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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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
(1)
http:
//www.gjgwy.org/2012-10-1011:
42:
21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大中小】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预计在10月12日-13日下午发布,报名时间基本确定为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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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报名指导基本确定15日报名。
1.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2.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A.撤销
B.撤回
C.收回
D.撤销或者撤回
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4.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5.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
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
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考生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
2.B【解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
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
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考生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3.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
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考生注意】提存,不能以顾名思义理解提存概念,更不能望文生义。
4.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
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5.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
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
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
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1..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2.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
对此,()。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3.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4.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
//www.gjgwy.org)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
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
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
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
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
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
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
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
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B【解析】我国采用到达主义。
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4.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
根据《担保法》,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
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
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如果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5.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
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
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
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1.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2.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可宣告死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3.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A、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为书面形式
4.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的规定。
A、中止
B、中断
C、延长
D、中止、中断或延长
5.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
A、添附
B、买卖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
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
2.B【解析】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所作的死亡推定,所以时间条件尤为重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的;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下落不明的也要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宣告失踪适用的时间条件是2年,不管任何情况。
其正好与意外情况下宣告死亡适用的时间一致。
3.B【解析】该题实际上是考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在不清楚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相对照,不难得出结论。
民事法律行为人有效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主体合格,即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基于欺诈或胁迫等做出的意思表示。
本题所给选项中A、C、D三项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求,只有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主要通过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表述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隶属关系已经是理论共识,但民事行为的范围是仅指意思表示行为呢,还是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发生民法后果的行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是指前者,即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与表示行为、表意行为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
4.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各类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
其适用规则是:
时效期间是20年、适用范围没有限制、从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不适用中止和中断,可以适用延长。
由此可见,A、B、D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该题基本上是法律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之所以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是最长诉讼时效的意义决定的。
以后要注意最长诉讼时效与长期诉讼时效的区别。
5.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是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而取得,后者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都是原始取得的所有权方式。
1.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
A、不动产
B、枪支弹药
C、毒品
D、货币
2.一方委托他方从事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协议未作约定时,其专利申请权归()享有。
A.委托方
B.受委托方
C.双方共有
D.专利主管机关指定的人
3.法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A.25年
B.50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D.不受限制
4.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起计算。
A.商标使用之日
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C.商标核准注册之日
D.公告之日
5.正当理由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包括()。
A.自助行为
B.不可抗力
C.意外事件
D.受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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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现代频繁复杂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设置的。
其适用范围问题,理论争议颇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
一般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枪支弹药和毒品是禁止流通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可以适用。
2.B【解析】根据《专利法》,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合同法》第339条也有所规定,只是增加了委托人的免费实施权。
当然,合同可以约定,但专利主管机关无权指定。
【考生注意】专利申请权不同于专利权。
只有专利申请权人,才可能成为原始取得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权也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因此,专利申请权人未必是发明创造人。
这个问题是将来专利权方面的考点。
3.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
【考生注意】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享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有差别的,两者保护期的起算点也不同。
法人等组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从登记之日计算。
4.C
5.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作为对抗责任成立的理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外来原因主要是侵权人以外的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
因此,只有A项符合题意。
1.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2.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这属于()。
A.空白罪状
B.引证罪状
C.叙明罪状
D.简单罪状
4.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5.甲、乙、丙在一起闲谈。
乙说:
“偷东西,哪个都会干。
比如趁商店快下班时躲藏在商店里不要走,然后等到夜深人静时,拿点里面的东西再想办法出来就是了。
”丙听后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入某商店盗窃了几件衣服,乙的行为构成()。
A.不犯罪
B.从犯
C.教唆犯
D.主犯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
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
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
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2.D【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A【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4.C【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
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
本案构成坦白。
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5.A【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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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4)
1.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
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
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3.下列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有()。
A.武装掩护走私的
B.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C.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D.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伪证的
4.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5.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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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A【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致其重伤,属假想防卫。
但是王某在当时条件下并不能预见,所以应以意外事件处理。
3.D【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4.B【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5.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
犯罪客体的功能。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
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1.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
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2.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
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3.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4.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5.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了一个罪名
B.只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犯了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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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解析】知识点:
纯正不作为的认定。
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
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2.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
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
3.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
犯罪既遂的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即犯罪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是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4.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
实行犯的概念。
所谓实行犯,就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者侵害某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并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的犯罪人。
在犯罪停止形态中,实行犯与预备犯相对应,预备犯是指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形态中,实行犯与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相对应,组织犯是指对犯罪进行组织、策划、指挥、领导的犯罪人,帮助犯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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