的信用放大,综合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
②、导向效应。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投企业投资方向首先应当根据海南一省两地的发展战略确定总体投资方向,包括:
生物医药产业、信息产业、新能源、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海洋产业等领域;其次,应当根据海南产业布局现状、发展规划和现有产业发育情况,选择投资重点区域,如海口、三亚、洋浦;再次,应当着眼于融通资本市场,按照发展上市的导向培育投资企业,积极推进我省中小科技企业的上市进程。
3、运作的方式
①参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②融资担保。
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③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
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4、运作的目标
力争在3-5年内,培育5家创业投资机构(子基金);发展5家以上上市公司;母基金的净值规模达到50亿左右。
四、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架构
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理事会由发起人单位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等日常行政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1、理事会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①、决定引导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②、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③、审议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④、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⑤、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2、引导基金通过专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创投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其主要负责事项包括:
①、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②、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派出董事,负责监督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③、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3、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成员、创投机构代表以及产业、科技、金融、财务、法律等行业相关专家组成其中,创投机构代表和相关行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4、设立监事会对引导基金进行协助监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成员4-5名,其组成人员应包括审计部门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具体名单由理事会决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监督受托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②、协助理事会审查创投公司提交的基金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指定中介机构检查基金财务情况,并由中介机构独立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④、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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