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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刷机知识
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本单位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充分调研论证,保证文件质量。
四、由本单位报请县畜牧兽医局的规范性文件,提供起草说明,经领导审核后上报。
五、定期对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报县畜牧兽医局,由县畜牧兽医局转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本单位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畜牧兽医局审核后转报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七、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及时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限期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八、对本单位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进行评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动物卫生监督所名义作出。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凡从事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县所统一办理。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县所核实,及时报告,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收回执法证,并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审每年不少于一次。
案卷评审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
实际案卷少于5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
(二)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 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九条 行政登记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对于要求行政登记的申请是否有纪录;
(二)对于申请是否有书面答复;
(三)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条行政确认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确认申请;
(二)申请是否属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
(三)做出的确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
(四)是否出具文书并告知申请人;
(五)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卷研讨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单位应当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县畜牧兽医局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 上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
为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的行政活动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一)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三)涉及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
(四)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七)承担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八)本单位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本单位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本单位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依据上述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的政务信息内容,可按该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二)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在10日内予以公开。
(二)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广播、电视台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报请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报所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除保密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所长提出申请,由所长指定专人当场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4、申请时间。
(四)所长接到申请后,根据任务分工,即时责成有关人员予以受理。
有关人员受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单位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原因,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本单位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本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中止、期限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依照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
1、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2、上级拔付的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费项目情况;3、本单位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承担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本单位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职能和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责任人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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