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侦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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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侦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对刑侦工作中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世界正从工业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过渡。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信息积累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刑事犯罪的需求。
与此同时信息化的发展也带来了犯罪行为的不断智能化、隐蔽化,刑侦工作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面对这种现状刑侦部门必须正确认识到信息化的重要性,努力构造刑侦信息化网络系统,及时发现信息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将信息化应用于侦查破案的每一个环节,向信息化要警力,从高科技中提升侦查破案效率,全力推进刑侦工作向信息化发展。
关键词:
刑侦工作;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对策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Informationaliz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bstract:
While the society has developed, and science technologies are continuing to be improved, the society of our world are transforming from industrial to informational. The great development of the techniques of computerization makes the traditional way of collecting data not able to meet the need of war against the crim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s facing an unprecedented challenge. As a result,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must appreciate the significance of informationalization, try to build the networking system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find out the problems of this process. Also,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department to apply the technique of informationalization to every procedure of case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move the progress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mputerization.
Key word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alization; problem; resolusion
一、引言
进入信息时代的人类社会,高科技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
信息技术正在不断改变着人类的生活、生产方式,然而,高科技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为犯罪智能化、科技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提供了条件,对传统的侦查破案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这种形势,刑侦工作如果固守传统的思想而不接受信息化的改革,坚持旧的侦查模式而不探索新的侦查方法,沿袭旧的设备技术而不致力于更新和改造,那么刑侦工作的发展之路必将越走越窄。
因此现代刑侦工作必须立足于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和技术力量,将计算机网络全面覆盖于刑侦部门各个环节,用信息化技术支持和指导侦查破案。
在此过程中主要应该把握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切实落实信息化的实际应用。
可以说面对刑侦信息化的历史趋势,我们面临的挑战还相当严峻,刑侦信息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二、刑侦工作现状
刑事侦查部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部门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并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与此同时人类社会的高科技也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为犯罪智能化、科技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提供了条件,而相反得刑侦工作虽有发展,却仍面临严峻挑战,侦破矛盾加剧,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一)刑事案件发案率高,破案率低,案件常年积压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正值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形势十分复杂,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是刑事犯罪数量增多,种类增多。
主要有群体性事件呈高发之势、传统犯罪案件(如两抢等案件)居高不下、计算机网络为手段的高科技犯罪迅猛增长、黑恶势力犯罪有所抬头。
二是刑事犯罪活动的区域和领域扩大了,手段升级了,侦破难度加大了。
流窜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系列犯罪等犯罪现在已是司空见惯了。
近年来浙江省全部刑事案件破案率仅为30%左右,年均有30余万起案件无法得到及时侦破。
(二)刑警素质偏低和刑侦警力严重不足制约了刑侦工作的开展
刑警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刑侦工作能否有效顺利的开展,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面、知识类型要求干警必须是办案的全才,要求刑侦人员什么都要懂一些,什么都要会一些,这对不少民警是个很高的要求,一些干警对此感到难度大,难适应,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
与此同时我国大多数基层单位中警力严重不足,而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破案主力军的刑侦部门人数比例甚至占不到总警力的一成,但却承担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接处警和侦破工作。
在这种工作量大、警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地开展好刑侦工作。
(三)刑侦人员信息化意识薄弱,信息获取渠道窄,利用率低
打击和防范犯罪需要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能否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取各类情报信息,直接决定了工作决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当前刑侦工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破案信息获取渠道窄,信息化应用率低。
同时由于传统工作模式及意识的影响,侦查工作中情报信息尚未能达到主导侦查的高度,侦查人员缺乏必要的情报知识和应用技能,相应的在预防、控制和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侦查机关和人员表现出策略上的滞后和不同程度的被动性。
(四)金盾工程建设尚未完全建设成型
1999年开始的公安部金盾工程在显著提升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降低了警务成本,减轻了民警工作负荷的同时人也面临不少问题:
诸如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条块分割、信息孤岛、各自为政;公安机关专业人才缺乏,警力配比低,广大民警的科技意识和素质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公安机关工作领域宽、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建设难度大等等严峻现状,如何才能低成本、低风险、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其建设目标仍在进一步探索之中。
二、刑侦信息化建设对刑侦工作的积极作用
刑侦信息化是落实向科技要警力,全面提升刑侦工作水平和刑侦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在建立和完善刑侦防控体系,增强刑侦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刑侦决策指挥科学化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一)信息化刑侦工作改革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刑侦信息化建设就是刑侦部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深化刑侦改革,实现侦查方式转变,逐步达到侦查方式多元化目标的必然要求。
实践表明,刑侦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增强刑侦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侦查行为因犯罪行为的产生而产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也在发展,高科技领域的犯罪率不断提高,刑事犯罪行为变得日趋隐蔽化、智能化、职业化,刑事侦查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对信息化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刑侦工作要改变以前单一的“由案到人”侦查模式,转变一个勘察箱解决刑侦半数工作的传统思路,建立以发展信息化侦查为主导,努力实现传统侦查和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相结合的多元侦查模式。
只有把信息化技术应用于刑侦工作的各项环节中,保证犯罪信息得以有效地搜集、整合、利用,才能真正提高破案效率,及时、高效的打击刑事犯罪。
由此可见刑侦信息化建设是刑侦工作改革顺应社会潮流,实现刑侦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二)刑侦信息化建设能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及打击犯罪效能,降低侦查成本
要破案就必须掌握足够的犯罪信息,可以说,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搜集犯罪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加以分析、研究的过程,情报信息在侦查破案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因此全面加强刑侦信息化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侦查效率,已经成为赢得刑侦工作主动权的关键。
2000年8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6号“千秀美容店”发生的一起特大抢劫、强奸、杀人、纵火案件,现场被毁、被害人社会关系复杂、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刑侦支队组织情报资料室的同志分析研究案情,提出如果“被害人有Ic电话卡,而该卡又可能被案犯抢走”的假设,经与电信部门联系,通过模糊查询,从中发现了重要线索,很快破获了这起特大刑事案件。
刑侦信息化的工作科技含量高,它强化了公安机关的上下联动,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程度,为多元化的侦查模式提供了操作平台,大大提高了侦查破案和打击犯罪的效率。
同时刑侦信息化建设增强了侦查工作的及时性和预见性,使得打击犯罪的工作更加精确化,大大降低了侦查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节省了侦查成本。
(三)刑侦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科技强警”,提高刑侦队伍素质
警力不足一直是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提出了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的“科技强警”战略措施。
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应运而生促使低效高耗的旧有工作体制逐步向规范、简洁、高效的运行体制发展,在原有警力范围内实现了人员的重新整合、分配,在大刑侦工作的框架内对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使得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大大降低了警力不足对刑侦工作的制约作用,必将提高刑侦工作效率。
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使知识成为侦查破案的核心要件,侦查工作越来依靠科技手段,信息技术成为打击犯罪的新型武器和有效捷径。
这就要求我们的刑侦人员必须要加强学习,努力去适应和使用新技术,而且必须有一大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高素质警务人员充实到刑侦队伍中。
同时刑侦信息化的管理和推广应用都是以人的决策为先决条件的,这就要求各级侦查部门领导要积极提高自己的科学决策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是促进刑侦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公平化的有效手段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
而作为刑侦部门承担着大量的刑事执法任务,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执法水平、执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政府的法治形象和权威。
应当看到,近些年来刑侦部门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刑事执法行为也在进一步规范,但是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现象在刑事执法活动中仍大量存在,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刑事执法在程序上的错误和不规范也直接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
诸如“处女卖淫”等案件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这就迫切要求刑侦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刑侦执法质量,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处理每一个执法环节,使每一个经手的案件,都经得起人民的考验,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加快刑侦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办案平台,依照权限和职责不同,各个民警在系统中依法进入各自的环节,在立案、办案、审核、审批、监督等程序上各司其职,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将整个办案过程在网上进行全程运行和监控,从而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对刑事办案的影响,切实做到刑事执法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公正化。
三、刑侦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公安信息化建设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94年建立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1999年提出“金盾工程”建设,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公安信息化基础建设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尤其在刑侦工作方面,现有的信息化体制很难适应当前刑侦工作的需求,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一部分侦查人员传统观念浓重,对刑侦工作信息化改革缺乏足够的认识,单纯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
受传统侦查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刑事侦查工作以人为主,惯性的强调侦查人员个人的力量,科技含量低,侦查方式单一,侦破案件多以人海战术为主的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作为侦查手段,既耗人又耗时耗财。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刑侦信息化建设虽然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有相当大部分的侦查人员依旧固守传统观念,思维狭窄,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现象不仅体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也往往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无法准确的掌握嫌疑人的犯罪动向,甚至在结案以后也得不到有价值的侦查思路。
现实工作中,信息化建设在相当大部分地区还处在形象工程的位置上,网络设备长期闲置,信息开发无人理会,甚至于很多民警包括领导的对信息化的认识还仅仅局限于设备和技术上,单纯的以为信息化建设就是硬件的采购和软件的引进,根本没有考虑到信息化的应用,更有甚者对信息化侦查始终持有怀疑和排斥的态度,极大地影响了刑侦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二)刑侦信息化建设缺乏科学规范,地域差异和需求脱节的现象比比皆是。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刑侦信息化建设存在地域差异,各地标准不统一。
由于信息化建设进步与否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水平,受客观条件制约,因此刑侦信息化建设在各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地域之间的工作进度差距很大。
北京、浙江、上海、广东、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刑侦信息化建设起步早、投资大,各种软硬件设备建设以及推广应用都走在全国前列。
相对而言,中西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刑侦信息化水平还很低,进展缓慢,甚至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根本谈不上应用推广。
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地域差异直接导致了全国刑侦信息系统标准的不统一,各地的信息系统只能应用于当地侦查机关,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组成一个广覆盖、强联系、高效能的网络联合,对全国范围内的刑侦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2、刑侦信息化建设管理不规范
很多地方的侦查部门对信息化只注建设,不重管理,认为只要有投入就表示了对信息化的重视,完全忽视了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主要表现在:
(1)系统运行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开发、运行、维护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定。
在广大民警还不熟悉信息化应用的情况下,懂技术的专业人员往往被束缚在释疑解难和系统维护上,没有精力去开发新的系统。
(2)系统建设管理标准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硬件的选择和软件的开发上。
很多地方在系统建设初期,缺乏足够的调研和论证,盲从跟风思想严重,而全国范围内也没有一个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的机构,这就使得许多地方选择的硬件设施无法与后续设备衔接,无形中便造成了资源浪费甚至重复投资。
而在软件的开发上,各地侦查部门在缺乏国家统一部署又不充分考虑当地实际的情况下,生搬硬套的使用别人的系统,其结果往往是驴唇不对马嘴。
(3)系统内部管理不规范,许多地方的刑侦信息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信息系统的完善也往往伴随着边建设边使用的过程,这种过程的存在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信息系统内部标准的规范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刑侦信息系统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信息录入不规范、文档保存不规范、信息研习不规范、信息推广应用不规范等。
综上,刑侦信息化建设还缺乏一套能够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管理机制。
3、刑侦信息化系统设计和刑侦工作要求存在脱节
刑侦信息化建设以IT技术为依托,但绝不仅仅只停留在IT技术上,刑侦信息化建设必须要与刑侦工作紧密相连,只有能用于刑侦实际工作,并对其产生积极效用的系统才是刑侦部门所需要的。
而在实际中,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开发者往往是有科研技术却不懂刑侦业务的技术类人员,很多地方在刑侦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忽略了这一点,在搭建平台的时候没有能够与技术人员进行很好的沟通交流,结果造成了信息化系统建非所用,不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刑侦信息化系统后期建设及利用程度不高
刑侦信息化建设以服务刑侦工作为主旨,然而从全国范围内各地侦查部门的实际情况来看,刑侦信息化系统所起到的作用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
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1、信息资源共享无法有效实现
我国的侦查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部门、各地区的协作意识不强,同时许多业务部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人为制造信息壁垒,再加上信息系统标准不统一,使得信息资源共享面临巨大困难,这不仅导致了信息资源浪费,也造成信息搜集渠道不畅通,信息资源来源不广泛,信息利用率低下,大大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效率。
2、信息研发利用程度不高
基层刑侦部门在情报信息的处理上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
一方面,在查破案件、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决策等方面急需大量的情报信息,另一方面,大量已获取的情报信息在网上闲置,无人研判分析。
这几年尽管刑侦部门一直强调刑事案件的研判,但多数基层侦查部门并没有安排专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3、系统后期建设使用不足
目前刑侦信息化建设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片面追求硬件的超强性,而不考虑是否能物尽其用,在刑侦信息系统中除了常用的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出入境信息系统、刑事案件信息系统、被盗车辆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指纹档案库等之外,大量的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相当缓慢,有的甚至因缺乏数据而闲置不用。
4、缺乏必要的系统安全维护
刑侦信息系统能否取得最佳效益,不仅在于信息网络的统筹建设,更需要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增补升级。
许多系统在建设初期并没有能够全面考虑到其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不可能考虑到的,一旦遇到安全问题损失巨大,因此维护系统安全势在必行,加之刑侦部门大部分系统的研发和建设都依靠外界科研结构或者公司来承担,即使交付使用的系统对于刑侦内部人员来说也是不透明的。
事实上刑侦信息系统的安全隐患绝不亚于定时炸弹,坚持进行有效地系统维护势在必行。
(四)缺乏建设和应用刑侦信息化系统的高素质警察人才
一方面具有刑侦工作经验与计算机素质的人才不断从公安机关流向社会,另一方面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引不进来,同时刑侦部门内部还缺乏培养这种人才的机制和能力,因此随之现有人员的减少和老化,刑侦信息化建设缺乏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内部动力。
四、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针对我国刑侦工作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一)整合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信息化程度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刑侦信息化建设也是如此。
必须首先保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才能有信息化深度应用,从而提高整个刑侦系统的信息化水平。
网络基础设施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侦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要想推进刑侦信息化建设,就必须加强对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中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的资金投入。
论语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由此可见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整个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
刑侦信息化建设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统一技术体制,统一标准,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大力扩充发展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主干网。
将有线通讯网、无线通讯网、卫星通讯网、计算机通讯网(包括公安内网和外网)强强融合在一起,有计划、按步骤、有组织的开展局域网和远程网建设,逐步建设成统一的刑侦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覆盖现场勘查、局域网络、信息储存、指纹查询、声纹查询、心理测试、DNA查询等等方面,使刑侦信息网络具备传输数据、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满足刑侦业务需求,实现全国范围内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从而切实提高刑侦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有效保障机制
古人云: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刑侦信息化建设也是如此。
作为目前刑侦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信息化建设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后备支援确保其顺利进行。
归结起来主要有四点:
1、领导制度保障
信息化建设能否持续健康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领导者的思想意识和重视程度,一个固守传统观念的组织者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和纷繁复杂的信息资源面前往往是被动的接受甚至消极的抵触,这不仅不利于其个人的发展而且损害了刑侦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利益,因此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者必须要有清醒的头脑、创新的思维、果断的决策和科学的管理能力。
各级刑侦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选调既懂业务又有技术不盲目跟风且勇于创新的人才来担当组织、协调和督导职责。
2、资金投入保障
哲学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相应的有什么样的经济投入就有什么样的信息化工程,不可否认地域之间的经济差异是导致刑侦信息化建设层次不齐的直接原因,必须看到资金投入的多少与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效益是成正比的。
所以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加大对刑侦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经济落后地区也应努力加大对信息化的投入。
刑侦信息化建设要全力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力争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经费、运营维护经费、人员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制定出严格的标准予以保障。
完善经费使用制度,本着勤俭办实事、集约办大事的原则重点解决实战急需的项目资金,协调管理整个信息化建设的资金运转。
3、人力资源保障
人才的吸收、培养、使用是信息化建设能够实现完善和最终成型根本因素。
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化队伍,实现刑侦信息化是不可能的。
因此刑侦部门必须要把人才培养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置。
目前我国刑侦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本依托于公安系统外部IT专业人员,刑侦系统内部缺乏这种懂得IT专业技术的人才,甚至于对已经成型的信息化平台广大民警都感觉无从下手,完全没有操作能力。
这就要求我们在信息化的建设中必须要同步、持续考虑人才引进、培养、培训计划,实现人才队伍梯队化建设。
关心人才队伍的需求,建立良好的奖惩保障制度,激发人才队伍的创造力和战斗力,努力为他们提供优良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4、运行维护保障
刑侦网络系统的安全,是信息化建设的生命所在。
做好日常安全维护工作至关重要。
刑侦信息化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要有高度的保密性和防范性,网络系统一旦发生泄密或遭到黑客攻击其损失和危害程度无可估量。
因此各级刑侦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刑侦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
(三)强化刑侦信息化应用工作,将网络技术全面覆盖于侦查办案的全过程中
应用是刑侦信息化建设的终极目标。
建而不用或用而不当,都会影响刑侦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强化信息应用必须要作为刑侦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1、要注重信息搜集录入
情报信息的采集源头主要集中在基层派出所,理论上讲接触面最广泛,但在公安工作中,由于分工不同,还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公安工作,仍有大量的情报信息搜集不到。
同时,派出所在搜集情报信息时也不能做到面向整个社会,大量的信息是为了考核而突击搜集的,质量不高。
因此刑侦部门有必要建立完善自己的信息搜集渠道,根据业务需求分门别类的进行信息搜集入库存档,以备后需。
同时在传统信息搜集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信息录入范围如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将微量物证等以前没有注意搜集的信息也录入信息库内。
同时在搜集之后要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录入,录入的正确和及时是确保查询和破案的关键所在。
2、要加强信息整合研习
信息的及时整合研习是信息化最终能够实现应用的关键所在,刑侦信息化的应用是在信息资源整合研习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类别划分来寻找规律,从而为刑侦工作提供便利。
只有持续的进行信息整合,及时的将信息研习分类,才能充分的利用信息化的成果。
事实上,犯罪信息中许多信息元素都有相互的关联性,其内在规律只有通过研习判读才能掌握,进而准确预测和判断犯罪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
3、要协调信息共享应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交通和通讯技术日新月异,流动作案和外来人口作案已经成为了全国性的问题,而在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两头在外”(即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属于外地人口)的特殊案件也层出不穷。
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目前刑侦协作的核心也已经成为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因此刑侦信息化建设要有全国性的统筹规划,打破地区、与其他警种之间的界限,力争建立标准统一、覆盖范围广,各部门能够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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