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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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采购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规X、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采购工作规X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XX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组织实施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采购模式,其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五条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采购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效益的原则,坚持规X与效率相结合、监督制衡与协作配合相统一。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一节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银监会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各采购单位应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财产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统一领导政府采购实施工作;
(二)审批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实施报告;
(三)审批或确定其他政府采购重大事项。
第八条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职责
(一)编制上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实施报告;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三)组织起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编制、管理政府采购文件;
(五)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六)负责聘请外部专家;
(七)负责处理供应商询问及质疑等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节政府采购办公室议事规则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XX议事,科学决策。
政府采购办公室形成政府采购实施方案,起草采购合同,确定专家组成员,组成考察组、评审组、谈判组、询价组,确定预选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条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分工,并向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经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召开,会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主持,或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委托政府采购办公室其他成员主持。
会议文件或资料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准备。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出席;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指定他人代替。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三个工作日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通知政府采购办公室全体成员。
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列席。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XX协商。
可以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如有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暂不作决定,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办公室成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或将协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决定。
对于重大问题要请示采购管理委员会后决定。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时均应指定工作人员记录、拟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办公室成员签字。
第十七条会议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或公布(通知)外,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原则上应每三年轮换一次,轮换率不低于20%。
第三节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和有关审批事项;
(六)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及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七)协助财政部处理供应商投诉;
(八)考核政府采购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财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审查、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需求;
(二)参与编制相关政府采购文件;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接收、审验、入库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对产品供应X围提出建议;
(二)参与编制相关政府采购文件;
(三)配合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四)协助财产管理部门审查技术标准;配合办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需求部门的职责
(一)提出政府采购需求;
(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XX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计划编报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做到细化政府采购项目,硬化预算约束,规X预算编制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按批准的预算规X实施。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以政府采购需求为基础。
由项目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财产管理部门,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财产配备情况,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并将政府采购需求分类汇总报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财务会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产管理部门汇总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遵循勤俭、必需、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报批、审核、调整和下达要符合部门预算编审程序,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因部门预算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及时补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审批。
未在部门预算中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采购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编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并按程序于部门预算批复后的三十日内逐级汇总上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备案。
同时应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抄送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财产管理部门,将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由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抄送银监会政府采购办公室。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按照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工)时间等内容进行编报。
第三十条凡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均要编入当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分年度申请预算的延续性政府采购项目,也应根据各年批复的预算分年度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施计划部分内容或追加临时性采购项目的,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书面变更或补报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审批。
未办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变更或补报手续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章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依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要求,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前向财务会计部门落实采购资金,然后编制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项目采购需求,拟采用的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拟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和具体采购程序等。
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或技术项目采购,可先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即可按照以下操作程序实施采购。
(一)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本规程要XX施采购;
(二)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其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要XX施采购或委托并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三)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银监会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银监会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订采购实施方案报经银监会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本规程要求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
第三十五条上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可根据下级机构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统一采购的项目,并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第三十四条操作程序统一实施采购。
第五章集中采购
第一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十六条协议供货,是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商品,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事先确定中标供应商X围等结果,再提供给采购单位自主选择的一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形式。
第三十七条协议供货的X围、期限和具体要求,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采购单位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时,应在协议供货商X围内选择最终供应商,且在中标产品X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协议最高限价。
对批量采购金额大的,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产品X围内至少选择三个中标货物品牌或协议供货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且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
报价截止后,由采购办公室自行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综合权衡价格、服务等因素,确定最终中标产品及供应商,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3个工作日以上)满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各采购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第三十九条确因协议供货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偏远地区无协议供货商的,报经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采购。
第四十条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如果发现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四十一条协议供货的采购流程:
(一)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查看当期协议供货项目;
(二)根据具体采购需求在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选择合适的品牌及型号;
(三)确定与该品牌及型号对应的中标供应商;
(四)提交采购需求经中标供应商确认,或下载填写采购确认单传真至中标供应商;
(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打印协议供货电子合同);
(六)办理验收、结算(办理货物验收时,采购单位应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认真核对电子验收单编号的真伪)。
第四十二条定点采购,是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需求零散的服务或货物,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事先确定几家中标供应商,再提供给采购单位自主选择的一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形式。
第四十三条定点采购的X围、期限和具体要求,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纳入定点采购X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因特殊情况必须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单位应报经集中采购机构核准后才能组织采购。
第四十五条定点采购流程参照协议供货采购流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形式。
第四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前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
第四十八条采购单位可以授权集中采购机构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也可以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预中标、成交结果自行确定,确定后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
第四十九条对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节部门集中采购
第五十条银监会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并制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X围。
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银监会统一实施采购。
第五十一条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银监会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银监会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具体采购流程参照本规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分散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分散采购
第五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且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金额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严禁化整为零回避分散采购。
第五十三条采购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组织分散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及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实施分散采购。
第五十四条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根据采购金额、采购项目特点等具体情况,结合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适用条件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要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第五十五条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具体实施按照《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采购项目考察组、评审组、谈判组、询价组,参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各专家的产生主要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如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须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从地方人民政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或采购单位自行确定产生。
第五十七条采购项目考察组、评审组、谈判组、询价组的考察、评审、谈判及询价过程应形成详细文字记录。
第五十八条采购单位委托采购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一节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十九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分年度申请预算的延续性政府采购项目,应按项目合同总价确定是否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第六十条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报经银监会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采购单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公开招标事宜。
第六十二条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在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需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十三条招标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品牌和供应商。
第六十四条招标文件研究确定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六十五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发放招标文件,做好记录和XX工作;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组织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评审组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于开标的两个工作日前,制定详细的投标、开标、评标实施方案、开标程序。
第六十七条招标公告期满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设立评审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和评标。
第六十八条评审组应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六十九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开标过程应当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评标应遵循严格的评标程序。
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报告报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供应商。
第二节邀请招标采购
第七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X围内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较大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第七十三条邀请招标采购时,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邀标采购方案和邀标文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XX明文件。
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入围投标供应商。
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向入围投标供应商发放邀标文件,并做好记录和XX工作;制定投标、开标程序、评标方案。
其他流程同公开招标采购流程。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七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应设立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谈判组。
谈判组根据采购项目确定谈判内容、谈判程序等,并选择不少于三家拟邀请的谈判供应商。
第七十七条谈判组在谈判内容、程序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确定后,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按照约定的日期与受邀请方分别进行采购谈判。
第七十八条所有的谈判结束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要求各供应商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最后报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四节询价采购
第七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产品技术参数标准化程度高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二)单价较低、使用数量较多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
第八十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成立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询价组。
询价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第八十一条询价组在规定的报价期满后,根据供应商的回复价格及服务承诺等条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五节单一来源采购
第八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四)因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八十三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采购需求,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与供应商商定合理
的价格。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完成政府采购实施程序后,应起草政府采购实施报告,将整个采购过程以及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报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十五条政府采购实施报告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起草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XX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采购合同的主体为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八十七条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审查采购合同并参与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完毕。
第八十八条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一
份、政府采购办公室一份,中标供应商一份,报上级财务会计部门一份。
第八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单位委托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供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十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购单位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九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后,财务会计部门要及时通知财产管理部门,由财产管理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对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应会同项目技术部门一起验收。
验收合格后,于当日按要求填写验收单,签署验收人XX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九十二条验收部门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
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等与合同或验收通知不符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供应商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十三条验收的采购项目的规格、配置高于采购合同约定标准的,在不增加采购资金的条件下,按履约合格验收。
第九十四条验收结束后,财产管理部门应于当日或次日将签字并盖章的验收单原件提交财务会计部门。
由上级机构统一采购的项目,财务会计部门应于当日或次日将一份验收单回寄上级财务会计部门。
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采购的有效凭证,是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九十五条采购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应先验收后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财务会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副本、验收单、发票等办理资金结算,对相关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资金结算。
如财务会计部门不能支付的,必须书面向供应商说明理由。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结算按有关支付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投标人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采购办公室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财务会计部门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九章询问或质疑处理
第九十八条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出答复。
第九十九条询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材料须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内容包括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理由、证据等。
第一百条质疑应在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一百零一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在收到书面询问或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答复询问或质疑的过程中,严禁对外透露以下事项:
(一)标底;
(二)领取标书的供应商;
(三)评审专家或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五)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六)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开、公正的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询问或质疑不予受理:
(一)由非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非相关人员提出
的;
(二)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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