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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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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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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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RUv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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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3u0[1]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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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变更的确认: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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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签证的确认: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r+yLK(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T8o 3、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k9? +9bExXA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r4zS,J;,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u'][3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r"$? bw' 8tk`1E8! j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r_gFv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9NAl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c i>=45@J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Otf"<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hd'n"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cCIEGe6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b;vO`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kCVOeXv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fdG5|NJe t$J‑-6dW四、违约处罚: H{8\ V+}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pH%K4bV)8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o,L! F`‑W 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3HD=)k X! m/Ii$q六、本“办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m2: iChY工程签证完整版B*{CcQ<5 W\a}yJ$‑6xi变更、签证管理办法9T\: ID=h F](kU#3"S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n[G~*w~1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4;A(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IP‑c;`< 1、设计变更的确认: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es‑.`: ^A 2、现场签证的确认: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xha! .&DO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i{=%[c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U: ZklDW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P\SE_*&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JrO2"S‑‑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V"gnG](2l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QO0T ! <@Zf4m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ACc.&,! I Z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GAko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 43K)O"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L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k7KG2_U(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9["yL{IPe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XQ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B/[1]&axm%0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 uxP~2U FD,M.kbg四、违约处罚: J#! : Z8b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xe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1BmevEa) EL;IrtU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R C(ss1G MLG 六、本“办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3M)gH= 工程签证完整版6@t4pML FVPhk2 5? [1]&k? v@变更、签证管理办法EW%%W6O6 Jx9S@L` 'ejuzE9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E{[c8l2 B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0(VH8@h`O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 1、设计变更的确认: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W: Wv,3 2、现场签证的确认: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 (>r&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A)WpWM Vy.A`H z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pN6! IxN$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_;q<@9)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crk8O@Fw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zuUf: %k}I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z%pT0TQ# ';us;xR#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 j{[1]&cJ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6pDb5@QjTy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2LGeRw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2,TY>Di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0: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9iGU‑E(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 _$A}@0^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q[1]6bXM*‑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PCDsj_e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T p9rnhqH6四、违约处罚: ! 4TMgM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Uu~BErEC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si! `? K%[ ? CIMez(h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 六、本“办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工程lfG&V+S1变更、签证管理办法nylIP*/ ? ew]i'‑9( ^x#RUv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e? fjX-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8+b3u0[1]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m‑M%BO(X{= 1、设计变更的确认: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VrP %4P+ 2、现场签证的确认: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r+yLK(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T8o ASg! : CHd\."%+1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PUo‑&>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k9? +9bExXA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r4zS,J;,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u'][3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r"$? bw' 8tk`1E8! j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r_gFv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9NAl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hd'n"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cCIEGe6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b;vO`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kCVOeXv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fdG5|NJe t$J‑-6dW四、违约处罚: H{8\ V+}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pH%K4bV)8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3HD=)k X! m/Ii$q六、本“办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m2: iChY工程签证完整版B*{CcQ<5 W\ "cp[b a}yJ$‑6xi变更、签证管理办法9T\: ID=h pl%ag~i5 F](kU#3"S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n[G~*w~1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4;A(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IP‑c;`< 1、设计变更的确认: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es‑.`: ^A 2、现场签证的确认: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xha! .&DO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i{=%[c qUCi B}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U: ZklDW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P\SE_*&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JrO2"S‑‑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V"gnG](2l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QO0T ! <@Zf4m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 .Agx [1]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ACc.&,! I Z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GAko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 43K)O"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L 3'o2@$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k7KG2_U(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9["yL{IPe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XQ .JzzY$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B/[1]&axm%0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 uxP~2U FD,M.kbg四、违约处罚: J#! : Z8b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xe KO2o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1BmevEa) EL;IrtU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R C(ss1G MLG %+@\ 六、本“办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3M)gH= N工程签证完整版6@t4pML FVPhk2 5? [1]&k? v@变更、签证管理办法EW%%W6O6 Jx9S@L` 'ejuzE9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E{[c8l2 B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0(VH8@h`O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 O6SEK|Z 1、设计变更的确认: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W: Wv,3 2、现场签证的确认: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 (>r& '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A)WpWM Vy.A`H z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pN6! IxN$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_;q<@9)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crk8O@Fw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zuUf: %k}I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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