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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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治理体制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
第四章社会效劳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七章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八章举行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章学校文化
第十章附那么
二〇一八年六月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
ChangchunMedicalCollege。
第三条学校地址:
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
第四条学校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举行的、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一般高等专科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全额拨款事业组织。
第五条学校秉承“教以惠生,学以达仁”的办学理念,立足吉林,面向全国,踊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基层、社区、农村培育社会责任感强、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较强的医药技术应用人材。
第六条学校以人材培育为全然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效劳和医道文化传播活动。
第七条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依照行业需要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踊跃拓展继续教育。
第八条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量操纵在5500人之内,其他形式在校学生人数操纵在1500人以内。
开设医学、护理、药学等23个专业,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依照需要对专业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文化兴校、人材强校、专家治学。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二级治理。
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挥院(部)办学主体作用,学校对院(部)进行调控和监督。
第二章学校治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实施民主治理,踊跃拓展民主治理渠道,不断丰硕民主治理形式,鼓舞师生员工踊跃参与学校民主治理,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科学。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进展大体治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育人材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治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学校进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打算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用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治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爱惜和治理校产,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对举行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治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的要紧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进展计划和实施打算;
(二)审定院(部)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审定各院(部)的进展计划和实施打算;
(八)讨论和审定校长以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列席人员依照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会议召开和议决事项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
如有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必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三)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第一汇报相关情形。
(四)会议要严格依照预定议题进行,一样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专门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
(五)会议议决事项,一样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
关于持赞同和反对意见人数大体相等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样应推延议决,从头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校长有权最后决定。
(六)凡前次会议已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需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人员的同意,不然不得复议。
(七)会议在讨论与会者本人及其家眷有关议题时,本人应该回避。
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发布前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要紧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进展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派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形报告;
(六)依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量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凡与学校签定聘用、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都可被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取得所在部门全部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方可被选。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那么:
(一)教代会须有全部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信,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三)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十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
各代表组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各代表组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四)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不合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依照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五)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部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同意票方为通过。
(六)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部教职工发布,并将会议文件报长春市科教文卫体工会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八)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部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从头审议通过的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要紧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校科学研究功效;
(四)受理学术争议;
(五)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固然委员和选聘委员组成,固然委员包括校长、分管科研与教学的副校长、科教处长、教务处长、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负责人,选聘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本人申请、民主测评、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用。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须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议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
审议、决策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一样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统一方可通过。
也可采纳举腕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四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评议机构,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教育事业进展计划;
(二)学校年度工作打算、重要治理制度;
(三)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
(四)学校教育教学及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教务工作委员会作为处置教学事务性工作的民主议事机构,要紧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教学运行中的事务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决策
(二)对教学规章制度中未予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提供咨询、决策;
(三)对教学规章制度执行进程中存在歧义的情形或难以落实的事项提供咨询、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人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参与学校人事治理的重要民主议事机构,其要紧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年度用人打算;
(二)对人员奖惩、职务晋升(聘用)中特殊情形进行议决;
(三)对工资、福利待遇中的特殊情形进行议决;
(四)对国家政策和学校治理制度中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
(五)受理教职工因违背劳动纪律受处处分提起的申述;
(六)其他人事治理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
第二十七条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标准采购治理,学校成立采购委员会,其要紧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年度采购打算;
(二)对单件5万元以上、累计10万元以上采购的设备进行论证;
(三)对单件2万元以上第一次采购的设备进行论证;
(四)对价值3万元以上的设备维修、报废等进行论证;
(五)对采购进程中显现争议情形的进行评议;
(六)对校长交办的涉及采购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议决。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对教务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采购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要求复议。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照精简、效能的原那么设置党政治理机构、后勤效劳机构,依照教育教学进展需要设置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依照社会进展需要设置社会效劳机构。
第三十条系(部)作为学校二级办学大体单位,其大体职能为:
(一)负责系(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代会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二)依照学校的计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的进展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打算;检查、考核、评估系(部)的教学工作,踊跃推动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打算建议,并依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系(部)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开展系(部)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效劳等活动;
(六)依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的治理制度;
(七)负责系(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和系(部)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
(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治理,依照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
(九)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治理和利用系(部)的资产和学校核拨的经费;
(十)履行学校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书记、主任、副主任组成,对系(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
党政联席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并效劳于教学,学校教学工作遵从以下原那么:
(一)理实结合、注重实践原那么。
(二)尊重规律、与时俱进原那么。
(三)尊重学生、教书育人原那么。
第三十三条学校通过督导组听课、问卷调查、座谈会、网络评判等方式对教师教学进程、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成效等进行评判。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学评判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公平、公正原那么;
(二)分类评判原那么;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那么;
(四)学生评判、教学督导、同行评判及社会评判相结合原那么;
(五)鼓励和引导相结合原那么。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照自身条件、优势和建设、进展要求,组织和鼓舞师生开展、参与学术研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一)成立科学、标准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判机制,客观、公正地评判、考核科研水平与质量;
(二)制定经费投入及奖励政策,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重点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应用技术方面的自主研究,形成科研工作的鲜明特色;
(四)培育科研团队,进行协同创新,推动学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五)对成绩卓越、奉献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术评判的大体原那么:
(一)客观、公正、公布、公平原那么;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那么;
(三)分类、分级原那么;
(四)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原那么;
(五)考核结果与奖励、职务晋升相结合原那么。
第四章社会效劳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做好人材培育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以学校资源为基础,以专业为依托,踊跃拓展社会效劳功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开展社会效劳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为地址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效劳;
(二)为地址医药事业振兴和职业教育进展提供支持;
(三)为社会经济进展提供教育培训;
(四)为社会提供信息效劳。
第三十九条学校鼓舞教师和学生参加学校核准参加的各类社会效劳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物质支持。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舞、引导并教育学生成为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过硬、实际应用能力强、综合素养好的应用技术人材。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教学打算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利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判,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取得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依据学生申述治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提出申述;
(五)平等就业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适应;
(三)尽力学习,完成学业,踊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育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取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学习和利用一般话及标准的文字。
第四十四条学生同意教育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生行为标准:
(一)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二)遵纪遵法、宏扬正气;
(三)老实守信、严于律己;
(四)节约节约、艰苦奋斗,尽力把自己锻造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交班人。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舞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刻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治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能够在校内组织学生集体,学生集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治理。
学校鼓舞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十七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部学生的最高权利机关、全部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大体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治理,要紧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修改学生会章程,审议、修改关于修改学生会章程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上届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征集学生代表提案;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凡在校注册的具有思想觉悟高、坚持四项大体原那么、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都有权被选举为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的产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举学生代表占在校生总数的10%,并按各系在校学生数的比例进行分派。
(二)代表产生须经班级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人数应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3,被选者的票数应当超过总票数的1/2。
(三)各系在推选时兼顾男女比例,党员、团员、群众比例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代表应具有普遍性。
(四)各系推选产生的代表,经各系团总支签署意见和大会筹委会资格审查并通事后,可成为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第五十条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那么:
(一)校学代会每一年六月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召集。
特殊情形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可提早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期表会议。
(二)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三)校学代会议题和议程,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
(四)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在学代会前半个月将会议议题、议程下发给列位学生代表。
(五)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应取得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将会议决议整理后上报学校党委。
(六)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工作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德育为先原那么。
要增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功效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期精神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二)主体性原那么。
要尊重、关切、爱惜学生,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效劳能力,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意识,踊跃保护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性原那么。
学校坚持学生全面进展,增强和改良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教育工作。
(四)进展能力原那么。
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术,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增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
(五)和谐性原那么。
各部门要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统一熟悉,明确职责,和谐行动,彼此配合,做到教书育人、治理育人、效劳育人。
第五十二条学校重视校友工作。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效劳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制造条件,鼓舞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进展;学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联谊会工作。
第六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育工作者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
其他教育工作者要紧包括:
教师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十四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集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进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治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
(六)参加深造或同意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依据教师申述治理规定向人事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述。
第五十五条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打算,履行教师聘约,依照学校规定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和教育治理学生工作任务并同意学校质量评估和检查;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一辈子观和价值观;
(四)关切爱惜全部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道德、智力、体质全面进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抗击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利用一般话和标准的文字。
第五十六条学校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自我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效劳的观念,不断增强效劳意识,提高治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勇于负责;
(五)处置好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同意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职务和职位聘用制度,聘期为三年。
学校依据职位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业绩情形按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学校踊跃吸纳医药卫生行业专业过硬、实践体会丰硕的一线人员到校从事兼职讲课、科学研究或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校鼓舞教职工专门是青年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十条教职工应锐意进取、甘于奉献,学校鼓舞教职工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并按期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治理效劳做出奉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施问责制度,成立并实施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防范、警示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效劳
第六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学校踊跃争取并同意社会集体、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大体原那么如下:
(一)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二)捐赠志愿原那么;
(三)表扬原那么;
(四)专款(物)专用原那么。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利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类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存的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资产等各类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依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成立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机制,聘用财务治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对学校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治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治理”的财务治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期向校长报告和分析学校财务运行状况。
第六十七条学校财务部门同意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学校健全资产治理制度。
设置相关机构对设备进行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并按期对资产进行核查。
全校师生员工应合理节约利用各类资源。
第六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治理和效劳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后勤部门应不断深化效劳理念、提升效劳质量,通过优质的效劳熏陶和教育学生。
第八章举行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条举行者支持学校依法依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同意举行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章程治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治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治理、利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爱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与。
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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