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辅导班串讲 考试大论坛精品系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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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一-叶青最后语音串讲-中华
概 述
◆总体要求
◆课程要点提示(从题型角度)
◆回答学员问题
◆总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
1.考试时间:
2012.6.16上午9:
00-11:
30
2.做题顺序:
从前向后,先易后难。
3.单选题40题(建议40分钟内完成;1分钟/题)
多项选择题30题(建议45分钟内完成;1.5分钟/题)
【9:
00-10:
20完成多选题】
计算题2题(建议20分钟内完成;10分钟/题)
综合题1题(建议15-20分钟内完成)
4.建议多做模拟考试题,熟悉考试氛围。
二、内容要求
1.教材内容考前再看2~3遍
2.近3年考题多做2~3遍(综合题)
◆课程要点提示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单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6-7道题,多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6-7道题,第一章会出15道题左右的小题目,本章的考试分数是20-25分。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等。
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4个)
1.税收法律主义
(1)含义:
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
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
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
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2)税法的失效
(二)税法的解释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
分为: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注意书上的举例)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特点——4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
1.含义:
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
(1)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
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2)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代缴
(二)课税对象
1.含义: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
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源
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3)税目
1.含义: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
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3.分类:
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三)税率
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3个税目)
(3)超率累进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4)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四)减税免税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2.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五)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
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
(1)按期(如流转税);
(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一)作用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
5.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滞纳金:
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
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五)税务稽查程序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立法权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
①创制程序(4项)
②目前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等。
(2)税收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①创制程序(4项)
②目前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③效力:
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P44):
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
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5)税务规章的监督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
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制定程序
(1)起草
(2)合法性审核
(3)签署发布:
对经合法性审核无异议的,局领导签发,若存在分歧意见的,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视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由局领导签发的文件,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各级公报、政府网站上刊登。
未经公告形式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相关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且一般不得溯及既往。
二、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六个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体要求:
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合理性具体要求:
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比例原则构成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合目的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即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最小损害性,即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税收执法监督
1.三个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对税务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范围。
(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具体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事中监督的重要形式。
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是典型的事后监督。
2.税收执法检查
(1)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税收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
动中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税务机关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
程中所做出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如机关人事、财务管理行
为等,不是税收执法检查的对象。
(3)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文书的规范
三、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概念的核心在于:
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二)税收行政司法
1.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的受案范围:
列举十一项(P51)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节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一)什么是国际税法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协定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3)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
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
住所标准;时间标准;意愿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
(1)管理中心标准;
(2)总机构标准;(3)资本控制标准;(4)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
(2)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1)直接抵免
适用:
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
适用:
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4.税收饶让
指居住国的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的税收优惠,特准给予饶让。
特点:
它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的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作用:
(1)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2)维护非居住国利益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二)国际避税地
(三)国际反避税
(四)转让定价税制
1.含义:
转让定价税制,是一国政府为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策略从而侵犯本国税收权益所制定的与规范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有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等一系列特殊税收制度规定的总称。
转让定价税制与所得税制密切相关,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税体系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2.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第六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章 增值税
本章共十一节,重点是:
第三节 征税范围(掌握)★★
第四节 税率★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第十一节 出口退(免)税★
近三年考情分析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9题9分
9题9分
10题10分
多选题
6题12分
6题12分
7题14分
计算题
3小题6分
3小题6分
4小题8分
综合题
4小题9分
4小题8分
5小题10分
合 计
23题36分
22题35分
26题42分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了解)
第二节 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50万元;8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行 为
判 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
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
税务机关核定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9项,注意多选题)特别是: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另外收取手续费。
10.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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