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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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汕汕铁路SSZQ-1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工程建设中人身健康与安全,防范惯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工程质量通病的出现,确保本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集团二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及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程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整体受控、持续改进”的方针和“以现场保市场”的管理理念。
严格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第一级管理者同样也是安全质量管理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
对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对事故负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质量奖励与处罚,是项目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是抓好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以“罚款”的手段促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正常有序的进行,奖励与处罚是项目自控行为。
第四条在项目部内从事生产活动的部门和劳务队伍适用本办法。
各部门、劳务队必须摆正安全、质量、工期、效益之间的辨证关系,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项目部设立奖惩基金,由项目部财务部统一管理,罚款项进入奖惩基金,奖励款项由奖惩基金支出,奖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第六条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各部门、劳务队执行安全质量责任制、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措施情况及各部门、劳务队人员的操作行为及机具、设备、物资、施工环境等安全状态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奖励或处罚决定,由项目财务部执行奖惩资金支出和罚没,每月底进行对内部单位(或个人)的奖惩款项列入责任成本并注明,对劳务队(或个人)的奖惩从相关劳务队计价款中扣除。
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对管辖内的生产活动进行安全质量方面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月度通报表扬:
对当月不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点,给予其主要负责人500元奖励,工程技术(包括机械技术)负责人500元奖励,领工员、安全、质量专职人员各200元奖励,协作队伍800元并在项目部予以通报表扬。
第九条季度奖:
对季度内不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并且现场文明施工做的好的工点,给予其主要负责人800元奖励,工程技术(包括机械技术)负责人500元奖励,领工员、安全、质量专职人员各300元奖励,协作队伍1000元并在项目部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年度奖:
对年度内不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并且现场文明施工做的好的工点,给予其主要负责人2000元奖励,工程技术(包括机械技术)负责人1500元奖励,领工员、安全、质量专职人员各1000元奖励,协作队伍3000元并在项目部予以通报表扬的同时推荐参加公司年度优秀协作队伍评选。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能坚持原则,积极负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管理人员,相关部门报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奖励200元/人·次·月。
第十二条对在本职工作中,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由安全专职人员报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奖励200元/人·次。
第十三条对检举、揭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的人员,经查属实,由安全专职人员报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奖励50元/人·次。
第十四条在施工生产中,能够发现安全质量工作的重大缺陷,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改正取得实效或防止了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奖励500~100元/人·次。
第十五条桥梁主体结构轴线、标高符合规范要求,砼工程无任何质量缺陷的,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一次性奖励协作队伍1000~3000元。
第十六条混凝土主体工程施工中无蜂窝、麻面、漏骨、错台、施工缝等质量问题的,每分部工程奖励协作队伍2000元。
第十七条对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点,除取消奖励之外,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季度内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点,取消季度奖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对年度内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点,取消年度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各参建队伍禁止录用童工、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周岁的劳动者),或录用患有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及体检不合格者上岗作业,一经发现对施工队伍处200元/人罚款。
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各参建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协助项目部安全员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填写好安全检查记录,每天组织各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的同时监督各班组填写好班前安全讲话记录,每月最后一天将班前活动记录交项目部安质部保存。
如未开展班前活动或活动记录不详细,对所属协作队伍,按100元/班(组)·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参建队伍必须按照项目部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标准要求,做好本工队管辖区域(施工区域)内安全防护、现场文明施工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做好各项防护工作,视情况罚款500-20000元,因施工需要需拆除现场安全防护时,须报告项目部安全员,经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二十三条所有的劳务人员进场后,劳务队伍负责人需将进场劳务人员身份证在工经部进行登记建档,对于未登记建档的劳务人员每人次罚劳务队伍200元。
第二十四条在工经部登记完成后,各劳务队伍负责人应组织新进场劳务人员在安质部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安质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劳务队伍负责人未组织新进场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私自上岗的,每次罚劳务队伍500元。
第二十五条各劳务队伍进场后需将本劳务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如:
吊车司机、信号工、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等)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在项目部安质部登记,并将特种人员特种操作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行备案统一管理。
各劳务队伍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人员配备的数量必须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严禁安排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项目部检查时如发现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每人次罚操作人员200元,劳务队伍5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含租赁设备)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即投入使用,起重类设备每台罚款10000元,其他每台2000元;属项目所有的特种设备由项目部主责部门承担罚款,属劳务队所有的特种设备由劳务队承担罚款。
第二十七条劳务队在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需填写《动火许可证》进行动火申请,动火申请经项目部安质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未经申请私自动火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对现场的临时设施不进行安全设计,随意改造、使用临时设施的协作队伍,按300元/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该临时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已施工作业项目无详细安全技术交底或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或签字不全的,对工点技术主管(专业工程师)每例罚款200元,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凡对本项目部职工、新进场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的工点责任人,按照100元/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一条劳务队未设置专(兼)职安全员、群安员或形同虚设,每缺一人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行为之一者,按50元/人·次(一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不穿黄马甲,不佩戴或不按使用说明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拖鞋、高跟鞋的。
2、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等不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的;
3、扒运输车、追车和强行搭施工机械(如装载机)车的;
4、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使用电炉、碘钨灯、热水器等取暖、烧水的。
5、随意动用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的。
6、进入施工现场吸烟的。
7、违反防火制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第三十三条对司乘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章行为的处罚(造成事故的进入事故处理程序):
1、酒后驾驶机械或车辆的,按5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2、无“双证”或交无证人员驾驶机械车辆,按5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3、驾驶作风不好或驾驶装载物不符合规定,按100~3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4、穿拖鞋驾驶机械车辆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5、未关好机械、车辆门、车箱而驾驶机械车辆,按100-3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6、机动翻斗车搭乘除司机以外的人员,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7、自卸车车箱载人,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8、混凝土运输罐车、吊车及其他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室以外任何部位搭乘人员,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9、允许搭载人员的车辆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每超员一人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10、驾驶“带病”机械车辆作业,按500元/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11、人料混装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12、超速行驶按100~300元/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13、强行超车按100~300元/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其它驾驶行为,按100~300元/次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对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电器方面违规,除责令改正外,处罚标准如下:
1、在用各类机械、机具、车辆安全防护不齐全,或使用淘汰设备,按500元/台进行处罚;
2、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挂设不到位或未定人定机定责,罚款500元;
3、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栏或防护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的,按1000元/处进行处罚;
4、在用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无刹车或刹车不全不灵、无灯光或灯光不全)的,按500元/处进行处罚;
5、电器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变压器漏油、无防护、浸在水中等)的,按500元/处进行处罚;
6、设备外壳无接地或接地电阻超标,设备无防雨措施,罚款500元/处。
第三十五条各种作业平台存在以下现象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按300元/处·次进行处罚:
1、无栏杆及梯子或损坏不修复的;
2、平台上堆放杂物、料具;
3、不悬挂明显安全警示标牌;
4、安装、拆除模板、吊装物料时,无专人监护;
5、平台板安设不牢固或缺失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高空作业安全规程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处罚标准如下:
1、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及穿防滑鞋者,缺一者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
2、严禁在一个物体上栓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挂几个人,违者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
3、安全带应栓在操作人员垂直上方牢固处,严禁低挂高用,违者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
4、以绳子或起重机作为梯子上下的,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起重机操作人员按200元处罚;
5、在同一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违者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
6、酒后作业者,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停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用电安全方面违规,除责令改正外,处罚标准如下:
1、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分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每例罚款200元;
2、电气设备不按规范要求设置接零、接地保护装置,每例罚款500元;
3、违章用铜丝代替保险丝,每处罚款200元;
4、手持电动机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驻地用电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的,每例罚款200元;
5、配电箱、开关箱材质不符合要求,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一漏”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箱体卧放在地面的、固定式配电箱无支架、开关箱与地面高度不符合规定,每例罚款200元;
6、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破损金属导线裸露,每例罚款200元;
7、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每例罚款500元;
8、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设置两级防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不匹配;漏电保护器失效或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每处罚款500元;
9、电器设备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接零(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导线,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铨拧紧,每例罚款100元;
10、220伏以上电源的电源线不采用电缆线的,每例罚款500元;
11、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每例罚款200元;
12、配电箱、开关箱无PE接线端子板或电气设备的PE线未与箱内PE接线端子板连接、电气设备的机体未与PE线连接,每处罚款200元;
13、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闸具损坏或不匹配;无灭弧罩;安装位置不当,每处罚款200元;
14、主电缆未采用五芯线或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代替,每一处罚款500元;
15、各类电线、电缆未按规定设置的,按500元/处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脚手架工程方面违规,除责令改正外,处罚标准如下:
1、建筑外脚手架外侧或靠近道路侧的外脚手架外侧未满挂安全网或挂设不牢固,每例罚款1000元;
2、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横杆间距过大、方案中剪刀撑设置不合理),每类问题罚款2000元;
3、脚手架作业面未满铺架板,人行并兼做材料运输的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未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及挡脚板不符合规定要求(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罚款200-1000元;
4、钢管立杆无底托或垫板厚度、长度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
5、钢管构件的连接不用扣件连结,每处罚款300元;
6、搭拆脚手架时,周围未设围栏或警戒标志,无专人看守防护,罚款500元。
7、拆除的模板、支架等物料堆放在主体外的防护架上,每处罚款500元。
8、脚手架外侧未按设置排水渠等排水措施,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对起重吊装方面违规,除责令改正外,处罚标准如下:
起吊前操作司机必须鸣笛警示,对于未鸣笛警示的每次罚操作司机100元。
操作司机应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如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500元。
操作司机应定期将起重吊装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于存在如吊钩无防脱钩装置等安全隐患的,每次罚款500元。
协作队伍使用的吊篮四周未进行封闭防护,吊环未使用圆钢的,每次罚款500元。
起吊钢筋、方木等大型物料时,对于捆扎不牢固,起吊起来后严重倾斜的,每次罚款500元。
现场使用符合报废标准的断丝、断股钢丝绳或起吊钢丝绳绳卡少于三个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现场安全措施不齐全、工作平台、“四口”及“五临边”未作安全防护设施或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300元。
第四十一条基坑开挖、放坡不到位或边坡支护不符合要求,基坑顶和基底无排水措施或边坡周围无卸载措施,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围未设置固定防护栏杆(不低于1.2m),每处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钻孔桩工程, 无下列安全设施的,每项罚款200元;
1、泥浆池未设置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泥浆池设置不规范;
2、孔口防坠落落物、人的平护钢板(网);
3、夜间照明使用的灯具绝缘新、电线使用花线;
4、停止施工作业或钻好的成孔,没有设置牢固的盖孔板和醒目标志;
5、钻渣、泥浆未及时外运,或污染环境的;
6、焊接钢筋笼使用的电焊机未接地;
第四十三条钻孔桩桩施工中未采用间隔开挖方式,相邻钻孔桩同时施工的,罚款1000元。
第四十四条钻孔桩施工中,塌孔造成的砼浪费超出允许范围以外的、发生断桩事故的,除全费用赔偿外,并按5%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泥浆应按有求严格制作,并及时向孔内注浆,如不按要求制作,对协作工队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不得用加深孔底深度的方法代替清孔,如发现对协作工队按500元/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氧气、乙炔使用时安全距离不足5米、乙炔瓶卧放使用,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离明火距离小于10米,每处罚款300元。
第四十八条现场材料、施工机具堆放零乱、文明施工差,施工现场布置不合理,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模板工程存在如下问题,除责令其改正外,按1000~30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1、轴线位移现象:
混凝土浇筑后拆除模板时,发现实际位置与设计轴线位置有偏移。
2、标高偏差现象:
测量时,发现砼结构层标高及预埋件、预留孔洞的标高与施工图设计标高之间有偏差。
3、结构变形现象:
拆模后发现承台、墩柱、梁砼结构出现鼓凸、缩径或翘曲现象。
4、接缝不严现象:
由于模板接缝不严有间隙,砼浇筑时产生漏浆,砼表面出现蜂窝,严重的出现孔洞、露筋。
5、脱模剂使用不当或未使用现象:
模板表面使用废机油涂刷造成砼污染,或砼残浆不清除即刷脱模剂,造成砼表面出现麻面等现象。
6、模板周转次数过多,造成砼表面出现麻面等现象。
7、封闭或竖向模板无排气孔、浇捣孔。
第五十条临建砌体工程存在如下问题,除责令其改正外,处罚标准如下:
1、砌体通缝,按5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2、砌体内部结构不牢,砌体内外两层皮、互不联接,石块间砂浆粘接不牢,石块间砂浆不饱满,砌体结构松散,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3、砌体大面不平凹凸不平,垂直度超出设计及规范,局部面石不平,按5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4、勾缝砂浆存在空鼓、脱落现象,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混凝土工程存在如下问题,除责令其改正外,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1、混凝土表面缺浆、粗糙、凸凹不平。
2、混凝土局部酥松,石子间几乎没有砂浆,出现空隙,形成蜂窝状的孔洞。
3、混凝土结构直边处、棱角处局部掉落,有缺陷。
4、混凝土浇筑时,私自向混凝土中加水等改变混凝土配合比的,按500元/次进行处罚,导致混凝土强度等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所有返工费用由责任劳务队承担并处罚10%返工费。
每次混凝土浇筑后,应按要求覆盖和洒水养生,直至规定的养护时间,违者按500元/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钢筋工程存在如下问题,除责令其改正外,按300元/处进行处罚:
1、钢筋锈蚀。
2、钢筋接头的连接方法和接头数量及布置不符合要求。
3、钢筋网中主副筋放反。
4、钢筋位置不对及产生变形。
5、接头尺寸偏差过大。
6、焊缝尺寸不足。
7、电弧烧伤钢筋主筋。
8、焊缝中有气孔、夹渣。
9、焊接完成后不敲焊渣。
10.随意切割钢筋的。
第五十三条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擅自隐蔽施工或报检未通过而强行施工的,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不认真进行自检就报检,监理工程师第一次到现场检查未通过而造成返工的,对现场相关人员按100元∕次进行处罚,如果经过整改仍未能通过检查的,对现场相关人员按500元∕次进行处罚,并调离该工作岗位,取消当月奖金。
第五十五条对生活区、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违规,除责令改正外,处罚标准如下:
1、施工中必须节约用料,对钢筋、模板、木方、脚手管、卡扣、水泥、混凝土等所有材料一经发现有浪费现象视情节轻重对所属施工队伍给予1000-10000元罚款。
施工结束后及时将施工区域清理干净,否则处200-2000元罚款。
2、在生活区内严禁乱倒垃圾、乱泼脏水及工地随地大小便,违者处100元罚款。
3、无故破坏生活区、施工现场各种宣传标语、警示牌、防护设施、设备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0元罚款。
4、对发现偷盗施工现场材料、设备设施等项目部财产的人员,按照偷盗物品价值的10倍处罚偷盗者或所在劳务队,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对项目部口头或书面提出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等文件、通知或存在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执行或拖延不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的协作队伍,将视情节开具罚款数额。
第五十七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部各种规章制度,因本人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有可能对他人及自己人身造成伤害或造成项目部财产损失的处200-100000元罚款,达到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或情节更加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项目部将对所属单位、部门、个人、劳务队进行安全质量登记,建立台账,并进行年终评比。
第五十九条如在施工中出现的情况本办法涉及不到的,将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共同商量决定处理。
第六十条本办法在实施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项目部项目部安质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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